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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裁定
塞尔维亚法轮功学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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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六月四日】(明慧网驻塞尔维亚记者站报道)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在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发布的裁决中判定,塞尔维亚政府侵犯了总部位于贝尔格莱德的“塞中友好协会”(Serbian-Chinese Friendship Society FDH)的合法权益。塞中友好协会也是当地的法轮大法佛学会,此前,警方禁止了佛学会拟举办的公开和平抗议活动,其活动目的旨在让公众关注中国境内目前对法轮功的迫害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七日至十八日,中国国家主席对塞尔维亚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塞尔维亚当局当时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由下达禁令,禁止法轮功学员在访问期间举行抗议集会,理由是“可能会引发反向示威并导致冲突”。

欧洲人权法院裁决

“塞中友好协会”(FDH)由贝尔格莱德的法轮功学员创立,其核心宗旨是揭露发生在中国境内的迫害真相,并向各界推广这一在全世界拥有数百万修炼者的古老身心修炼功法。

该协会最初向塞尔维亚宪法法院提起了“塞中友好协会诉塞尔维亚案”,但申诉遭到驳回。随后,当地法轮功学员向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论点指出:塞尔维亚当局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上述抗议活动构成了实质性的危险。仅凭反对者可能到场聚集这一潜在可能性,不足以成为禁止一场和平集会的充分理由。

欧洲人权法院采纳了这些论点,并认定塞尔维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关于保障集会自由的规定。

欧洲人权法院是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的国际法院,是欧洲最具权威的人权司法机构,其判决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图1:欧洲人权法院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公布“塞尔维亚-中国友好协会FDH诉塞尔维亚案”判决摘要,认定塞尔维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和第13条。(欧洲人权法院网站截图)
图1:欧洲人权法院二零二六年六月二日公布“塞尔维亚-中国友好协会FDH诉塞尔维亚案”判决摘要,认定塞尔维亚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11条和第13条。(欧洲人权法院网站截图)

法院裁决全文:
https://hudoc.echr.coe.int/eng#{%22itemid%22:[%22001-250308%22]}

以下是裁决书译文:

塞尔维亚-中国友好协会FDH诉塞尔维亚案
(申请号:54936/20)
判决

第11条——和平集会自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正式访问塞尔维亚共和国期间,禁止申请人协会计划举行的、针对法轮功及其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遭受迫害的公开抗议活动。
在禁止相关公众集会之前,没有证据表明国内主管机关进行了具体的安全评估。
关于对立示威者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所谓风险,属于推测性质。
禁止令的措辞表明,其决策过程建立在单纯猜测之上。
被诉干预措施并非“民主社会所必需”。

第13条(结合第11条)
申请人未能获得有效的国内法律救济。行政争议程序和宪法申诉程序均属于事后(post hoc)性质。

法轮大法发言人:每位欧盟公民都拥有的基本权利

该协会负责人德扬·马尔科维奇(Dejan Markovic)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裁决,尽管它迟到了整整十年。在此期间,塞尔维亚当局在全国许多城市、不同时期,先后二十多次重复同样的错误,不允许法轮功修炼者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即集会权和获得有效法律救济的权利。”

“我们希望今后在举办活动以揭露中国迫害法轮功真相时,不再受到干扰。这是每一个欧洲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

据悉,截至目前,法轮大法修炼者依法申报公开集会但遭到禁止的事件已经超过二十起。从二零一四年开始,时任中国总理李克强访问塞尔维亚期间,所有集会同样遭到禁止,来自欧盟多个国家的八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拘留。在欧盟机构采取紧急行动后,他们才得以获释。二零二四年,在习近平访问塞尔维亚期间,七名当地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及支持者再度被拘捕——理由依旧是所谓的“安全威胁”,但当局同样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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