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明慧网

首页
按栏目浏览
按日浏览
另一个广州: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六)
广州市槎头劳教所迫害纪实(二)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上文)

三、联合国立案、国际营救与海外揭露

(一)联合国立案:唐希桃案

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Nigel Rodley爵士代表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被捕的唐希桃女士送交了一份紧急呼吁。在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后,她以“因炼法轮功而破坏公共秩序罪”被判二年徒刑。根据医疗报告,她的身体有严重问题,例如肾结石和心脏病。她被关押在广东槎头劳教所,在那里遭到了严重虐待,包括被铐起来关进小号很多天,与其他犯人睡在地上,被辱骂威胁、恐吓及强迫劳役。

而在由“妇女暴力”监察专员拉迪卡•库穆拉斯瓦密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的二零零一年度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交了次一案例:唐西陶,六十四岁,广东省广州市人,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被捕后,被转到广东省槎头(小岛)女子劳教所。唐西陶被定二年劳教。期间,据报导,她遭到折磨和野蛮待遇。据说,她每次被关禁闭都很多天,她遭到恐吓,为防止她炼功,她的双手被绑起来,她生病时不给她治疗,还强迫她从事体力劳役。除此之外,她的退休金被停,她的公寓和她的个人财产被没收。

(二)联合国立案:唐乙文案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联合国特派专员波文(Theo van Boven)对有关一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三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唐乙文女士事件,给联合国“任意拘捕工作组”主席、保护“言论自由”特派专员、“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特派专员等,送出一项联合紧急控诉。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唐女士被绑架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槎头法制学校接受劳教。二零零四年三月十日,据报唐乙文的健康情况非常危险。据说为了抗议被拘留,她已经绝食了十七天。她的家人向广州市警察局申诉,要求对于她被扣押的合法性加以调查,并要求立即释放她。据说迄今未见任何行动。

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言论自由”特派专员发出关于法轮功学员唐乙文的紧急呼吁。据收到的讯息,她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因为法轮功上访而在北京被抓。她曾在广东省槎头劳教所被关押两年,后被转到三水劳教所。在此期间她被酷刑折磨,包括吊刑,殴打和强迫灌辣椒水等。她于二零零三年八月获释,于二零零四年二月再次被捕。她在那之后曾数次试图离开中国,但无法获得护照。二零零四年六月,广州市公安局第三次拒绝给她签发护照,据说在她的文件上注有“此人行动范围受控制”字样。二零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唐乙文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那些对她非法判刑,关押,和酷刑折磨的人。据报道,自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以来,她处于“六一零办公室”的不断监视下。她的安全和身心情况堪忧。

(三)营救亲人:颜海玉和唐乙文

海内外法轮功学员是一体,为营救大陆受迫害法轮功学员而展开了艰苦卓绝的工作。槎头劳教所曾非法关押过五位澳洲公民的亲人(包括张阿莲、颜海玉、唐乙文等)。持续的营救工作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早在二零零二年十一月,颜海玉和唐乙文在澳洲的亲人就紧急呼吁善良的人们伸出援手,向劫持中国大陆亲人的劳教所打电话讲清真相,诚劝恶人们停止助纣为虐,立即无条件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为自己和家人留一个光明的未来。

颜海玉,女,时年四十六岁,原广东农垦物资总公司工会副主席,是澳洲公民颜智辉的姐姐。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她被非法抓至广州市沙河粤垦路广东农垦疗养院洗脑班,后被非法劳教二年,关押于广州槎头女子劳教所。亲人的探视申请经常被拒绝。被抓时儿子只有十五岁,因上不起学只能待在家里。在劳教所里,狱警为逼迫她写“保证书”放弃修炼法轮功,把她吊起来,脚尖着地吊了整整二十四小时,还时常把她关在暗无天日的小号里。劳教期已满仍未被释放,她绝食抗议。(明慧网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另一位澳洲公民丽莎,因妹妹唐乙文被非法关押,也一直在默默地承受着这牵肠挂肚的痛苦。唐乙文原被超期非法关押在槎头女子劳教所。在狱中她受尽酷刑的折磨。在一次酷刑中她的双手被反绑,双腿被扭曲捆住,然后狱警不停地往她口里灌辣椒水。她失去了知觉。在一天一夜后醒来,她发现双腿不能直立。她父亲一个月后去狱中看望她,发现她的双腿已腐烂。在她向父亲诉说这个过程的时候,父亲因极度伤心而昏了过去。消息曝光后,惧于压力,“六一零办公室”又将唐乙文转往三水劳教所继续关押。在唐乙文正念的力量和全球法轮功学员以及各界正义人士的全力营救下,她终于在二零零三八月二十三日下午二点被以保外就医之名放出三水劳教所。

颜海玉、唐乙文现客居海外。唐乙文用中、英文双语写作了长篇自传性纪实文字《被真理唤醒的心》,在海外最大的中文媒体《大纪元》网站连载。

(四)海外揭露:李惠花“每天干十二个小时的活”

二零零二年三月,一位老妇人终于站在加拿大的土地上自由的炼功了,而她的心却和国内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连在一起。她说:“我要以自己亲身的经历揭露江××集团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的无理迫害,请善良的加拿大政府和人民帮助制止这场迫害。”明慧网二零零二年十月三日,发表了这位老妇人简短的自述文章,如下。

我叫李惠花,今年六十七岁,出国前在广州居住。我是一九九四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的。在修炼前我曾患有高血压、骨质增生、血小板严重缺乏、便秘和胃病等多种疾病,每天吃药不断,每个月要花费国家几百元的医药费。由于身体不好,加上离婚造成的精神压力,我的心情总是很不好,脾气非常暴躁。一九九四年九月,我的一个朋友推荐我试一下法轮功,神奇的事情发生了,在短短的两三个月里,我的许多症状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了。从此以后我彻底摆脱了多年伴随我的药瓶子,从此没有再花国家一分钱医药费。同时,我的精神状态也完全改变了,整个人变得平和,我的孩子们都说妈妈像换了一个人。由于传递真相资料,我在二零零零年七月八日被人举报,当天夜里九点,派出所打电话以谈话为由把我骗出家门,对我进行审讯,半夜还抄了我的家,我被关在天平架拘留所期间被宣布判刑一年,后被转到槎头劳教所。在此期间,劳教所非法强迫我每天干十二个小时的活,勾草帽,做塑料花,给犯人倒水、拖地。我因为炼法轮功变好的身体,在这种非人的折磨下变得每况愈下,开始不断呕吐,血压也升至250.劳教所人员因为害怕我死在里面,允许我保外就医,提前半年出狱。被放出来后,我被监督,电话被监听,每天还要去派出所报到,完全失去了做人的一切尊严和自由。

