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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法律的新衣
文/薛东华
【明慧网2003年2月21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如果你现在不幸在中国出庭打官司的话,就会看到一些崭新的服饰。坐在台上的法官们都有了统一的新衣服,这是当然中国法律领域的进步表现。现在一切都要与国际接轨,而世界上民主国家的法官们早就有了统一的服装,所以中国的法官们也总不能老是“大盖帽,两头翘”。

除了法官的新衣,辩护律师们最近也精神抖擞地穿上了崭新的统一服装,这可是中国法律领域的一大创举。美国可谓是世界上律师最密集的地方,普通的老百姓几乎人人都出庭打过官司。但美国的律师出庭时的穿着打扮与一般人在工作场合所穿的没什么两样。因为辩护律师既不代表国家和政府,也不代表党派和律师协会,律师只代表他出庭时的客户。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法律并没有规定被告人一定要请律师,被告完全可以为自己辩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律师就是他自己,所以如果非要规定让被告人穿上与法官类似的服饰,就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现在中国的法庭上既然有了如此多的新衣服,就自有它的道理,无论怎么说,这都表明中国已经脱离了“无产阶级专政”时代而进入了法制社会。但就是在这些法制社会的新衣下面,却每天都在发生着一些人们司空见惯,但却又的的确确是违反中国法律的事情。

1、严打

中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每年都要搞一次甚至几次大规模的“严打”活动。在严打期间的口号是“从重从快”,也就是说,平时按照法律可以判三年的,严打期间就可能会判十年。平时判决后按照法律有10天上诉期的,遇上了“严打”可能就立即执行了。所以在严打期间,中国的所有现行法律似乎都已经失效。这实际上就是政府在有计划、有组织的违反自己的法律。所以“严打”可以称为中国政府大规模的违法行动,而可怜的老百姓要么是缺乏法律知识,要么就是惧怕于严打的气势,对此都已经见怪不怪了。

2、双规

近几年经常出现在中国媒体上的名词“双规”,其实是一个由中纪委发出的规定,即“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交代问题”。这本来是一个党内的条文,双规的对象是党员,而且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党内的规定被其各级党组织和纪委使用得得心应手,不但非党员被双规,就连不具有中国大陆身份的人士也常常被双规。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只有公安、检察机关才有权力拘传和滞留,而且要有正式的书面文件。党的一个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非国家司法机关(严格来说只是一个类似工会、妇联的群众团体),但却可以随意将人扣押,从法律上说这实际上就是在权力作用之下的绑架或非法拘禁。但可悲的是,老百姓似乎也默认了双规这种不具法律效力的规定。

3、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

中国的婚姻法上对男女可以结婚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中国各地所实行的实际可以结婚登记的年龄却与婚姻法有大约两岁的出入,原因是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执行的是地方性的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法上受法律保护的年龄,被中国的各个行政机关“提倡”成了晚婚,而提倡实际上变成了强制。计划生育也是一样,中国的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并没有强制一对夫妇只生一个或两个孩子,所用的“法律用语”只是“提倡”。但城市里有人因为没有遵守这个被“提倡”的“基本国策”而丢了工作,农村就更有人为此被扒了房子的。

4、集团和越级上访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宪法第41条更明确了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各级政府也为了要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设立了政府部门“信访办”。无论宪法和《信访条例》都没有规定公民只能把意见反映到哪个行政层次。但阻碍、打压老百姓越级上访的事却时有发生,以至于生活在在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尤其是农民),被强行植入了一个错误的概念,即:上访只能逐级,只能个人。越级或集团上访就是违法,至少是不符合规定。在这一点上,老百姓被“有关部门”有意误导了。中国的普法教育搞了几十年,其实老百姓最需要知道的就是:凡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就属于合法。

5、“希望工程”

近年来,受到海内外广泛关注的希望工程,的确为许多贫困地区的孩子们解决了上学难的问题。但谁该负担办学费用的问题,却因为对希望工程的大力宣传而被人为地模糊了。中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9年义务教育的费用由政府承担。如果一个地区,因为贫困等原因而导致孩子们无法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完全是政府的责任。中央政府有法律义务从别的地区或别的项目筹集资金,来保证贫困地区的孩子入学。在中国的土地上,只要还有一个贫困地区的孩子无法上学,就不应该有国家大剧院和磁悬浮这样的工程上马。因为中国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定要有国家大剧院,但却有法律规定一定要让孩子免费上学。更可悲的是,长期以来的政府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质疑,却得到了国内外热心人士的大力捐助,这些捐款从政治上和经济上资助了政府的违法行为。

6、刘晓庆房产拍卖

刘晓庆案已经在中国富人阶层产生了很大影响,从税收上看的确起到了杀鸡警猴的作用。但在还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依法”拍卖其房产,就难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据。世界上除了极少数国家之外,各国均奉行“无罪推断”的立法和执法原则,即:在没有被法庭宣判有罪之前,人人都是假定无罪的。中国的法律虽然没有在文字上明确承认presumed_innocent(假定无罪),但从“犯罪嫌疑人”这个名词的出现,就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至少从表面上是承认“无罪推断”的。既然如此,刘晓庆案最后庭审的结果就可能有两个:一是刘晓庆败诉,二是刘晓庆胜诉。如果出现了后一种结果,不知中国的“有关部门”是否能再“依法”把刘晓庆的房产“拍买”回来?从现在政府部门的作法看,政府对刘晓庆案的庭审结果已经十拿九稳了,也就是说,她已经在法庭之外被“假定有罪”了。

7、干扰电台、网络封锁和违宪判定

中国政府对“敌台”的干扰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却非常不明确。几年来中国又对国际互联网进行了封锁,后者的法律依据是《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和通讯自由,即说话的自由。同时,宪法也没有对公民接受言论和通讯的自由,即听的自由,加以限制。也就是说,中国公民自由收听外国电台和浏览国际互联网的权利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宪法并没有规定所谓“反动、黄色”的信息不能收听收看。由此可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有违宪嫌疑。而如何判定一部法律或一个规定是否违宪,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8、拒绝海外公民护照延期

公民的护照只是一个证明其国籍的文件。任何中国公民,无论在那里居住,都有取得护照的权利。护照到期时,只要该公民没有宣布放弃中国国籍,就有得到延期的权利。但中国政府的驻外使领馆,经常出于压制公民的政治倾向和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绝给自己的公民延长护照。其结果是,政府用行政手段,永久性地剥夺了公民的国籍及公民权利。依照中国的法律,只有法庭在判定嫌疑人有罪之后,才能有限期地剥夺其公民权利,而且不能剥夺其国籍。所以中国的驻外使领馆很自信地认为,自己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力。

中国的法官和律师虽然都穿上了新衣,但政府机构的违法行为却比比皆是,似乎无人愿意也无人能够去挑战。其原因是,在中国,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组织上都归党的政法委领导,而党同时又是政府的上级。看来,中国的法律无论穿上了什么样的新衣,也仍然只是党的工具而已,实质上的附庸地位并没有改变。用老百姓的说法就是,别以为你穿上了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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