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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评论:23条立法为取缔民运及宗教团体?
文/余若薇
【明慧网2003年2月21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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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于下周向立法会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国安草案),正式激活《基本法》23条的立法程序。在此之前,旅美民运人士王炳章以间谍、组织与领导恐怖组织等罪名,遭深圳法院重囚终身。王炳章案对于这条最新的国安草案,至少有两点重要启示。

叛国颠覆均涉国安法案不设缺席聆讯?

第一点启示是关于聆讯程序。据报道,王炳章案一审历时仅约45分钟,聆讯亦闭门进行。据法院颁布的判辞,王炳章曾替台湾当局搜集内地的军事情报,并参与策划炸毁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在1999年国庆50周年典礼上发动袭击等,然而在审讯不公开下,外间无从知悉有关证据与细节,究竟王的哪一些行为属犯罪?

这样严重的指控,可以在不足一小时及闭门的情形下完成聆讯,这对香港现有的司法制度原属匪夷所思,令人震惊的是,新的国安草案建议为《社团条例》增添8E条,订明被禁制组织向法院提出上诉时,聆讯不但可以闭门,更可在上诉人及其法律代表缺席下进行,亦容许政府当局不向上诉人提供取缔组织的理由及全部细节,有关建议与内地做法何其相似,令人慨叹是否回归了,香港的法制也要倒退至与内地接轨!

律政专员欧义国解释,加拿大与英国亦有类似的法例,但他亦同时承认,有关条文在两地只适用于入境事宜,不能用以对付本国国民。事实上,现时本港有关保障国家安全的法例,包括禁制社团及恐怖组织等,都没有订明可作闭门聆讯,而国安草案下其它更严重罪行,如叛国、颠覆、分裂国家及煽动叛乱等,同样涉及国家安全,被告却可选择陪审团聆讯,唯独是新增的禁制组织机制可作秘密聆讯,不禁令人怀疑,23条立法背后目的,是否就是用来取缔与内地有关的民运及宗教团体?

第二点启示是有关煽动叛乱罪。王炳章多年来一直透过互联网及出版书籍提倡中国民主革命,当中最具争议的《民运手册》,内容涉及暴力革命主张,充满中共「枪杆子出政权」的意味。其实类似的书籍在图书馆多的是,南非第一位黑人总统曼德拉在其自传中忆述,当年以和平手段争取撤销种族隔离政策不果,最终决定诉诸暴力革命,其第一站便是到图书馆翻阅有关书籍。若处理这类煽动性刊物,或发表煽动性言论应该入罪,则什么程度的言论才属犯罪?

国安草案建议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当中第9A条的煽动叛乱罪,与第9C条的处理煽动性刊物罪皆是冲着言论自由而来。政府当局强调,控方必须「毫无合理疑点」地证明被告有煽惑叛乱的意图,然而只要能证明此点,即使煽而不动亦足以入罪。

事实上,什么言论足以构成煽动叛乱罪,根本不可能有一套公众认同的标准,有关监管言论尺度的宽紧,不同人的看法各异。举例来说,若在游行集会中高喊打倒某国家领导人不构成煽动叛乱罪,那么在报章撰文着人潜入中南海行刺该领导人,就是否足以入罪?

只有禁制机制设秘密审讯

令人忧虑的是,政府日后便可名正言顺审查各色各类的言论,当何谓「煽动叛乱的言论」缺乏明确界线,法律便很容易被当权者滥用,作为打压言论自由的工具,是以大律师公会及不少市民一直争取引入类似约翰内斯堡原则,明确订明有关言论须引发或极可能引发暴力事件,才足以构成煽动叛乱罪,否则以言入罪情形是难以避免的。

此外,触犯煽动叛乱罪最高可被判囚终身,可以预期的是,日后法例通过后难免引起寒蝉效应──传媒及其它人士为免惹上官非,唯有自我审查,而这又是否港人愿见的?

(原载《明报》2003年2月20日)

当日前一篇文章: 参考资料:法律的新衣
当日后一篇文章: 瑞士:中国江氏集团将迫害延伸到瑞士(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