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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小兵、李小妹审判的进一步消息
【明慧网2000年2月25日】2000年1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秘密审判了二十二名法轮功学员。当天,东城区法院所在的东四地区,每隔二三百米就有一到三辆警车停在路边,车里坐满了警察。

开庭前,所有法轮功学员的代理律师就被告知: 不能谈及主观和客观; 不能做无罪辩护; 不能讨论法轮功的性质, 后来又加了一条不能退出辩护。 (在此之前, 对深圳的法轮功站长的审判,曾因辩护律师的退出未能如期完成)。

李小兵,李小妹两姐妹,以"非法经营罪" 判处李小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六万元罚金;李小妹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七万元罚金。

李小兵,李小妹于1999年7月20日凌晨被捕,至开庭之日,已被关押了六个月之久。

在一系列例行的法律程序之后,公诉人针对非法经营进行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绵长而空泛的举证。 但此证词本身却无力证明有任何"非法"之处。 而公诉人自己也并未按照起诉书中所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诉讼和举证。

由于之前对辩护律师下了种种限制, 李小兵,李小妹的两位律师只好做中性辩护, 对于逐项起诉都以"部分事实不清, 证据之足,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要求从轻处罚。 其间, 两位辩护律师和李小兵本人曾多次要求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审判长都不予理会。李小兵, 李小妹本人针对公诉人的诉讼, 逐一反驳, 做了无罪自辩。 其实, 李小妹曾多次提及诸如 " 《转法轮》 是一本教人做好人的书……", "法轮功能使人心向善……"的话, 均被审判长以"这不是本庭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打断。

简单的辩护结束后, 法庭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和议, 做出以上判决。(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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