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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上海职工王屹仡面临非法审判 父亲为女辩护
【明慧网2005年6月15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定于2005年6月17日上午9:15在该法院第六法庭开庭,非法审理被绑架关押半年多的大法弟子王屹仡。审判长是彭涛,主审人是陆文嘉,办公电话:021-64688640。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已向法院申请出庭为女儿辩护。

王屹仡,女,32岁,在上海市美国通用电气(GE)公司硅胶工业部任职,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11月24日晚,王屹仡在上海市斜土路某区内散发法轮大法真象材料被恶人举报,被斜土路派出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在上海市龙吴路398弄15号徐汇看守所。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大连天成大厦有限公司总工程师)2004年12月到上海,遍访有关部门,要求对其女无辜被捕一事依法作出解释,但责任部门无法拿出法律依据。王槐忠现投书要求释放女儿,同时谴责有关部门知法犯法。

请大连、上海大法弟子高密集度发正念,清除另外空间迫害王屹仡的邪恶因素,加持王屹仡正念除恶、走出,同时加持其父王槐忠为女儿辩护成功,即释放王屹仡!并请上海有条件的同修近距离发正念。

相关人员:
王卫星,徐汇区“610”办公室人员,电话:021--64868911 转 37219;
徐震辉,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电话:021--64872222 转 2410

下面所附是王屹仡的父亲为女儿的辩护词及一封上访信。

* * * * * * *

辩 护 词

2005年3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对王屹仡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陈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共计超过508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我认为公诉人引用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对王屹仡的行为没有适用性,是错误的。王屹仡的行为是我国《宪法》赋予她的权利,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我的理由陈述如下:

一、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和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王屹仡案件进行深入、仔细、全面的侦查和审查获取了不少人证和物证,还进行了鉴定。时间从2004年11月25日开始,到2005年3月18日为止,长达近四个月。认为该案证据齐全,正确无误,提起公诉。 但是,我在仔细查阅公诉人提供的两册主要证据中,发现没有一份证据是否定王屹仡制作、散发的“新纪元”第81期和“圣经《启示录》预言解析”(以下简称“王屹仡的法轮功传单”)中揭露的事实,也就是说,公诉人是绝对承认并认可“王屹仡的法轮功传单”的真实性。举个例子,如果王屹仡的传单是说光明纯牛奶每公斤10元钱,那么公诉人敢起诉王屹仡吗?当然不敢。所以,公诉人十分清楚,要对王屹仡定罪处刑,她的传单内容最关键,他们决不会忘记核实传单内容的,只不过是他们核实的证据不敢拿到光天化日之下而已。在“新纪元”第81期中披露的主要内容有:(1)在2004年10月份,共有42例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消息通过民间渠道被证实;(2)至2004年10月31日,被证实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达到了1101人;(3)北京72岁老人姜昌凤因给印制法轮功真象材料的学员做饭,竟被非法重判10年;(4)新西兰电视台报导:法轮功向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

王屹仡揭露部份司法人员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讲清事实真象,当然不是反对政府,是有利于国家的法制建设,有利于监督落实200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要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特别是政府机构中的腐败分子和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各电视台、各大报纸或多或少都在揭露这些犯罪事实。例如,黑龙江省中国银行一位分行长高山骗了十个亿人民币跑到国外去了;辽宁省的穆、马大案;福建省的赖昌星腐败案等等。请问公诉人,揭露政府中腐败分子违法行为有罪吗?难道在徐汇区内,王屹仡揭露国内部份司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罪吗?难道徐汇区的检察员是在为执法犯法的司法人员保驾护航吗?难道各大报纸可以公开刊登的合法的事,王屹仡拿出来讲竟成为违法的?这是哪一家的法律?我认为讲清法轮功事实真象不等于反对政府,同样,了解法轮功事实真象也不等于反对政府,而是每个中国公民应有的权利,正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当然包括印发传单,发表文章、登台演讲等。王屹仡的行为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她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

