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银女士遭迫害经过简述
李冬银(李东银、李东营)今年63岁,凤县凤州镇凤州村人。她以前脾气暴躁,与丈夫长期不合,婚姻已走到崩溃边缘。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李冬银开始修炼法轮功,她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处处为别人着想,从此她身体健康了,家庭也和睦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左右,一帮警察砸门闯入李冬银家,称她发真相资料,在她家翻箱倒柜,非法抄家。随后警察把李冬银绑架到凤县公安局,从下午五点非法审问到半夜一点半,才叫李冬银的女婿把李冬银带回家。第二天,李冬银和女婿又被叫到凤县公安局办理取保手续,警察还以她女婿的工作胁迫李冬银签名。
二零二三年上半年,李冬银被凤县公安局构陷到凤县检察院。二零二三年八月,凤县检察院将构陷李冬银的案件移交到宝鸡市金台区检察院。金台区检察院将李冬银构陷到金台区法院,并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命令凤县公安局于当天把李冬银关押到宝鸡扶风县看守所,等待法院审理。二零二四年一月左右,李冬银被转移到岐山县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二日,金台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李冬银。律师为李冬银做了无罪辩护,有力驳斥了凤县公安局、凤县检察院及金台区检察院的非法起诉完全不成立,有理有据的列举了理由:一、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二、法轮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三、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四、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六、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律师还指出,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犯下反人类罪,请公检法人员不要为江泽民的罪行买单;坚守自己的良知,为自己选择美好未来。
据悉,法官们静静听完。最后审判长说休庭,过一段时间等通知。
二零二四年七月,李冬银在岐山县看守所被发现脑动脉瘤出血,危及生命,她被放回凤县家中,被所谓强制监视居住,由两个女儿照料起居饮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金台区法院无视法律,对李冬银非法判刑三年三个月,勒索罚金一万三千元。李冬银随即上诉到宝鸡市中级法院。
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宝鸡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李冬银的上诉。警察于当日将她从家中强制带走,欲将她收监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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