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依法退还我的养老保险的请求
随州市社保局各位政府官员:你们好!
我叫何秀丽,以下是我关于要求依法退还我的养老保险的请求:
1、希望随州市社保局依法返还我被非法扣发的养老金(即退休老保工资)。
2、撤销随州市社保局让我返还服刑期间的养老金。
就社保局停发我养老金,我简单的诉说一下经过,非常希望领导们能静下心来听听我的心里话。
一、法轮大法教我做好人
我曾经是一名普通工人,年轻时,身体非常虚弱,患有严重的鼻炎、咽喉炎、妇科疾病、盆腔肌瘤。从一九九七年喜得法轮大法之后,平时时刻遵循大法师父的教诲,按着“真、善、忍”的理念做好人,修炼不到一个月,身体达到了一身轻,没有打过一次针,没有吃过一粒药,身体就恢复了健康,给国家和家庭节约了大量医药费,是法轮大法给了我新的生命。
后来单位裁员,我下岗(失业)之后,成为了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没有得法之前,我是一个为了蝇头小利而乐而忧、心胸狭窄及其自私的人。为了抢生意,常常与同行去争去斗,不甘示弱。得法后,我牢牢记住师父的法理。师父说:“做到说一句话,做一件事,首先考虑别人,这件事对别人有没有伤害,别人承不承受得了,先想别人,再想我。”从此以后,我牢记师父的话,做事先为别人着想,保持着祥和的心态。开车时也是做到不加速,尽量地减少踩刹车,乘客坐在我的车以后,都说很舒服,是一种享受。
开出租车的日子里,发生过很多事情,我记得有这么一件事。在十几年以前的一天,那时智能手机还很少,我用的是老年手机。有一位青年乘客下车后,将自己的智能手机遗忘在我的车后排座位上了。在我开车走了一段距离以后,听到后座有铃声,才发现有乘客手机落下。我停下车来去接,手机却突然断了线。我心想,怎么办呢?失主肯定很着急。于是,我就找到一家卖手机的店铺,让店主帮忙我联系一下这个失主。我就与他的父亲联系上了。然后,他与他父亲一起来找到我,激动地说:“谢谢!谢谢!这世上真有好人呐!”我说:我是炼法轮功的,我们师父教导我们做事处处为别人着想。他便拿出五十元钱叫我收下,说:“耽误你了,2~3个小时没有做生意。”我说:这个我不能要,这是我应该做的。通过这件事,我自然就养成了习惯,常常提醒乘客下车时不要忘了自己的行李物品。
自从我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后,我开出租车就是打表,从不漫天喊价,我心里想的就是为大众百姓服务。在《转法轮》中,师父说:“做什么生意都没关系,公平交易,把心摆正。人类社会各行各业都是应该存在的。是人心不正,而不在于干什么职业。”这是大法最新塑造了我的灵魂,从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变成了一个为他人着想的人。
二、为百姓平安传福音 被冤判
现在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日下,唯利是图,为了个人的那点利益去伤害别人,不择手段,什么坏事都敢干,假货这么多,瘟疫、地震、战争,这就是天在警示人,有谁知道因果?有谁看懂了呢?常保持善念,善待法轮大法和大法弟子,求得神佛护佑,平安的渡过劫难,才有幸福未来。
为了让人们知道“三退”保平安和法轮大法能救人的福音,从而躲过灾难,我不顾自己的安全,在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晚,发放真相资料,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在第二天,八月二十八日,警察跟踪、监视,直到晚上我回家的途中,被610国保大队和派出所的一群警察绑架,没有出示任何执法的依据和法律手续,将我非法抓捕,关押在看守所。我被刑讯逼供、酷刑迫害,并在八月二十八日当天深夜,在我家没有人的情况下,警察非法抄家,非法取证,罗织罪名,并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冤判三年两个月。
我在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出狱后,便到我居住的随州市社保局办理恢复养老金手续。工作人员说: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没有养老金。但我是服(冤)刑期满的人,本应该恢复发放养老金。可是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这样做是哪条法律规定的呢?这样做导致我一年多没有一分钱的收入,使我的生活陷入困境。
三、养老金是我的合法财产 宪法、法律保护
(1)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等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扣发他人的退休金,也无权要求返还已领取的养老金。《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外,本没有其它规定了,就是说:被判过刑的也照样享受养老金待遇。
(2)根据《立法法2015》第八十条规定,在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无权擅自规定剥夺公民养老金。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包含养老金法律条文的有《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这三部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剥夺公民享有养老金的权利。《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显然剥夺被判过刑的公民养老金,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据擅自决定的,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随意停发、扣发他人的养老金,没有国务院依法授权的,都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
(3)养老金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扣发和要求申请人返还养老金。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一定比例缴纳,属于职工创造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人需要符合年龄条件。本人早已达到法定领取退休金的年龄。
养老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对于离退休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所有义务,其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地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的是,其为个人缴纳了部份养老保险金后,该保险金就属于个人而不是单位了。而社保部门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金问题上,政府只不过是扮演着保管者的角色。发放个人养老保险金不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施舍,而是社保部门对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申请人的养老金本质上是应当归其所有的合法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在此,诚恳希望市社保局立即纠正与停止这种违规侵权行为,为避免将来承担法律责任。
老有所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费》,《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所强调并予以保障的。
四、明白真相 尊重事实 依法行事
今日给你写信,也是本着以劝善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古人云:“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在世间做了什么事,宇宙的法则制约着每个生命,善恶有报是天理,“三尺头上有神灵”。你知道吗?武汉肺炎的大瘟疫,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大法而招来的,是在警示世人。如果每一个人都能诚心向善,反省自己,瘟疫就会远离你。反之,迫害法轮功的人都没有好下场。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周永康、李东生、张越等恶人以贪腐的名义被关進监狱。这真的应验了:多行不义必自毙。
法轮功也称法轮大法,他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为修炼原则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要求修炼者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由于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方面有奇效,收到全世界各国人的广泛拥戴。目前,法轮功已经在至少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传播,有上亿人在修炼。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和他传出的法轮大法,获得了各国政府各类褒奖、支持决议和信函逾万项。其中,一九九九年之前由中国政府颁发的就有六项。法轮大法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转法轮》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开始以中文出版发行至今二十多年,已经被翻译成40余种语言,并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真、善、忍的理念早已得到全世界各族民众的爱戴与尊重。
早在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老干部调查团对法轮功進行了数月的认真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然而,这么受人尊敬与爱戴的法轮功,却在发祥之地中国受到严酷的打击迫害与不公的对待,这能不让我们每位有良知的人去三思吗?
然而,1999年7月20日至今,镇压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的法轮功善良群体,并以天安门“自焚”伪火挑起民众仇视法轮功及其修炼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8号公报中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第九十九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百项废止了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废止,充分证明法轮功所有出版物在中国出版是合法的。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公通字39号文件也公开重申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十四个”邪教组织的名单中,根本就没有法轮功,你们可以去查一查。说明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为此,我希望各位能尊重国家《宪法》,尊重各种法律规定,将之前所扣发的、本属于我自己的养老金全数补发归还给我,不应该让遵纪守法的,按照“真、善、忍”标准努力做好人的人,无法生活下去,那将会让国人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现今政府一再强调依宪治国。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现有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谁承担。历史的教训应该让我们每个人去深思。尊敬的人社局的领导们,衷心的希望你们明白真相,看清事实,在对服刑人员,特别是对冤判法轮功学员的养老金一事上能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经得起法律历史和良知的检验,给你们自己带来幸福美好的未来。
谢谢!
何秀丽
2026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梁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