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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政府虐待法轮功学员事实反映
【明慧网2000年8月13日】 武汉市政府领导:

今天通过信件向您们反映江汉区几十名法轮功学员受到江汉区政府不公正对待的真实情况。

1999年9月16日,江汉区政府把进京上访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到江汉区民意医院进行监视居住,限制学员的人身自由。2000年2月20日,监视居住的地方改到武汉市福利院,要求法轮功学员写3条保证(不进京上访、不公开炼功、不串联)才能回家,每天有江汉区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和2名公安干警,2名街道干部看管着,二十几名没写三条保证的法轮功学员被带到江汉区站北新村站北预制构件厂,继续监视居住,对外说是参加江汉区政府举办的法轮功顽固分子封闭学习班。回家的条件还是写三条保证,每天有十几名江汉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和一名部队军人看管着(工作人员来自江汉区公、检、法、司、工商、商委、民政、城建、教委、街道、派出所)。到学习班的第一天,法轮功学员遭到江汉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强行搜身检查。由于坚持认为上访没有错,不写三条保证,截止到8月13日仍有19名法轮功学员被监视居住,不能回家。监视居住最长的有11个月(2000年春节前后曾回家1个多月,但是监视居住并没有解除),法律规定监视居住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这19名法轮功学员大多数是因为进京上访,被地方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依照《宪法》,公民有上访的权利,但遭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法轮功学员还是承受了)。按照法律程序,公民拿到释放证就应该回家了,这件事情已经终结了。但是法轮功学员怎么也想不到,江汉区政府担心他们再去北京上访,就把他们集中起来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遥遥无期。这样做合法吗?能把社会上政府担心会违法的人都进行监视居住吗?

在学习班期间,法轮功学员不愿参加军训和看电视,遭到江汉区政府请来的一名现役军人的打骂,部分女学员身上留下了种种伤痕,被打骂的学员有些是50-60多岁的女学员,由于这名现役军人的表现过于恶劣,过了一段时间,就被送回部队去了。

因长期被江汉区政府监视居住,法轮功学员有家不能归,有单位不能正常去工作,同时不能在家尽人父、人母、人子、人女的责任,法轮功学员及家属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在经济上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因监视居住期间,每人每天要交10元钱,时间越长,学员的经济负担就越重。江汉区政府给法轮功学员及家属施加的种种压力,致使有些学员家庭不和,在社会上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在监视居住期间,有5名法轮功学员被送去劳教。

以上种种事例,我们不难看出江汉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上访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所赋予的。法轮功学员按照宇宙特性真、善、忍指导修炼,身心发生了巨大的、本质上的变化,学员高境界的言行同时也在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这样的法轮功学员应该被长期监视居住吗?能把他们送去劳教吗?

我们呼吁武汉市政府领导立即展开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查清事实真相,释放所有遭到不公正对待的法轮功学员,还他们一个公正、合法的修炼环境(集体炼功、学法、谈心得体会)。所有善良的人们都在关注着这件事情。

附:我们了解到武昌在青菱、桥口区在额头湾、汉阳区在十里铺也办类似的学习班,希望市政府领导能了解一起解决。

武汉公民
200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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