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最“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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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六月三日】二十多年以来,法轮功学员被骚扰、绑架、非法抄家、关押、拘留、判刑,大法弟子正念讲真相,或者用各种方式启迪公检法人员的良知善念,展现出来的修炼人的慈悲令天地动容。尽管已有大量的曾经参与迫害的中共职能部门的人员在觉醒,但仍有部份公检法人员在一味的我行我素,某些警察甚至表现的态度恶劣,迫害手段残暴。

有些公检法人员糊涂的认为,迫害法轮功不需要考虑后果,不需要买单,或者自以为“上面”会为他们买单,他们是在执行“上面的精神”。邪党对大法的迫害在神州大地上制造了无数冤案,把无数众生拖入地狱。跟随邪党作恶者正在犯下滔天罪业,害人害己。

我们在发正念解体邪恶因素的同时,也要果断的用好法律这个工具,及时控告、举报、投诉举报相关人员执法犯法。被无神论洗脑的生命可以不顾虑“善恶有报”,但是对于现世报——倒查、追责,涉及到人切身利益的时候,参与迫害的人才会真正的“怕”,怕丢掉乌纱帽、怕损失利益……

如果同修被绑架,首先需要断了中共人员迫害法轮功可以升官发财、不会被追责的幻想,慈悲的正告他们:“你们这么做有红头文件吗?你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呀!”提醒警察明确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罪责自负以及办案终身负责制。【附1】如果不听劝阻,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启动控告警察程序违法,掌握主动权。【附2】

这样不仅可以消减邪恶的嚣张气焰,还可以阻止案件往下一步推進,因为这样做真的会触及到警察的切身利益。一旦接到投诉,上级相关部门应立即派人到公安局或派出所進行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警察進行相应的处理。这可能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纪律处分。如果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如抢劫钱财、滥用职权等,应立案進行刑事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投诉警察应承担相应的惩罚,并且不得对举报公民進行打击报复。

如果大法弟子坚持这样做,那些警察必然会收敛很多。从明慧网上的报道来看,凡是在第一时间内主动反迫害,控告警察违法的,邪恶就不敢过份的迫害,因为他们知道后果。这样的例子很多。而且,每个县市的国保警察也就那么几个,如果每个同修都能够坚持主动反迫害,举报、投诉,次数多了,会给他们造成的巨大心理压力,就会使邪恶之徒感到惶惶不可终日。

如果每个警察都对迫害大法弟子的行为感到“得不偿失”、害怕担责任,都不敢迫害大法弟子,这场迫害还能继续下去吗?

一、具体做法建议如下

如果当事人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自己实名控告、举报、投诉警察。如果不幸被劫持到黑窝(看守所、拘留所),首先要求聘请律师,普通律师就可以,然后委托律师進行控告。如果自己不知道程序违法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可以叫律师把警察程序违法的常见情形一一列举出来,自己再一項一项的对照。这个常人律师都可以做的到的【附3】;如果常人律师不敢做,通过和律师会见,看家属是否可以配合实名控告、举报、投诉;如果家属不配合,那就看是否有同修可以配合匿名举报。

控告警察违法办案有多个途径,综合使用可以尽量扩大揭露邪恶、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范围:

1、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察部门举报,详细陈述投诉事项并提供证据,等待调查处理。这两个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投诉和举报。

投诉方式:投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书面投诉应详细陈述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投诉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口头投诉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察部门应做好记录,并由投诉人确认。

处理流程:纪检监察部门和督察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及时進行调查核实。如果投诉事项属实,应依法依规对涉事人员進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如果投诉事项不属实,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解释原因。

2、向上级公安机关、同时政府部门、上级政府部门控告、举报、投诉。

3、向同级检察院举报,同时递送到各级检察院,扩大揭露邪恶、讲清真相的范围

举报对象:如果公安机关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可以直接向同级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進行举报。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進行监督。

举报方式:举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進行。举报人应提供详细的举报事项、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以便检察院進行调查核实。

处理流程:检察院在收到举报后,应依法進行审查。如果认为举报事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依法立案侦查。如果认为举报事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4、向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控告、举报、投诉。

5、直接拨打投诉热线:

检察院投诉热线:12309
纪检监察投诉热线:12388
市政府投诉热线:12345
公安部投诉热线:12389

6、有的同修会想:如果各级部门不对警察追责怎么办?也就是控告、举报、投诉石沉大海怎么办?

