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宇早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因讲述法轮功真相曾被广州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年。
坚持修炼大法,努力做善良之人
吴世宇,一九七四年一月出生,广西藤县岭景镇罗算村木山组人,长期在广州市番禺区务工。妻子张锦娥,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出生,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棉洋镇黎洞村人。夫妻二人租住在番禺区市桥街西丽大街40号。两人善良朴实,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多年来屡遭中共当局迫害与骚扰。
吴世宇因向民众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多次遭受打压。二零零一年一月四日,他被广西藤县公安局非法拘禁十五天;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广州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年(判决书编号:(2001)穗中法刑初第101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法院仍非法维持冤判(判决书编号:(200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9号)。随后,他被劫入广东省四会监狱迫害,直至二零零八年八月才从黑窝回家。回家后,他在番禺区务工、经商维持生活。曾在银行担任安保人员,但因派出所与居委频繁骚扰,银行出于恐惧将他辞退。
张锦娥一九九九年前往天安门广场为法轮功说公道话,被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非法拘禁十五天。她目前从事家政工作。她表示,看到世人被谎言欺骗,心中难过,希望人们能明白真相、获得平安。她坚信讲述真相是在救人,是合法的,自己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在番禺区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她主动照顾一名年长、腿脚不便、生活无法自理的女嫌疑人,出于善心承担其日常照料。
遭绑架与非法抄家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法轮功真相、远离灾难,吴世宇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初购买打印机,八月底学会打印《明慧周报》和真相币,共打印40份《明慧周报》与20张真相币。九月十一日至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左右,张锦娥在番禺广场地铁站C出口附近,将24份《明慧周报》放入路边电动车车筐中。十三日下午,她遭保安王某、熊某、周某恶意举报。
随后,张锦娥在陈头岗地铁站被番禺区公安分局国保与市桥派出所警察绑架。当晚,警察将她带回出租屋非法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8本、《明慧周报》10份、真相币41张,以及电脑、打印机、平板电脑、手机等私人财物。
当晚抄家后,吴世宇也被绑架,理由仅是他与妻子共同修炼法轮功,并制作少量《明慧周报》和真相币。
警察罗织罪名、伪造证据构陷好人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夫妻二人被非法刑拘;十月二十一日被非法批捕。
为了构陷两人,警察在伪造证据方面可谓处心积虑:
• 将资料按“张”而非“份”计算:家中仅抄到10份《明慧周报》,却在《扣押决定书》中记为“宣传资料”30张;
• 将夹在书中的书签也按“宣传资料”计算;
• 深夜车轮战式疲劳审讯,诱骗吴世宇解锁平板电脑与手机;
• 将两人自用的阅读资料强行认定为“为了传播而共同持有”;
• 强迫张锦娥的女儿做笔录,诱导其说出警察想要的内容,将父母对孩子的正常教导构陷为“传播”;
• 试图逼问吴世宇笔记本电脑密码(未得逞);
• 强制张锦娥的家政雇主做笔录,将正常沟通构陷为“传播”;
• 将夫妻二人制作、发放少量资料的行为强行定性为“共犯”,甚至将完全不懂电脑操作的张锦娥构陷为“共同制作”。
更为恶劣的是,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即夫妻二人被绑架十天后,番禺区公安在当事人不在场、也无第三方见证的情况下,对其租住房进行第二次非法查抄。刑警大队技术中队还进行了所谓“现场勘验”,而第一次已被扣押的物品竟出现在十天后的勘验照片中,明显是伪造现场、栽赃陷害。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番禺区公安将案件构陷至番禺区检察院;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案卷转至海珠区检察院;二零二五年二月,海珠区检察院退回补侦;一个月后,番禺区公安再次构陷。
补侦材料更为荒诞:第一次《扣押决定书》中“宣传资料30张”的数字被手工改成“50”,凭空增加的20张毫无来源说明。
非法起诉与草率庭审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日,案件被构陷至海珠区法院,检察员为廖小凤。六月十九日下午,海珠区法院对夫妻二人非法开庭。所谓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韦晓明、审判员曹昭明与李小苑。除家属外,还有两名自称“上级领导”的身份不明人员旁听。
下午三点左右,吴世宇、张锦娥被带至法庭。律师首先要求排除扣押程序违法、物品来源不明、数据前后矛盾的所谓证据。韦晓明称“去看视频”,随即宣布休庭。直到下午五点半,合议庭仍未对律师的申请作出任何回应。
韦晓明坚持要当天完成庭审,并对律师说:“来得及,我们搞快点,半小时就开完了。”下午五点半左右,庭审草率开始。夫妻二人始终坚持修炼法轮功合法。律师指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打印、发放真相资料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两人没有任何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或后果。
在最后的自我辩护环节,两人刚说几句,韦晓明便敲击法槌宣布庭审结束,粗暴剥夺了他们的辩护权。
被非法判刑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海珠区法院无视事实与法律,对吴世宇、张锦娥分别非法判刑四年、三年,并勒索罚金各三千元。
根据明慧网不完全统计,自二零二四年九月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韦晓明至少枉判五名法轮功学员:黄濡红、赵颖、陈锦卿、吴世宇、张锦娥。
其中:
81岁的赵颖患膀胱癌、高血压、高血糖、心衰,在侦查与检察阶段均被所谓“取保”,却仍被非法批捕并枉判实刑,最终被劫入广东省女子监狱迫害;
72岁的陈锦卿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情况下,被韦晓明依据天河区公安炮制的所谓“新证据”非法加重判刑至三年六个月;
65岁的黄濡红仅因张贴几张写有“法轮大法好 诚念得福报”的小粘贴,被非法判刑四年。
相关责任人:
海珠区法院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逸景路333号,邮编510300
审判长:韦晓明
审判员:曹昭明13642624236、李小苑15013253074
书记员:饶心源、刘嘉苑020-83005566、83005564
海珠区检察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5号
邮编:510220
公诉人廖小凤020-89016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