四、劝善

在遭受严重迫害的情形中,法轮功学员冲破重重“夹控”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再冲破重重“关卡”传递出来。信的字里行间,没有恨,只是说明真相,只是劝善。法轮功学员以自身的巨大承受为代价,以善制恶、以善化恶,即是在揭露迫害事实,更是在呼唤着正义、人性和良知。

(一)中共“法制”的文字规定与槎头劳教所现实的对比

法轮功学员陈华二零零二年八月八日在槎头劳教所写的一份揭露材料中,依据中共法律,对槎头劳教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所作所为进行了简单解析。

《槎头劳教人员入所须知》明文规定“劳教人员的权利:(1)选举权(2),民主生活权(3)人身安全,人格不受侮辱权(4)申诉、控告、检举权(5)通信权,会见亲属权(6)合法财产权(7)法定节假日休息权(8)其它法定权利。”

实际中经常发生不准法轮功学员接见,或对其接见诸多限制。曾有一法轮功学员因不转化及被无理拖期想聘请律师,却连续八个月不准接见。另一法轮功学员由于家长年老没文化,接见时向管教申请将委托请律师的事写成字条,管教当场检查许可了,但再次接见时家长告之,上次接见刚离场就有管教要回字条并撕毁。这位法轮功学员家长还曾被管教事先恐吓其子女不转化永远出不去,而且管教滥用职权擅自在接见中途停止接见,造成家长极度恐慌,甚至这位年老家长为了减轻她认为可能因此带给其子女的伤害而跪了下来,给家长及学员带来极大伤害。这种一个月只有一次,不按正常接见时间,不在接见室,而且由管教一对一在旁严密监控,事先或当场给家属施加压力,随意插话的“特殊安排”的所谓接见起码是违反人道主义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教人员的通信不检查”、“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申诉、控告等信件不得拆检和扣压。”实际中经常发生法轮功学员收不到信,家属收不到法轮功学员信的事,甚至发生私人信件在未经收信人阅知和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宣读、传发、编印、复制。法轮功学员的申诉、检举信件被拆阅、没收。《办法》规定“劳动不超过六小时”、“劳教人员在节假日,原则上就地休息”而在今年(二零零一年)六月以前每天起码是十小时以上的劳动,周六日都不例外。

《劳教人民警察行为准则》第二条规定“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而一男管教找一“红牌”谈话时用粗俗语言恐吓并踢她,还扬言放其在烈日下晒。《准则》规定“不准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办理劳教人员收容、解教、奖惩等事项”,而坚修法轮功学员被不合理地没有法律依据地扣分、加期却层出不穷。例如:只要思想不转化取消各类奖分奖励;还有每月不在百分考核表上签字扣三百分。表设置五项内容:思想、生产劳动、学习、卫生、纪律、各占一定比例,每天总分一百分,即一百分折抵一天。所以分数是能否按期解教的重要依据。现行操作中核心考核是生产劳动,完成产值任务高则超分提前解教,否则欠分拖期,具体另有产值折分公式,如无特殊原因其它项均为满分。对于坚修法轮功学员则思想分为零,即每月定扣六百分,亦即劳教一个月自动延期六天,生产就算超分也不允许按百分考核规定提前解教,但若生产欠分却照扣分折算拖期。签字是代表对所签事项的确认与接受,我们被迫承受劳教的现实决不等于我们承认所强加给大法与修炼者莫须有的一切罪名,对于其不合理、不依法、不正的当然有权不签。

另外,每周思想小结的内容表露出坚修大法或以“法轮功学员某某”署名则以违反《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处罚”部份第四条加期一至三个月,不写小结同样加期。思想小结是所里要求我们写的,而不是我们主动地所谓宣扬散布些什么,既然写当然是内心真实的反映,同时也是被认可的与管教干部书面沟通的方式。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我国法律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不允许惩罚人的单纯的思想活动,即使言论是思想的表露也必须区分单纯的思想表露与基于此思想所产生危害行为或结果的界限。据悉今年(二零零一年)初政府正式对外宣称“中国没有人因为单纯修炼法轮功而被劳教”此话应如何理解?《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第八条怎么能以“思想不转化”为由加期一年呢?而且《劳(妇)教人员奖惩规定》明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下的延期由劳教所决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含六个月)由市劳教局审核,六个月以上由省劳教局审核,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广州市槎头劳教所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本身就与法律法规相悖。更有甚者一些管教干部说出诸如“你们以为加够一年期就可以走吗”?“再不转化就送你去韶关(劳改)”、“就算给你出去也是送去学习班,三个月内不转化照送劳教”等等。如此缺乏法律依据和认识的话其实是对民众的蒙骗与恐吓,执法人员特别应对自己所言所为负责。这到底是“法治”呢还是“治民”?

还有许多具体事情难以一一枚举,总之只要不转化就面临许多非公开、非公正、非公平的对待,面临无限止的扣分延期。就这些问题我们多次依合法途径向所纪检、驻所检察官、白云区检察院、市劳教局、市司法厅等部门反映。一驻所检察官公然说“只要是法轮功不转化人员,仅是思想上的坚持都要受到惩罚,就可以被加期、扣分,就可以特殊对待,就是要强制转化”。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待不转化的法轮功人员难道就可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吗?当我们要求出示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时,管教甚至检察人员就用“是上面的规定”、“根据文件精神”等。到底是依法行政呢?还是以言代法,以文件政策替代法律规范呢?对待侵权体罚问题的投诉,检察官推说“这是属于劳教所管理上的问题,要服从管理”搪塞过去。其实在《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业务》中就列明“对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的监督”的九项内容,有一检察官说“如果学员违纪抹擦黑板报,管教有权打断学员的手”。试问法律的权威何在?

