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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慧卿:捍卫新闻自由 力保香港声誉
文/刘慧卿
【明慧网2003年5月30日】上月我曾远赴瑞典,领取由Uppsala大学一群学生所颁发的Monismanien人权奖,这奖项于1975年由一位电影导演KenneFant设立,他的电影《Monismanien1995》,深刻地描述无情的一党专政如何箝制表达自由。Monismanien人权奖每两年颁发一次,表扬致力为言论自由抗争的个人或团体。

我很荣幸得到该奖,同学们说将这人权奖颁给我是因为我的政治和新闻工作,这亦是对香港其它人权斗士的鼓励。这奖也来得合时,因为很多香港人正在就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强行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而作出抗争。

在瑞典,我亦被瑞典国际事务学院邀请在斯德哥尔摩的研讨会上就香港近况作专题演讲。虽然有与会者询问本港的疫情,但大部分的讨论都集中在香港是否仍然是一个自由及法治的社会。

回到香港,我在立法会审议那危害言论自由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深深体会我和前线必须继续出声,指出条例对香港人权自由的威胁。瑞典之行令我更深刻了解,当表达自由和人权自由受到威胁时,其它自由亦不能幸免。

◆ 另立煽动叛乱罪多此一举

在过去的几个星期,好几个新闻机构向《国安条例》草案委员会提交意见书,大部分都对条例草案持反对意见,尤其是煽动叛乱罪,他们认为政府很容易滥用条例所赋予的权力,限制思想及表达自由。

亚洲出版业协会指出,《国安条例》不单令本地传媒感到忧虑,亦令选择香港作为亚洲基地的区域及国际传媒忧心忡忡。他们认为当局没有需要另立煽动叛乱罪,因为国安条例有关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罪行的条文,已经包含了煽动叛乱罪行。再者,在普通法之下,煽惑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及颠覆罪亦已列为罪行。

亚洲出版业协会亦指出,在最发达的普通法国家,煽动叛乱罪已被束之高阁,英国1947年以后已没有煽动叛乱罪的案例,香港最近检控的煽动叛乱罪是在1952年。

◆ 煽动刊物罪促传媒自我审查

亚洲出版业协会也反对将「处理煽动刊物」列为罪行,因其牵涉的行为十分广泛,亦将适用于很多与「煽动刊物」的作者无直接关系的人士,这罪行势必令印刷商、入口商、发行商及零售商对本来合法及纯商业的活动却步,以及窒碍自由讨论;如果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亦会导致自我审查,亚洲出版业协会的发言人就对立法会说:「对任何人来说,最保险的方法就是避免处理任何有可能具争论性的刊物。」

新闻行政人员协会的一项调查亦同样道出上述的忧虑,调查发现超过八成受访的新闻工作者认为,《国安条例》会影响新闻采访及报道自由,五成三的受访者认为没有需要将「处理煽动刊物」列为罪行,因为此罪行与煽动叛乱罪重复。

此外,亚洲出版业协会及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亦反对取消煽动叛乱罪六个月的检控时限,新闻行政人员协会指出,新闻界害怕当局在有关新闻刊出多年后实行「秋后算帐」,故取消检控时限将威胁新闻采访自由。

记者协会亦提出相同的意见,他们指「处理煽动刊物」罪行是对表达自由及新闻自由最大的威胁,应该删除;他们亦问,如果报章多次刊载台湾政治人物的言论,而该些言论是对抗内地政府的,这些报章会否遭到检控?

◆ 港府拒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

记者协会的发言人说,如果董建华政府坚持把煽动叛乱列为罪行,至少应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即要证明煽惑的行为和暴乱的结果之间有直接及即时的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行政机关不肯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他们的理由是,此等保障会限制行政机关就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采取行动。但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会考虑删除「处理煽动刊物」的罪行。

《国安条例》现正匆匆在立法会审议,我们面临将破坏性的事情写成法例的危险,后果堪虞。香港的传媒多年来已被批评为自我审查,现在出版商、新闻行政人员及前线记者毫不含糊地向立法会作出警告——《国安条例》威胁表达自由及新闻自由。香港的其中一项美誉是拥有不受约束的传播媒介,我促请立法会的同僚关注此重要议题,不要做任何破坏香港声誉的事情。

(原载香港《经济日报》/香港前线,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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