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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是「判处」的吗?
文/于浩成
【明慧网2000年12月5日】 人们经常从媒体报导中看到或听到这种说法:某人被判处劳动教养若干年。很少有人发觉这种说法从法律上说其实是错误的,因为某人被送去劳教,并非经由法律程序,由法院依法判处的,而是以劳动教养处理委员会的名义,实际上由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决定而执行的。同样,媒体报导中所谓某某劳教人员被「释放」的说法从法律上说也不对头,正确的说法应为:「解除劳教」,因为只有被判刑监管的罪犯重获自由才能说此人已被释放。

  中国大陆从1957年8月国务院公布《关於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起实行劳教制至今已有43年,何以上述错误说法一直延续至今,人们一直习焉不察,以致几乎习非成是了呢?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劳教和劳改不过一字之差,实际上区别也不大,大陆官方虽然多次强调劳教和劳改的场所要分开,但在许多省市由於条件限制大多数还是搞在一起,对於老百姓说来,劳教也好,劳改也好,反正都是剥夺自由,强迫劳动,两者有何差别,属於研究法学的学者们的事,与老百姓似乎关系不大;二是中共当局也乐得将错就错,听任这种错误说法存在下去,以避免使劳教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甚至被国际社会批评为「警察国家」。

  授权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公民施行惩罚,剥夺其人身自由,限制劳动的做法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说:「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7条说:「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说:「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第9条说:「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中国大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君主独揽一切国家权力,任命大小官僚帮他治理国家,组成一个由行政权力管理的社会。例如,县太爷既是管理行政的首长,又是审判案件的法官。中共建国以来,虽也制定并颁布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於人民,但实际上换汤不换药,仍是不折不扣的专制国家。中共至今坚决不搞西方民主国家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仅仅是名义上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下,由行政机关做决定就可以将公民送去劳教的做法才是可能的、不正常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後才有人提出政治改革的主张,废止劳教做为民主化政治改革的一项内容的呼声多年来一直不断。一年多以前全国人大审议《立法法》草案时,据说曾讨论过废止劳教的问题,但後来又没有消息了。最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罗宾逊女士访华,同中共签订了一份关於人权协议的谅解备忘录。可惜这份协议缺乏实质内容,无法在人权方面为中国大陆公民带来任何有意义的改变。北京既然已经签署加入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就应该首先以废除劳教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促进和发展人权的诚意,而不是一再空口说白话,同时坚持将任意侵犯人权,扼杀公民自由的非法行径继续下去。(2000年11月22日)

(原载http://www.bignews.org/20001204.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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