(二)陈华致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我是目前被非法关押在广州市槎头妇女劳教所二大队的一名法轮功学员。近日我因在宿舍内盘腿被干警直接参与并指使实施多次暴力侵犯,情况大致如下:

二零零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在我盘腿(而非炼功)时几名“夹控”人员和值班员非常粗暴地扒扯我的腿和臂,夹杂着粗话谩骂,甚至整个人坐在我的腿上,然后把我从床上拖到地上,再拖至窗户边用两副手铐将我双手铐在铁枝上。过程中大队多名干警均先后在场指使。当晚,以吸毒类人员严敏仪为首的三名夹控人员(另两名为石小利、李惠琼)要我松开抓住窗枝的手说帮我解铐,谁知我一松手,三人便猛地又推又扯,硬是把我的手铐在窗户的更高处。当时当班的陈管教明明站在房门口,我大呼管教,三人连忙说“管教不在”。石小利还流氓似的扭我的脸向门口方向得意地说“看清楚,哪里有管教”那时陈管教已离开。

约两小时后这三人加上几位民管会人员再三说真的解我的铐,结果是更粗暴地把我的手一只铐在床栏上,一只铐在更远处的窗框上,几成一字型。过程中造成我右小腿被铁枝刮伤,当时陈管教也站在房门边。法规严禁干警滥用械具、使用暴力、体罚学员,更不能唆使人员这样做,尤其是使用戒具的情况,决不允许代行干警职权。如果自作主张而为更属违法,而干警对此不但不阻止,反而纵容或袖手旁观,更失信于人的是堂堂执法人员采用欺骗的手段。

直到当晚查铺休息时,我向陈管教求证此事,她闪烁其词搪塞过去。后向另一管教反映并让其看伤处,该管教说当时不当班没有亲眼看见无法处理。再向领班的赖队长投诉则根本不听。后来才解了我的铐我又盘上腿,她们又立即派六七名夹控、质检、民管会人员如法炮制,粗暴程度几近疯狂。我就被那样双手一字型铐在宿舍里站着整晚不给睡,直至第二天开工。当时我双手腕已铐红肿并有破伤,除右小腿刮伤外双腿还有多处瘀伤,右手掌麻木。申请验伤不予理会。

自十月三十日被铐始,我没有进食进水,但身体状态一直良好,行动如常,神智清晰并多次与干警沟通促请停止各种粗暴对待。十一月一日晚,医务所干警前来检测过我的身体情况正常。而十一月二日李雪珍所长、纪检监察梁主任(梁惠萍)及教育科长(鲁平)说已收到我给她们的投诉信,认为干警的处理没有不当,并说所里规定“三天不吃饭就要灌食”,我要求看规定,因为法律严格要求在消极行政方面“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以防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益受侵害。但她们没有理会,随即大队教导员(王锐杏)、两名医务所干警及三位夹控人员强行把我抓到会议室,医务干警粗暴地将我推倒在凳子上并要求管教用手铐将我双手铐在扶手上强行插鼻管。

强制过程中没有医护常识的夹控人员甚至用手臂勒住我的脖子使我的头昂起而让医务干警插鼻管,造成我呼吸困难。当我挣扎着将强行插入的胃管拔出,医务干警还凶狠地用指甲抠掐我的手企图夺回胃管再次插入。我愤然指责没见过如此丧失医德人性的医生,她居然说“没见过怎么对待精神病人吧”。这句毫不负责任的话使我完全有理由相信:理智正常的法轮大法修炼者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进行迫害的事决非谣言。

我立即浮现出在之前另一位法轮功学员(戴艳红)一边从会议室奔跑出来一边喊着“他们在骗人”而被他们追出来围攻,扭架回去强行插管的一幕。有医学知识的人应该知道,鼻饲是在病人无进食能力、身体衰竭的非常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给办法,且须由专业人员小心操作,以免伤及鼻咽、食道、胃肠壁。而劳教所在我身体正常的情况下,以“对我生命健康负责”为名实施强制暴力手段,实质上是对人生命健康的残害。强行插管后我的左耳一度听力模糊,吞咽时咽部疼痛,呕吐。

在此,我必须揭露一桩骇人听闻的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间,我因上访而被行政拘留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212女仓后转213仓。当时所长干警以罚跪厕所、打板子、灌盐水等体罚手段恐吓同仓其他在押人员(非法轮功)阻止我们炼功。对此体罚恐吓株连手段我表示反对并有一天没进食。第二天朱所长及医务干警等一行人同样以“救我的命”为名,当着全仓人的面让四五个男“大差”(男劳动犯)将我仰面按倒在地上,截断矿泉水瓶上半部份倒过来作“漏斗”,用牙刷柄撬开我的口齿,即用“漏斗”塞住,将一包家庭装食盐倒进一塑料口杯稀释(实际上根本无法溶解),由男大差暴力灌入。我紧闭口齿反抗,他们又用毛巾蒙住我的眼,又掐我鼻子下颌,为使我口齿张开,一女医务干警甚至站在一旁指使男大差用花枝(拘留期间还强制手工劳动)挠痒。用鼻子呼吸,水和盐往里呛;口齿张开连盐带水往里灌。这样折磨一段时间我痛苦得几乎窒息昏死,其残暴是令人发指的。

折磨完后一名男大差当即昏倒,一直站在旁指使的朱所长还骂他“这么没用”(因为对付的只是一个弱小女子)。仓里其他在押人员吓得不敢哭出声。我的牙床被撬出血,手脚磨破,发声困难,几天吐出来的全是盐和血水,进食困难。就是这样还要给我上脚镣。这种“灌盐水”的酷刑在那段时间广泛用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关押的男女法轮功学员身上。事后我们(另一受刑的法轮功学员李琼)善意告诫朱所长不能无视党纪国法、丧失人性地继续这种暴行,否则终会闹出人命,他们置若罔闻。结果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七日传出关押在天河看守所男仓一名叫高献民的法轮功学员突然死亡。当时史无前例地把所有天河看守所女仓的法轮功学员分别转移到广州市其他各区的看守所。后来官方公布高的死因为突发心脏病。但我可以负责任地说高的死因决非当时公布的这么简单。

法轮功修炼者从未伤害过任何人,我们只是坚持说句真话——大法确实让我们身心受益了。而有人却不惜利用或激发人性最恶的一面去打击压制。望你们明鉴啊!

