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告的基本法律知识

目前法轮功学员起诉江泽民的途径主要是向最高检察院控告江泽民,由最高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文简述相关法律知识。

追究刑事违法犯罪的主要诉讼形式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1.公诉

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书,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前两类案件所涉及的都是很轻微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江泽民那样的重罪。第三类也是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种很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的。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泽民组织发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所犯下的主要的罪行都属于公诉案件在追究江泽民对法轮功学员犯罪对各种具体途径中,控告是目前最合适的一种途径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对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司法机关告发,要求予以惩处的行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主要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公民的控告权受到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三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 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 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控告可以以书面 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签名或盖章。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 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 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