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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三次陷冤狱近十年 辽宁老太夏宁被枉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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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71岁的法轮功学员夏宁,二零二四年十一月被兴城警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夏宁女士于一九五四年出生,她修炼法轮大法后,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身心受益。自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夏宁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她曾两次被非法劳教、一次遭非法判刑,累计冤刑九年十个月。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中午十二点,夏宁在兴城南关东伟超市附近给民众真相发放真相台历,被兴城警察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后,被非法关押到葫芦岛市看守所构陷。

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夏宁老太太被葫芦岛连山区检察院以葫连检刑诉[2025]Z1号非法起诉到连山区法院。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周会生,检察官助理于博。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九点三十分,夏宁被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北京律师在庭上为夏宁辩护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夏宁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在庭上为夏宁做的无罪辩护的意见如下:

一、夏宁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夏宁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本案而言,夏宁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1、本案没有夏宁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2、没有夏宁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3、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

三、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为法规的实施,指控夏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夏宁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夏宁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四、从社会的危害性来看。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夏宁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是无罪的。1、从客观后果来看,夏宁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她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没有社会危害性。2、从主观恶性来看,夏宁没有主观恶性的。3、从手段上看,夏宁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综上所述,夏宁是无罪的。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夏宁老太太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枉判三年,并勒索罚金2万。(判决书(2025)辽1402刑初18号),审判长王连廷;陪审员张丽新、常永臣。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出,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修炼法轮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理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

在中共一九九九年七月疯狂迫害法轮功后,夏宁多次被绑架、非法关押,她曾两次被非法劳教、一次遭非法判刑,累计冤刑九年十个月:二零零四年被葫芦岛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八年葫芦岛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非法劳教二年;二零一八年被兴城市法院枉判四年半。夏宁被非法囚禁在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期间,受尽非人的酷刑折磨,包括:抻刑、吊铐、连铐、背铐、上绳、冻刑、熬鹰、绑死人床、注射不明药物、野蛮灌食、烟头烫、殴打、电棍电、碾压脚部、扇耳光、坐铁椅子等等等等,她一度被迫害致命悬一线。

关于夏宁遭迫害详情,请见明慧网报道《曾遭冤狱九年多 辽宁兴城市七旬夏宁再被非法关押》《曾三次陷冤狱 辽宁71岁老太夏宁又面临非法庭审》

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3号;邮政编码:125000
孙玲,女,检察长:电话0429-2659001 13998980543
赵大维,男,副检察长
周会生,男,副检察长 13942991967(夏宁案承办人)
毕珊珊,女,副检察长
王囡,女,副检察长 13224296189
崔海慧,男, 办公室主任15134296696
杜扬:0429-2659020;15124267788(朱云、刘聪、杨将威案承办人)
下面几人多次承办迫害法轮功的案件:
张孝金;电话:0429-2659020 13050971625(很多案件张孝金和杜扬是公诉人)
龙胆;电话:0429-2659789 13942924343
刘晓涵0429-2659789;18624291110
刘中新;电话:0429-2659808 13904298088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
地址是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21号;邮编:125001
连山区法院:
院长杨书泽;电话18009899720、18009899720、0429-2164111
副院长康立勇0429-2164116
政治部主任:王景伍2164119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赫牛2164115
院部:魏爱君2164001 季爱华2164002
马文胜 2164117
高经纬 2164118
魏艳妮 2164000
李孝刚 2164112
刑事审判庭法官:
庭长:王连廷0429-2165605;13895946621
刘晓棠:2164501;王月秋(朱云、夏宁、刘聪案法官);2164502;白青青:2164500;祝佳:2164502。
法官张亮已调到执行局 18504291709(参与迫害过等)

葫芦岛市看守所:
男所所长:陈凯 15242920009
女所所长:魏建启15668977977、0429-3175023
前台:0429-3175041
男所原所长:张俊峰13898983007(2025年4月份已被撤职)
韩菲,(女)副所长156429755555
驻所律师:费忠良 13998944001
驻所检察官:孙丽蕾13898903456

兴城市宁远派出所案件办理队四队的崔洋 队长15668950727(夏宁案的承办人)
王云飞(民警)18941797776
佟旭(辅警)15698798585
以下是宁远派出所其他人员姓名与电话:
综合指挥室
马跃锋,所长15668919333
赵海波,教导员及案件办理队长13154294555
赵宇航(女 民)18842985665
李爱(女 辅)13185512816
王跃(辅)13998984465
韩海民18042995005
徐宁(民)13998984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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