本人于今年十月初向你们投寄过一封检举信,至今未获任何回复,惟恐有失再次附寄,望拨冗查办为盼!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五日

(三)被广州槎头劳教所劫持的法轮功学员致检察长、六一零办、所领导的信

(明慧网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我因坚持自己的信仰修炼法轮大法被送到槎头劳教所劳教。这里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因为去北京上访及发传单讲清真相的行为而被非法劳教的。

每天,我从电视、报纸、广播中看到听到的都是各种高调,但在法轮功这个问题上当权者的所作所为确实是彻头彻尾的“一言堂”,全然不顾事实真相,不给法轮功学员以任何表达意见的机会和场合,特别是喉舌报纸和电视,从对李洪志先生个人的诽谤、人身攻击到对法轮大法的歪曲报导,使得很多有正义感的人非常反感。我修炼了四年多,身体、精神均因炼此功法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上访前,我曾有过犹豫:政府会不会误解我们在搞政治或反政府。中国长期的政治运动,使得人们学会了一整套中国特色的“明哲保身”的活命哲学。但是独裁者对法轮大法所采取的颠倒黑白、极尽所能谩骂式的报导,激发了我心中的良知和正义感。我无法再保持沉默,毅然走入了去北京向政府说明真相的行列。正象我认识的一个法轮大法修炼者所说:“没有什么人指使我来北京,是电视报纸的诽谤叫我来的。”几千万素不相识的人不约而同地为同一件事上访。江泽民集团不但没有从野蛮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深刻地反省,而是以长期政治斗争中形成的猜忌心理看到“威胁”,进而下定决心要在××时间内彻底“铲除法轮功”。把专政的铁拳砸向善良的人民。

法轮大法修炼者甚至连信访的行为还未发生,就在火车上、天安门广场、信访办门口,公安人员强行抓走,等待我们的是拘留、劳教、判刑、罚款等处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和自由。但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安部的六条通告明确表示:任何人不准为法轮功问题上诉。这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这种违背引发出了这样一个奇怪的法律现象:公民有上访的权利和自由,而修炼法轮功的公民没有为法轮功问题上访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条例、规定都应以宪法为准,不得与之相违背、冲突的。而信访办就是老百姓在生活中遇到冤屈、问题解决不了时向政府申诉、沟通的一个窗口。既然信访办是这样一个为老百姓的办事机构,修炼法轮功的公民遇到问题为什么不可以向政府申诉呢?

当法轮大法被冠以各种荒唐的政治大帽子时,人治强权的淫威就把法律攥到手里,使法律变成了自己任意把握的工具。历史上人们看到的都是农民起义大军揭竿而起,用武力推翻政权,从未见过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向官府提意见、讲心里话能把政权推翻的。那么这些强加给法轮大法及李洪志先生身上的所谓政治图谋是莫须有的诬陷,至于说投靠国外反华势力,更是牵强附会的无稽之谈。但是这种种荒唐、可笑的蛊惑宣传却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迫害构成了“理所当然”的借口和依据。

在××时间内彻底铲除法轮功的个人意志通过强权的贯彻下,国家职能机关成了关押信仰法轮大法的最优秀公民的场所、基地。在这里我们被强迫洗脑,在这里一切对法轮大法信仰者的修炼意志的迫害、摧毁都是以劳教所特别针对法轮功的所规队纪的形式出现了。在国家法律不能明文规定的公民不准炼法轮功的条文,在这里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了。如果你要将你头脑中原来背诵的法轮大法经文默写下来,一经发现就要加期(延长劳教期限),我们没有与其他法轮功学员讲话的自由,一旦发现,便受到粗暴的喝骂对待;即使在自由活动时间,在不影响任何人情况下盘腿、炼功,就会发生几个人一齐扑上来,等待你的是手铐、禁闭……,试想一下,盘腿、炼功的几个动作伤害到谁了吗?这些对于修炼人及周围的人只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铁的事实是很多原来有疑难病症的人恰恰是通过炼功而不药而愈的。而警察这样粗暴、非人性地迫害善良无辜的百姓在劳教所被认为是必要的、必须而且是理所当然的。迫害好人的堂而皇之的理由仅仅是你盘腿而坐或做了几个法轮功动作,并按“真、善、忍”原则做好人。而且这里的管教人员昧着良心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

法律只有代表公理、正义,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庄严、神圣。执法职能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竟然把一个泱泱大国的法律曲解成这样荒诞、可笑的地步,成为人类历史上的笑柄。当历史走过这一页时,人们对法轮大法重新认识时,这些所谓“忠实于自己职责”的对法轮功修炼者迫害的人将怎样看待自己的言行呢?将怎样向炎黄子孙交代这“以法治国”口号下的阴暗、可耻的迫害人的人间悲剧呢?就象文革期间人们打着“造反有理”、“文攻武斗”旗号迫害他人致死、致残的人,永远也摆脱不了打人凶手、杀人犯这种罪恶的阴影,这样的恶因恶果将给人的一生带来怎样的不幸?

而对于强权推动下的这些强制性的迫害行为,有良知、有正义感的人是如何看待呢?当我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底因去北京表达心声被拘留时,因在仓里炼功被锁在十字刑床(仓里人称“坐飞机”)上达七十多小时。出来后偶然的机会跟同事讲起时,她哭了,她说:没想到它们对待象你这样的好人用如此残忍的刑罚,她感到很气愤,她原打算让她的丈夫转业到看守所工作。听到这件事后,她决定不让她的丈夫到那样的地方工作。

我的亲人、朋友每次劝说我时都表示: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从我的人格、品行来看,法轮大法根本不象电视、广播报导的那样,但总是以“好汉不吃眼前亏”,“识时务者为俊杰”的做人道理劝我不要固执,不要鸡蛋碰石头,以免成为被迫害的对象。多年的政治运动使他们既不相信舆论工具的宣传,但也绝不会冒险地把内心的不同看法公之于众。他们不愿看到我因讲真话、坚持自己的信仰而遭受迫害而使他们心碎。试想,我在劳教所如果真因你们的所谓“职责”致残、致死的话,我的亲人、朋友将会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他们会痛恨所有参与挑起迫害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所有人。不是法轮大法企图颠覆政府,而是对法轮大法及其信仰者的丧失理智的迫害是大失民心的。这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是最危险的。民心不可欺,民意不可违,恳切的希望你们真正为国家的安定团结着想,正视事实,本着人性和良知公平公正合理地化解这一切。

最近,劳教所发生了几个法轮大法修炼者绝食抗议的现象。有些人一看到法轮功学员在被迫害时采取绝食,就认为我们不珍惜生命。不是的,我们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如果我们因坚信宇宙真理,而被人肆无忌惮地迫害、折磨时,当我们的信仰被人肆意诬蔑、亵渎时,我们会用人性中善的一面捍卫。绝食是法轮功学员面对强权迫害的无声的控诉和抵制。