二、刑法本身是对犯罪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惩罚,而决不是对某人的思想认识,宗教信仰进行惩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款十分明确,“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为方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指的就是犯罪人的行为结果。举例说明,如果徐震辉用菜刀杀人了,他的行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为结果是杀人了,这就要判刑。如果徐震辉用菜刀切菜了,他的行为方式是用菜刀,他的行为结果是切菜了,这是他的生活权利,他没有罪。这就是说,本条款实质落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上,前半部份的条款仅仅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假如只有前提条件之因,而无犯罪之果的,根本就不存在犯罪。王屹仡被指控的所谓犯罪特征与徐震辉用菜刀切菜的情况相同。

从公诉人的两册主要证据中,我发现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实王屹仡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也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实王屹仡破坏国家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请问公诉人,在起诉书中陈述:王屹仡“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你的证据在哪里?王屹仡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她是怎样破坏的?造成了哪些危害或损失?到现在为止,我认为你是空口无凭,查无实据,陷害王屹仡。如果你不撤诉,我将依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控告你。同时,我也庄严的告诉法庭,如果与检察机关串通一气,陷害我女儿,我将逐级上访,直到中央,也一定要把你们告倒。同时,我会叫广大民众都知道大上海中的徐汇检察院和法院的违法行为。

三、在现代社会中,信仰主要分为无神论和有神论。中国共产党人信仰马列主义,宣传无神论;信佛的人修佛,弘扬佛法;信道的人修道,弘扬道法;信神的人修神,弘扬神法;信法轮功的人修真、善、忍,弘扬法轮大法。这是《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和歧视信仰和不信仰宗教,更不可能要求每一个中国人信仰同一个宗教,实际上,中国公民各自都有信仰。但是,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却提出了“邪教组织”这个名词,在国外法律上是没有这个名词的,只有中国独有的。那么,什么是邪教组织?在中国法律上没有定义,没有任何解释。大家试想一下: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多少种宗教?在司法系统中有统计吗?由谁能回答这个数字?正教的教义是什么?教规是什么?邪教的教义是什么?教规是什么?你拿什么标准去判定哪些是正教?哪些是邪教?又由哪个权威机构来认定?认定的司法程序是什么样的?所有这些在中国司法系统中都是一片空白。依据《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那么,《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就“邪教组织”一词而言,在执法中根本不具备实施的条件和可能性。也就是说,谁想用“邪教组织”的名义,对中国公民定罪处刑都是违反法律的,纯属执法犯法。在起诉书中陈述,“王屹仡制作、散发法轮功宣传材料,”“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这段陈述完全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歪理邪说,它不是从中国的法律上得出的结论,而是从江泽民的嘴中得到的造假宣传,借用法律的名义来吓唬老百姓。这完全违反了《刑法》第三条规定,王屹仡是无罪的。

大家都知道,从92年至99年7月20日,全国有近亿人在学炼法轮功,《转法轮》这本书是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在全国新华书店发行,被中国青年报评为十大畅销书之一,上海电视台播放了上海市广大法轮功学员的晨炼盛况,上届中央七个常委的家属都在学法轮功。99年4月25日万人上访时,朱镕基总理依法妥善解决了三大问题,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1、释放在天津被抓的法轮功学员;2、允许出版法轮功的书籍;3、给法轮功学员有一个合法的炼功环境。法轮功是一个叫人做好人的功法,要求炼功人按照真、善、忍标准进行修炼、工作、学习和生活。法轮功走了一条大道无形的路,想学你就学,不想学你就走。公诉人敢于置法律而不顾,失去理智的硬把法轮功说成为邪教,其实他就在竭力提倡假、恶、斗、腐败的违法行为,企图破坏构建和谐社会,迫害中国社会的主流民众,达到其捞取政治资本,牟取私利的目的。他正邪不分谤天法,其下场就是入无生之门。

四、残酷迫害法轮功快六年了,在中国大陆学炼法轮功的人并没有被吓倒,反而更加坚定了。这是因为法轮功代表着正义和未来,无端迫害法轮功学员,是完全错误的,彻底失败的,中国的法律也是绝对不允许这样做的。因为:
1、我国的《宪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教。
2、我国的《刑法》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教。
3、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教。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句文字规定法轮功是×教。
5、到今天为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对法轮功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对法轮功进行审判和判决。

讲到这里,“两院”都没有对法轮功提起公诉、审判和判决,而徐汇分局和检察院却对王屹仡,一个善良贤淑女孩无辜定罪,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今天倒认为:真正的邪恶就是你们,你们凭什么抓我女儿?对此,你们得给我一个合乎法律规范的答复。你们不能答复,那么我做为父亲就只能认为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应该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王屹仡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行为,相反,她在维护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她在为正义为自己的信仰而抗争。我要求审判长立即释放王屹仡。

