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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23条”是寄生在基本法中的一个怪胎
文/德坪
【明慧网2002年12月14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香港基本法中的“23条”从一开始就是以一个怪胎的形式出现的。

在基本法孕育过程中的八九年春夏之交,中国北京发生了「六.四」事件。其间,香港百万市民走上街头,支持民运,抗议屠杀,令北京当局非常尴尬和紧张。为了防止再出现类似大规模抗议活动,中方在当时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宪法)草案中加进一条规定,港府在必要时可以立法反颠覆(即第23条)。当时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认为23条立法法与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不难看出,基本法的孕育过程已经显示出基本法发育不正常。

九○年四月颁布的最后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这样写道: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浓缩一下,可以读作“香港特区应立法禁止叛国、分裂、动乱、颠覆中央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禁止香港组织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

我们知道,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被中共的法律笼统地视为违法,在一国两制下的香港也要设立类似法律,这表明“北京打喷嚏时,香港就不能咳嗽”;禁止外国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禁止香港组织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无论做为立法依据,还是具体化到实施条文,都突显北京当局欲通过23条把香港变臭港。

而且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立法, 在什么情况下可不必立法,也即什么是“必要时”,整个基本法并没有作交待。 这就为独裁政权随心所欲地今天代表这个明天代表那个而胡作非为打下了伏笔。

九七年前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谈判期间,北京试图就23条叛国罪和颠覆罪进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国强烈反对,但为保证政权顺利交接,北京公开表示,暂时搁置基本法23条立法。不难看出,“必要时”并不取决于客观形势的需要,而是因当权者个人的好恶和予夺而定。

香港各界和很多立法局议员,为保证香港“一国两制”,五年来多次呼吁取消23条,但没有成功。这说明香港的明眼人很早就看到了基本法中的这一怪胎。香港皇家大律师李柱铭和香港众多团体表示,在香港现有法律中,已有足够多的条文应付可能出现的叛乱和颠覆的迹象。

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据23条立法,而且没有公布具体法律条文,只是23条的一个框架,并且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为什么如此匆忙呢?

香港迅速大陆化,23条反颠覆法急于出台,会使“一国两制”提前结束,香港将自毁前程。怪胎急欲出生,再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共甜蜜的承诺是靠不住的。五十年不变的“一国两制”已渐渐变成了一块遮羞布。

香港是香港人的香港,更是每一个华人的香港。为了香港的自由、民主和法制,让我们普天下的华人携起手来,以窒息邪恶的气势,共同努力,铲除怪胎,以确保香港的“一国两制”,使香港这颗东方明珠更加璀璨。

2002年12月5日初稿
2002年12月20日修改

当日前一篇文章: 媒体综合:香港各界呼吁抵制二十三条立法(图)
当日后一篇文章: A4彩色图文传单:“自焚真相”和“支持和褒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