宇宙中有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打击善的一定是邪恶的。如果我们所做的一切能唤醒你们埋没得太久的善良的本性与良知,我将衷心地为你们祝福。

大陆法轮功学员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广州槎头劳教所

(四)广州槎头劳教所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致检察院的信

(明慧网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我是被非法关押在槎头劳教所三大队的法轮功修炼者,我现在就公民的信仰自由提出一些法律咨询及对三大队对待我们修炼者的情况反映一下。

从古至今,全世界的人们都有信仰神,有人修佛、修道等各种修炼的方法,如佛家、道家以及西方的犹太教、基督教等。在具体的修炼方式中他们都是采用盘腿打坐、禅坐、静心是最基本的方式,甚至有些常人也是讲究打坐的禅坐、静心,然后再做事情,人们在心静去掉杂念的情况下就可以把事情做得更好,如儒生、医师,就包括一些现代人也是这样。

但是,现在在这里不准我们炼功,甚至还没有炼功,只是坐在那里把一条腿盘在另一条腿上,或者单手立掌胸前都不允许,做了就会铐起来(双手铐在窗上罚站)有时铐在床架上可以坐着的,刚把腿盘上来(根本就炼不了功)就被铐在更高的位置,不让坐下。有的双手拉平,“一”字铐在床架上,有的双手“V”型反扣在床架上。就算我们炼功,对于不相信炼功的人,对他们来说,也只不过是一个姿势、动作,为什么不允许,我们炼功或盘着腿看书,单手立掌不影响任何人,更没有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规范。为什么会出现所谓的一个不允许我们炼功、盘腿、单手立掌的道理呢?一个合法公民,就可以那么轻易地被剥夺这个与生俱来的权利吗?修炼的人修的是“真、善、忍”,修去自己的私心,修心性,炼自己的身体,达到精神与物质的一起提高、净化自己,这难道不对吗?

人民群众炼功有什么罪?我炼功自己炼,何来“组织”的问题?我只代表我自己,我修炼了5年了,我最清楚法轮功好,我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有是非分辨的能力,不好的我会那么坚持吗?对于我个人炼功的问题,国家宪法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吗?没有,那么这个管理规定侵犯了我们最基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合法吗?能成立吗?公民不是有信仰自由吗?那么这种做法不是维护什么正常秩序,而是阻止公民修炼,这合法吗?还站在公正的立场吗?

另外,我想咨询一下,几个人定的东西是法律吗?我想就这个问题,向检察官反映和咨询有关的法律,因为我相信,正义终会得到伸张。针对这种不公正的对待,我们很多学员都采取绝食抗议,这是我们仅有能采取的方式,因为我们是修善的,不会向常人一样以暴力相向。可是绝食后,我们一样被铐起来,只要炼功或盘着腿,立一下掌。我们绝食后,这里给插胃管,给插上就不拔下来,把我们绑在床上,手脚不能动,也就是说,要你再难受难受,而不真是为了让你进食,这是不是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加重迫害吗?甚至在这里灌食时,手铐起来,脚让人按着,插时很容易窒息,有生命危险。当我们指出这一点时,三大队的花少霞还说:就是你今天死在这里,你要炼功,我都不答应,死后还要解剖身体,看是医疗事故,还是绝食造成的。意思是说,她们也不承担责任。

二零零二年三月

五、拂尘

(一)严正声明

在高压环境中,一切所谓“转化”都是荒唐的、虚假、扭曲的、邪恶的。也是徒劳的。

“没有法轮大法,我的生命将会枯萎腐烂,走向灭亡。”——此语出自曾到过广州市槎头劳教所做“转化”工作的刘冬梅在明慧网上发表的“严正声明”。刘冬梅,女,东北财经大学讲师,一九九九年十月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三年,曾是辽宁马三家教养院第一批“被转化典型”、“大连市法轮功人员转化巡回帮教团”骨干、司法部“第二次全国法轮功人员帮教团”成员。她说:“我之所以能在这可怕的歧途上回过头来,是大法的威力,师父的慈悲救了我”。

事实上,槎头劳教所许许多多跌倒过的法轮功学员,都最终站了起来,继续前行。例如,明慧网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表了一份“严正声明”,此时该学员仍身陷牢狱,全文如下:

我是王惠敏,今年三十九岁,被非法关押前在花城出版社任美术编辑、副主任职位。因炼法轮功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抓,二零零一年三月一日被非法关押在广州槎头劳教所,被非法劳教一年。

到劳教所每天面临的就是洗脑。由于我不妥协,五月十五日至十八日我成了所里所谓的攻坚对象。这期间是严管被隔离的,除了每天完成的“作业”(感想,思想汇报,公民教育,背三字经等),可以冲凉外,不能出房门一步,不能与同房间以外的任何人接触、交谈。被迫把私人拥有的食物交出来由所里管理,不让吃。每天大小便不允许到厕所,只能在房内马桶解决,没有公民的隐私权。民管会规定:坚定修炼者的私人物品,包括信件,写的文字,随时被背离了信仰的人查看。晚上到了所里规定睡眠的时间就开始了十几、二十人来围攻我。我在这期间迷惑了,主意识开始不清晰了。加上每天睡眠的时间到了也不让睡。半夜十二点、二点、四点才能睡(有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二天二夜不给睡觉)。我的脑子根本不能按照法理去思考,这正是民管会(背离信仰者组成的助纣为虐的组织)要达到的效果,把原来修炼的东西打乱,塞给一套现成的邪悟进去。每天不间断地被塞进邪悟,无论白天、晚上。因为一旦有间断,正念一出分清正邪,邪悟就不管用了。就这样外在的强制洗脑与自己的担心、懦弱,分不清正邪,写下了“三书”。错误地把修炼的凡事朝内找,找自己不好的改正,“认为是自私,是为了自己的提高。”如果使自己成为一个越来越好的人都是自私,难道每个人都想成为一个越来越好的人都认为是有错的,那么社会的道德、良知都没有了,没有了好坏、善恶,那社会的价值体系都乱套了,人的标准也乱套了,社会将不成为社会,这才是真正最可怕的。背叛了的人,大多数心里都明白大法是好的,但从她们口中,说出的却是邪法。然后顺水推舟地揭批大法与师父,心安理得的放下修炼,口是心非,连做人的标准都不是。每个曾修炼的人都在修炼中受益。内心的真实体会,亲身的经历是抹不掉的,那些走到大法对立面的,背叛大法犯罪的,就是不想让世人得法,不让人受益,是真正毁了无辜的人与有缘人。背叛者们看待修炼人的眼光,是恶者的心态,不可能看到修炼的伟大与殊胜以及修炼者的真实面貌与境界的体现。想了解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从背叛者们那里是不可能得到的。