使用法律是为了救度众生,不是真的指望人给予大法弟子什么公正,是大法弟子在救人,在揭露邪恶、遏制邪恶、讲清真相的过程中,每个人都在摆放自己的位置。如果各级部门渎职不处理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对各个渎职部门的负责人展开控告、举报、投诉,再次進一步扩大揭露邪恶、讲清真相的范围。

谁违法就对谁追责。当然,修炼人没有敌人,我们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为了在这个过程中救人,所以我们是心怀慈悲去做,清除邪恶是为了让众生用自己的本性去选择生命的未来。

二、对大法弟子迫害的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程序违法通常有以下情形(列举)

1、先定罪后取证;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必须先发现犯罪事实才可以立案。

2、非法搜查行为:【附4】【附5】

3、未告之当事人相关权利;(未告知听证权利,未送达相关文书,未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是否属于法援人员,是否指派律师)。

4、超时限非法讯问查证,刑讯逼供。【附6】

5、拘留是否出示拘留证、拘留后是否立即送看守所(至迟24h)、是否(24h以内)通知家属、是否(24h以内)進行讯问。

6、违规延长羁押与变相非法拘禁。

变相非法拘禁是以隐蔽的方式剥夺公民的自由,比如有些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以调查为由,将公民长时间留置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与外界联系,不给予正常的饮食和休息,涉嫌非法拘禁罪。

7、违规通缉与滥用侦查手段。【附7】

8、非法取证(未经许可進入私人住所搜查、非法扣押物品)。【附8】

9、采用不正当方式间接诱导;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口供。【附8】

10、讯问时是否为侦查人员進行、是否少于2人、送看守所后是否在看守所内進行。

11、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程序是否合法、查封的财物是否与案件有关、是否制作清单、妥善保管并随案移送、是否应当解除没有解除。【附9】

12、错误适用法律。(通常使用刑法第300条来迫害)【附10】

13、检察院退卷反复补充侦查超过二次。【附11】

提醒同修:

尽量保存好警察违法的证据:警察执法过程中要求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

归根结底,邪恶之人最怕大法弟子真正的溶于法中走正路!

本人层次所限。如有不符合法的地方,恳请同修慈悲指正。

附录

【附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附2】关于“罪责自负”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责任认定遵循“罪责自负”原则。

原则定义

罪责自负原则,又称罪及个人原则或个人责任原则,其核心含义是:谁犯罪,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仅适用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牵连无辜亲属或其他未参与者。

这意味着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会因为是受他人授意就免除法律责任。

关于办案终身负责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138号 第二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附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附4】非法搜查行为:

(1)警察在没有申请到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是对公民隐私权和住宅安宁权的公然侵犯。

(2)除了无证搜查,未按法定程序進行搜查同样严重违法。按照法定程序,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進行。但有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却忽视这些程序规定。

(3)超越权限進行搜查也是非法搜查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同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都有其相应的权限范围,一旦超越这个范围進行搜查,就是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百二十三条 進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進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進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

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者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附5】 如何判断刑事侦查行为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首先,从程序合法性角度看,侦查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如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财产、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均需有合法的手续和理由,未经批准或者无明确法律依据而采取的侦查行为可能被视为越权。

其次,从实质内容合法性角度看,侦查行为应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范围内。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進刑侦查,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隐私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财产权等。若侦查行为超出了查明犯罪事实所需的必要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

【附6】《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進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附7】

通缉,作为一种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地是为了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進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然而,一旦违反规定采取通缉措施,后果不堪设想。擅自发布通缉令,不仅会严重侵犯被通缉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社会的恐慌和混乱。因为通缉令的发布意味着将一个人置于全社会的追捕之下,其名誉、声誉会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可能导致其正常的生活被彻底打乱。而在没有确凿证据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发布通缉令,这无疑是对公民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战 。

侦察手段,如监听、跟踪、拍摄等,是警察在侦查案件过程中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但这些手段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使用。

擅自使用侦查手段,非法监听公民的电话、跟踪公民的行踪、拍摄公民的隐私画面,偷录、窃听,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人身自由。

【附8】非法取证是指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采用暴力、威胁、欺骗或侵犯隐私等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非法证据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此条款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其中包含了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進行取证的情况。

非法取证的常见类型:

(1)违反法定程序取证

包括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询问证人、被害人,未经授权進行搜查或扣押物证等行为。这类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所获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

(2)使用暴力、威胁或刑讯逼供

通过殴打、威胁、利诱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提供口供或证言,这种方式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获取的证据不具合法性。

(3)侵犯公民隐私权取证

包括未经批准擅自進入公民住宅搜查、扣押财物,非法监听、窃听或监控通信内容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4)伪造、篡改证据

为掩盖真相或逃避责任而伪造、篡改文书、证据材料,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这类行为同样属于非法取证。

(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取证

司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搜集证据,也属于非法取证行为。

【附9】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 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附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当事人的行为与刑法第300条没有任何关联性。

【附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这意味着,检察院最多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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