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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悟点滴:我、妒嫉心、物质利益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3年3月5日】

我:
正法中宇宙的物质生命分成两种:一种是同化法后更新了的物质生命,另一种就是旧的变异物质生命。而这两种在“我”自身也同样存在,得法修成的是更新物质整体的一部分与法同化;而尚未修成的则与旧的变异物质性质相同,是旧宇宙旧物质的一部分。哪里还有人执著不放的那种“我”呢?

妒嫉心:
执著于别人的缺点,喜欢挑别人的毛病,把别人的不好挂在嘴上,看不惯别人,心里忿忿不平等表现。表面上看好象是想让别人改进,可能实际上是在潜意识中把人想象成这样或希望别人就这样,想改变别人使之符合自己的观念,不要超过自己,这是妒嫉心。自以为有本事,比别人强,更是由容不得别人超过自己的妒嫉心在起作用。强迫改变别人符合自己、服从自己,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强迫一个生命符合自己的思想,把其强行纳入自己狭小观念限制的空间范围内,阻止生命返本归真。这与强抢别人的东西象是一回事,是在干坏事。其根源是“私”。

物质利益:
一个人在世间的物质利益、拥有的钱财,从更高的空间看,是一个物质颗粒运动的方式和为其运动提供的物质环境,是整体物质运动的一部分。这是由更高层物质运动方式规定的,而不是由人的主观努力而确定了的。人由于贪心,想获得超出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要么达不到,要么就是在造业。因为这在破坏更高层生命给其规定的生存方式,这不能用人的观念来衡量。

以上是个人浅识,请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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