人算不如天算,人无论怎样都不能逃离自然的法则,天灾人祸就是上苍对人错误的制裁与警告;生老病死就是上苍对人的制约;善恶必报的因果关系是真正存在的,我为我背叛的错误行为悔恨。担心由于自己的错误使周围的人对大法误解,失去得法的机缘,遭受本不应有的报应,这包括我的家人,我单位的同事、朋友及听闻此事造成不好效果的人,造成的影响之恶劣真是害人害己。在此我希望能说明我遭受洗脑的这段真实情况,声明在这期间所说所写的一切作废,都不是我内心的真实表达,挽回造成的损失。

叛徒们是以伪善的面孔出现,打着大法的旗号进行欺骗,是真正害人的邪恶势力。那些欺世的谎言说放下修炼了,就能逐步达到无私无我的境界。我被迷惑后,攻坚结束了。洗脑也象潮水退却了一样,不堪一击,大法在我内心是抹不掉的。我知道我的内心与行为是不符合的。在那一个多月中,身体上出现的不舒服似炼功前的状态,承受力的减弱,怕苦、怕累、吃不好、睡不好,没有心法的约束,以至写出了揭批材料,这材料都不是真实的。我感受到放下修炼并不象叛徒们说的高境界,并不是什么都没失去,而是成了一个不好的常人,我也为我个人的错误去付出代价,做了一个法轮功学员绝对不能做的事。现在我重新回到正法修炼中,做一个真正的法轮功学员。

王惠敏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二日于槎头劳教所在地

又如,一位法轮功学员在将离开槎头劳教所前,让同修将她亲手写的“严正声明”带出去上网,严正声明在劳教所里写的、讲的任何不符合大法的东西作废;同时在每日给恶警看的日记中声明自己在这里时所讲、所写的任何不符合大法的言论、文字作废,并拒绝恶警安排我在春节联欢会的表演。由于她当时心态很正,恶警们没有一个来找她麻烦的。后来她在明慧网上撰文叙说自己所遭受迫害,其中关于在槎头劳教所部份如下:

二零零二年九月中秋节前一天,我也被不法人员们在异地绑架到了槎头劳教所三大队。我被关在小房子里,恶警还派了一个“夹控”(劳教人员)监视,强逼我背所规,不准睡觉。我坚决抵制。后来不法人员把我调到另一间报纸房,该房子的窗户都用报纸糊住了,改换二个“夹控”日夜轮班折磨我,不让睡,不让坐,不准动,面向用报纸封住的窗户日夜站立。

当时真的是度日如年,到了第四天晚上我出现了恶心呕吐现象。因我已绝食几天,吐不出东西来,第五天晚上,全身疼痛,我刚动一动,一“夹控”就挥拳打我,一“夹控”用指甲捏我的手臂,我的双脚早已肿得走路不便了,我提出验伤,无人理会。两个“夹控”,一个天天迫我写“三书”,一个天天骂我,我最心痛的就是她骂大法。由于恶警、“帮教”的恐吓、引诱、欺骗和折磨,加上我自身的执著,被邪恶钻了空子,给自己的修炼留下了污点。但当我清醒过来时,我开始做我应该做的事:背师父的大法、发正念,向同修说明任何转化都是错的,还让同修有机会就写作废声明。(【明慧网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四日】我三次被劫持到广州戒毒所迫害)

又如余玮明。因参加广州二零零零年“6•18”大炼功被非法劳教二年。在劳教所里曾走过弯路,写过“三书”,但在看了师父的《建议》等经文后,及时醒悟,声明“三书”作废,重新坚定修炼。非法劳教到期后,邪恶之徒诱惑她只要收回“声明”就送其回家,被拒绝后,将其劫持到东山区洗脑班继续迫害。

又如曾洁。她被劫持在槎头劳教所期间,常常看到学员被毒打,每到半夜,常常听到学员遭酷刑折磨而发出的凄厉的惨叫声。曾洁恢复人身自由后也发表了严正声明:九九年至今,我所写过、说过、做过的违背大法、违背良心的一切言行统统作废。真心改过,堂堂正正的做一名法轮功学员,走正自己的路,努力做好三件事,走师尊安排的修炼之路。

(二)正念显神威

法轮功学员坚定修炼,不是为了承受迫害,而是要解体迫害。一位法轮功学员在槎头劳教所亲眼见证了法轮功学员正念的威力,其自诉如下:

1.二零零二年五月四日那天,广州星海音乐学院团委到广州市槎头劳教所作所谓的“慰问演出”。当上演诽谤法轮功内容的节目时,在场的法轮功学员有的强烈抗议,大家都发正念,会场一片混乱,整个劳教所停电十几秒钟,该节目停演,后面的节目,也因为音响、麦克风故障,无法顺利进行,只好草草收场,狼狈离开。以后广州星海音乐学院团委再也不敢来了。

2.二零零三年五月,劳教所恶警唆使一个吸毒犯人(夹控人员)连续两天对被她监控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谩骂,同时诽谤大法。该法轮功学员对其劝善不听,于是就发正念。过两天,那个吸毒犯人右眼突然红肿痛的睁不开,右脸也红肿变形,一个半月,打针吃药无效,抽了几次脓血,那只眼差点瞎了。专管三大队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干警看到恶报这么严重,吓的要死,怕恶报上身,以后再也没施此毒招迫害该法轮功学员。

3.二零零三年初,劳教所妄图对那位法轮功学员强制洗脑,逼她看诽谤大法的光碟。该法轮功学员发正念,整栋管教大楼的电闸老断线,断断续续的断电,折腾的她们够呛。从那以后,不再强制那位法轮功学员看诽谤录像。

4.二零零三年在槎头劳教所,当法轮功学员之间要传经文的时候,那位法轮功学员就用意念叫吸毒犯人(夹控人员)离开,她们马上就离开了;当要了解其他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情况时,那位法轮功学员就想:让知道内幕的夹控人员过来,将她们知道的都说出来。那些夹控人员就会被安排过来谈,透露内情。这样,那位法轮功学员就可以帮着其他同修发正念,甚至叫夹控人员传递纸条,提醒其他同修把握好,共同反迫害。(【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在槎头劳教所见证正念显神威)

