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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以忱被起诉
看“非常机构”中的个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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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日,有关方面通报,中共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中央610办公室原副主任高以忱,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被取消相关待遇,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相关财物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高以忱被起诉,看起来是一则反腐新闻,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再次将一个长期存在却始终缺乏制度约束的机构——610办公室——推到公共视野中。执行政府命令的人,无论多么权极一时,党依然可以随时将其抛弃,党甚至无需推卸责任,处罚执行者即可。

610办公室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政府部门,而是为了“消灭”法轮功、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成立和存在的专项机构。这个机构最大的特点是:权责不清、法律定位模糊、运行高度行政化。在实践中,它往往能够协调甚至指挥公安、检察、法院、宣传等多个系统,却不直接对法律程序和后果负责。

从制度角度看,“610”这类“非常机构”天然存在三重风险:

第一,逍遥法外,权力集中而缺乏外部制衡。

610体系在运作中,往往经领导人一句话,就绕过法律法规和正常司法程序,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处理,使执法、司法和行政边界模糊,责任主体难以厘清。

第二,政治目标凌驾于个体宪法权利之上。

当“维稳”或“专项斗争”被设定为压倒性目标时,众多法轮功学员个人的信仰自由、程序正义和基本权利,完全被视为次要的可以牺牲的因素。

第三,责任追究长期缺位。

由于机构本身并不透明,其内部决策、指令来源及执行链条,难以被社会监督,也难以在事后进行系统性问责。

高以忱的被查、被起诉,表面上是个人腐败或违法问题的处理,但更值得追问的是:在其长期任职期间,相关政策执行造成的社会后果,为何长期未被纳入制度反思和公开评估?

近年来,多名与610体系有关的高层官员先后落马,显示这一体系并非“例外地带”。但如果反腐仅止于个别官员,而不触及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边界和监督机制,那么类似问题仍可能在其他名目、其他机构中重复出现。“610办公室”这个体系的存在,及其改名易姓后的职能保持,本身就是中国最大的反法治问题。

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权力机构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明确法律依据、清晰权责边界、可追溯的责任机制。当某种机构长期游离于这些条件之外,其风险并不会因“政治需要”而消失,只会在时间推移中不断积累。

高以忱案,或许正是重新审视这类“非常机构”历史作用和制度成本的一个现实契机。从个人角度看,一个,两个,三个……五个,当海啸袭来,首先被夷为平地的可能只是几座房子,最后当整座城市被席卷时,还剩几座房子能够置身事外呢?

在海啸过后仍能置身事外的,只能是之前没有搅浑水、没有乘人之危大捞一笔的清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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