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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向港人的自由开刀
文/鲍彤
【明慧网2003年6月6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去年六月,中央对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表示特别关心,要求“必须落实”。该条原文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被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有七种,前五种好像是严肃的,后二种不知所云。什么叫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莫非“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从此非法?莫非《共产党宣言》已成禁书?请放心,都不是。党国领导嘴中的“里通外国”,从“彭德怀里通苏联”,到“罢工工人里通境外反动势力”等等,历来都是为了党的利益而捏造出来的谎话。至于“禁止叛国、分裂、煽动、颠覆、窃密”等等,这些罪名都有中国特色,必须透过字面,细察历史,深入现实,才能吃透真谛。

有人说,“惩治叛国是国际惯例。”我对文字游戏不屑一顾。事实胜于雄辩。以大陆为原产地的二十三条,历来是一党专政压迫老百姓的手段,浇铸莫须有冤狱的模具,和国际公认的法理风马牛不相及。五十年来,中国大陆这种案件堆积如山,都和“国家利益”毫不相干。因此之故,祸国殃民的救世主受到一代又一代的统治者顶礼膜拜,而在“叛国”之类罪名下横遭迫害的公民却数以百万计。他们所以祸从天降,只是因为爱民太甚,爱国太切,“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得罪了领导。这些不愿做奴隶的爱国者,早晨还在和大家一起上学、做工、看病,下午就莫名其妙地被宣布为叛国犯锒铛入狱!──美国先哲帕特力克·亨利说得好:“如果这算‘叛国’,但愿越多越好。”他的另一句不朽的名言是,“不自由,毋宁死。”

毛泽东本人并不讳言对国际惯例的悍然践踏。翻译家罗稷南先生问他,“鲁迅倘若活到现在,会怎么样”,毛泽东心安理得地答道:不外乎两个前途,“要么是关在牢里还是要写,要么他识大体不作声。”这是鲁迅的哲嗣周海婴先生披露的史实。黄宗英先生也证明毛泽东确有此话──她、赵丹、罗稷南三位,当时正和毛在同一张桌子跟前。所谓“识大体”者,承认共产党领导一切也;“识大体”,就得服从党;服从党,必须“不作声”;“作了声”,就是叛国;“叛国”,就得关在牢里。什么是“国际惯例”?“党即国家”是“国际惯例”吗?“不服从共产党领导即叛国”是“国际惯例”吗?言者有罪是“国际惯例”吗?镇压异己是“国际惯例”吗?这个党不以蹂躏人权为耻,有什么资格乞灵于“国际惯例”!不服从党就抓起来,明明是“党的惯例”,哪里是什么“国际惯例”!这,就是“叛国、分裂、煽动、颠覆、窃密、里通外国”七项罪名五十年来在大陆的真谛!

香港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结社自由,示威自由等等。所有这些,本来是正常人的日常生活,是真正的国际惯例,却使北京的大人物如坐针毡,寝食难安,终于发出了落实二十三条的命令。所谓落实二十三条,就是通过“立法”,把香港全面笼罩在一党专政的法律之下。

二十三条“落实”之日,就是自由在香港沦丧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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