类似事例在槎头劳教所出现很多。一位法轮功学员也曾在明慧网撰文叙述自己正念抵制迫害的经历,其中关于槎头劳教所的部份如下:

二零零二年四、五月间,劳教所换了管教管我,她受恶党的谎言毒害太深,听不进真相,还多次攻击大法。一次,她正站在我的面前攻击大法,大法的功能将她的假面具撕开,露出很狰狞的面目,是个地狱小鬼。我马上发正念,她吓得赶紧逃走。从那以后,她老躲着我,没听到她攻击大法了。

二零零二年一大队有个队长,刚提上来就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一天早上,这个队长和一个管教(受了她的影响)正坐在大门边值班。我刚从厕所出来,离她们大约八十米远,我按习惯心里念正法口诀,还没念完口诀,看见她们两个人同时从椅子上往前抛出来两三米远,坐在地上。她们往后面,左右看,没有人,再往前看,看到我走着。我当时也没意料到。但大法的威力确实使她们震慑了,从那以后她们的恶行有所收敛。

在邪恶场所,我们每天都高密度发正念,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恶警特别害怕,不太敢靠近法轮功学员,恶警王玉常常坐在很远的地方,她们的声音刚传过来,法轮功学员就加强发正念。

二零零三年六月,我将自己和我们学员在劳教所受迫害的情况写了两封信给白云区检察院驻槎头劳教所监察室。在三大队,少部份实施迫害的恶警一直在隐瞒真相,大部份管教了解不多。我要写控告信时,我没告诉任何人,看管我的吸毒人员刚好从管教那里借了几本杂志,有关法律方面的,正好是我需要的。那几天,她经常到外面玩去了,我就有时间写信。信写好后,我就想:让所有的管教传遍知道真相后,再交给专管迫害法轮功的梁惠萍所长,让所长徐显干等所部头目知道,再交给监察室。也要让所有夹控(参与迫害的吸毒人员)知道。果真,这两封信就是按我的想法传过去的。当时,劳教所象炸开了锅似的,很多管教、夹控都在议论真相,实施了迫害的恶警、所头目、夹控个个坐立不安。吸毒人员曾帼建直接参与迫害,也是被控告的对象,听到消息当场就吓的病倒了,血压很低,好长时间走路要别人扶着。

可以说,那两封控告信让所有三大队及所部的人都心惊胆颤。明白了真相、同情法轮功的管教和吸毒人员既为我叫好,内心佩服,又为我的安全担忧。我没有顾虑心、担心、怕心,我觉的制止迫害,救度众生,证实大法是很神圣的事情,是对生命真正的负责任。问心无愧,应该堂堂正正的做。梁惠萍接到信后来看我,当时她的表情很难堪,我对她说:“希望你们不要再迫害法轮功学员了。人做了什么都要自己去承受偿还的。”七月份我就到期了。广州六一零想将我送洗脑班,要我填表,我拒绝。所长梁惠萍、科长卢冬梅、队长、很多管教多次求我离开,不要影响她们吃饭问题。(【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在看守所、劳教所、洗脑班抵制迫害)

六、恶人榜

广州市槎头劳教所
地址:广州白云区槎头小岛 邮编:510435

(一)恶人榜(部份)

在由上而下的迫害政策中,哪个恶警管辖下的学员写了所谓“三书”(放弃信仰的悔过书等),该恶警就可以升职、得奖金。例如一个张姓恶警,原来是个普通警察,就因为她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让学员写了“三书”,立即就被提为中队长。她却恬不知耻的对人说,我可没多拿一分钱奖金。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现公布槎头劳教所部份助纣为虐的恶警名单,如下。
所长兼书记:徐显干
专管所长:梁惠萍(女)
副所长: 刘水娇
前槎头劳教所政委:李雪珍(主管洗脑“工作”)

专管大队教导员:阮玲
前专管教导员:花少霞(女,警号4422049)
原三大队教导员:黄育
向帆(警号4422007,因卖命迫害法轮功二零零二年底被评为“广州市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之一)
江玉英(警号4422197,因卖命迫害法轮功成为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会火炬手)
郑海燕
卢冬梅

周华君
陈嘉瑜(音)
冯张凤
卓秀玲(警号4422194)
廖容容(警号4422191)
范丽娟
吕春林(警号4422279)
谢姓管教

冯红
张力
张伟新(警号4422079)
古玉兰(警号4422192)
蔡志群(警号4422113)
岑素贞(警号4422258)
熊护兵(警号4422106)
王瑞霞(警号4422112)
刘碧桃(警号4422225)
王穗娟(警号4422283)
黄肖新(警号4422021)
徐桃客(警号4422030)
史建红
陈运莲(陈大嘴)
徐晓红(警号4422171)
黄雪多(警号4422199)
张景清
汤慧晶(警号4422237)
何雪梅(警号4422157)
陈嘉瑜
幸慧妍
林文英(生产队长)
鲁平
陈爱莲
张玉清
辛慧妤

(二)部份恶报案例

槎头劳教所一批恶警紧跟江氏集团,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使用残酷手段进行迫害,恶报接连不断。

1、第一任教导员王玉心狠手辣,做恶多端,不但自身遭恶报,早已多种疾病缠身,弱不禁风,还祸及家人。其丈夫外出钓鱼时触电身亡。

2、管教张×充当打手很卖力,结果遭报,一只手耷拉着几乎残废。

3、第二任教导员花少霞周身病痛,颈椎病,肩周炎,各种手段治疗无效,反而越来越严重。

4、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所长梁惠萍,早已怪病缠身,脸面浮肿变形脱相。

5、前任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所长李雪珍,后调到广州洗脑班当政委,双手沾满法轮功学员的鲜血,她本人和家人(女儿)经常遭恶报,多次出车祸、遭抢劫。

6、迫害法轮功第三大队队长向帆,得了一种怪病,身体短时间内快速膨胀,臃肿得很吓人。

7、劳教科长给学员加刑后自己的手骨折。
结语
向劳教所的所有警察进一言。第一,法轮功学员是按“真善忍”修炼的好人,试问宪法与法律中那一条说做好人要被判刑、劳教的,好人不是越多越好吗?只有坏人才怕好人多。实际上也只有江氏集团与中共及追随他们的人,才是凌驾于宪法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破坏法律的罪人,他们的罪行,已不是判刑能偿还的了。第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天理,想堵死别人的活路就是堵死自己的活路。还是给自己留条后路吧!不为自己着想也要为自己的家人着想啊!