辩护人:王槐忠
二00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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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屹仡的父亲的上访信

敬请领导关注:

徐汇检察院不能称其为人民的检察院。

自从我女儿王屹仡被抓那天起,我仔细查阅和研究我国的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请教了有关的法官、庭长和多名律师,并且专门咨询了上海市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大律师。与此同时,我深入调查、暗中查访、了解人们学炼法轮功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法律和法轮功的关系。当我心中完全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时候,我到上海拜访斜土路派出所的警察和领导,到徐汇分局接待处拜访自称是分局法制办的王卫星(实际上是徐汇区“610”办公室的)。他们对执行《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似乎是两伍不知壹拾。于是我写了《释放无罪被捕的好女儿》的上访信给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等16个政府机关,希望检察院能按照法律审查清楚,释放我女儿。结果,送来的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看完起诉书时,我的心情格外的平静,这份起诉书没有体现出法律的任何一点尊严,相反,路人皆知的造假谎言却成为检察院引用法律的依据,违反了实事求是办案的常规。司法人员都知道,要定罪处刑,需要罪证和法律。这份起诉书尽管附有主要证据两册,但是没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既无人证,也无物证;引用的法律没有适用性,没有执行《刑法》第三百条的法律依据,在辩护词中我从法律角度详细的陈述了这些要点。

在起诉书中陈述:王屹仡在居民大楼内散发法轮功传单,“被该楼居民、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嗣后,公安人员在该居民大楼内……”,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在斜土路派出所四楼办公室,我拜访办案警察许明时,他理直气壮地说:“我们在接到报警后三分钟内到达案发地点,当场抓获王屹仡,她还有材料没有发完。”从徐汇看守所放出来的一位姑娘对我说:“王屹仡亲口告诉我,被抓那天晚上,当她放完材料后,有位居民开门看见她,紧接着居民就把门关上了。没过几分钟,警察就到现场。她估计是这位居民报的警。”

检察员徐震辉为什么要编造事实经过呢?原因有二:其一,把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名推到居民和保安人员身上;其二,把邪恶之徒对法轮功的迫害说成是人民群众的自发行动,从而达到进一步欺骗广大民众的目的。

政府中的腐败分子不用等到检察院起诉,一双轨,他就先尿裤子后交待,因为他知道违法犯罪的可怕下场。其他罪犯对检察院、法院望而生畏,并不是因为检察院、法院本身可怕,而是法律的尊严。相反,当检察院、法院有法不依时,它们不但没有法律的尊严,而且它们本身却成为执法犯法的罪犯。我认为徐汇检察院已经不能称其为人民的检察院,其检察长和检察员徐震辉就是这样的罪犯。我写信上访,请求上级政府调查落实,处理这些邪恶之徒。

附件:1、起诉书
2、辩护词

上访人:王槐忠

寄送:市政府、市人大等机关,区政府、区人大等机关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投稿者后注:

收到王屹仡的父亲为女儿的辩护词,我们认为此辩护词从法律角度阐明了镇压法轮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符合法律的,这在司法界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一个常人能运用法律如此深刻的揭示了法轮大法的合法性,说明在中华大地人们已经开始觉醒、反思,在重新审视法轮大法以及这场 迫害,人们对法轮大法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这说明我们法轮大法弟子冒着生命危险所付出的一切没有白做,真、善、忍将被善良的民众所接受。

好几个政府部门 、司法机构同时收到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的上百封上访信,揭露了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他女儿的非法迫害,引起上海市广大干部及司法人员的强烈反响。

法院定于6月17日上午9:30,在第六法庭对大法弟子王屹仡一庭审判,审判长:陆文嘉办公电话:021-64688640 ;王槐忠已向法院申请,出庭为王屹仡辩护,是否得到批准尚不清楚。

在上访信中提到的王卫星不是徐汇分局法制办的,而是徐汇区“610”办公室人员,电话:021--64868911转37219;
徐震辉是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电话:021--64872222转2410

现将这封上访信向世界公布,望同修看到此消息后,共同发正念,配合王屹仡清除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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