附录一:部份遭广州市槎头劳教所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名单

1. 李明蔚(二零零一年底第一个正念闯出槎头劳教所)
2. 戴艳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被超期关押,二零零一年底正念闯出)
3. 陈春莉(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被非法劳教一年)
4. 刘海利(现年三十多岁,北二外日语硕士,暨南大学日语教师,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后精神失常)
5. 欧阳汐音(现年三十六岁,二零零零年初劫入,被非法劳教三年,回兰州后精神失常)
6. 蒋爱鸣(现年四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初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7. 吴瑞绮(时年五十三岁,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二零零零年一月再次进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8. 罗慕栾(二零零零年初至二零零一年四月十九日,被劫持迫害十四个月)
9. 梁文坚(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0. 邹玉韵(二零零零年二月九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延期一年,劫持到多个洗脑班持续迫害)
11. 徐菊华(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一年,加刑一年)
12. 汪宇清(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到期)
13. 赵愉(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4. 沈荔(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5. 宋洪锋(二零零零年初被非法劳教,二年)
16. 徐红霞(儿童心理学硕士,广东省妇联干部,时年三十一岁,二零零零年二月底被绑架,二年)
17. 陈悦旭(贵州人,在广州工作,二零零零年五月底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18. 欧冰坛(现年三十一岁,二零零零年六月左右劫入,二年或一年)
19. 林小蓓(现年约三十五岁,二零零零年六月左右劫入,二年或一年)
20. 胡映霞(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七日被绑架,三年)
21. 唐西陶(退休,二零零零年七月六日被绑架,二年)
22. 李惠花(时年六十五岁,二零零零年七月八日深夜被绑架,一年)
23. 李红伶(女,增城区二中英语教师,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劳教一年)
24. 武扬珍(工作单位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二零零零年八月十日被非法劳教一年,加期六个月)
25. 陈华(二零零零年七月至二零零三年一月被劫持迫害)
26. 宋津(年轻未婚法轮功学员,在强制转化中精神失常)
27. 周洁丽(年轻未婚法轮功学员,在强制转化中精神失常)
28. 邓少霞(二年,二零零二年二月到期)
29. 邓淑娟(二年,二零零二年六月到期)
30. 颜海玉(女,时年四十六岁,原广东农垦物资总公司工会副主席,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六月到期)
31. 唐乙文(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八月到期,被加期)
32. 曾艳辉(被非法劳教二年)
33. 吴秀花(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六月到期)
34. 谭少维(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七月到期)
35. 郭雅芬(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到期)
36. 王慧敏(被非法劳教一年,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到期)
37. 熊玉兰(被非法劳教二年)
38. 罗江英(被非法劳教二年)
39. 唐福兰(被非法劳教一年,释放后又抓回)
40. 马建蓉(被非法劳教二年,释放后又抓回)
41. 戴咏梅(被非法劳教一年,延期二年,释放后又抓回)
42. 沈家宁(被非法劳教二年)
43. 邓小燕
44. 钟兰清(周兰清?)(被非法劳教二年)
45. 伍吟恩
46. 吴华
47. 李蔓
48. 林少华
49. 林颖榆
50. 余玮明(因参加广州二零零零年“6.18”大炼功被非法劳教二年)
51. 邓芳
52. 隋晓
53. 谢焱(被非法劳教二年,二零零二年十月到期,延期三个月)
54. 李妙莲(时年二十九岁,广州歌手,二零零零年六月在天安门广场请愿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三年)
55. 王英(时年四十一岁,中国科学院广东省分院地化所工程师,二零零零年七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56. 张少铃(广州荔湾区人,二零零零年七月被非法劳教)
57. 周敏桐岳母二姐妹(二零零零年七月中旬被绑架、劫入)
58. 叶慧珠(二零零零年七、八月间被绑架,二年)
59. 葛佳(时年三十岁左右,广东电视台工作人员,二零零零年十月被绑架,劫入)
60. 谢燕(二零零零年十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三年)
61. 陈丽萍(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二年)
62. 周梅林(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63. 钟凤燕(二零零零年底,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64. 陆玲(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系教师,二零零零年被非法劳教三年)
65. 陈穗玲(二零零零年被华乐街派出所恶警绑架,劫入)
66. 林少华(林小蓓母亲,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或一年,正念闯出)
67. 李燕(李曼的妹妹,现年三十多岁,广州市小北路小学语文教师,二零零零年劫入,三年)
68. 邓韵静(现年三十多岁,清远学员,二年)
69. 庞冬珍(现年三十四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三年)
70. 谢衍君(现年三十五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1. 吴瑞绮(现年六十岁左右,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2. 郑桅英(二零零零年劫入,已含冤离世)
73. 戴小荣(五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或一年)
74. 冯灵萍(四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5. 李娥英(六十到七十多岁,二零零零年劫入,二年)
76. 张爱萍(现年五十多岁,家住华南理工大学)
77. 李艳
78. 陈承燕
79. 汤金爱(女,增城区镇龙镇人,被强制堕胎,二零零一年大年三十晚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80. 谢云霞(女,时年三十三岁,原广东省委办公厅干部,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劫入)
81. 古婉美(广州外经贸委干部,二零零一年传统新年期间被绑架,二年)
82. 李琼(女,二年,二零零二年七月到期)
83. 焦健(搜狐华南副总,二年)
84. 司兵
85. 韩祎哲(华南师范大学教师,二零零一年三月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86. 陈丽霞(家住海珠区昌岗路,二零零一年五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87. 曾裕华(五十六岁,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医院药剂科会计,二零零一年五月被绑架,已含冤离世)
88. 谢坤香(五十多岁,原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派出所警察,二零零一年六月被劫入、迫害)
89. 卢怡蓉(二零零一年九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90. 高焕莲(二年)
91. 梁子慧(二年,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保外就医)
92. 薛仁琼(约二零零一年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93. 夏月琴(湖北人,约二零零一年被绑架)
94. 李健(中山大学教工,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一年)
95. 杨艳(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96. 王家芳(二零零二年一月劫入)
97. 李晓今(二零零二年一月劫入,已含冤离世)
98. 邓怡(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晚被绑架,二年)
99. 黄海燕(佛山人,时年二十多岁)
100. 徐建琼(女,时年约五十八岁,原广州纸厂医务人员,二零零二年十月劫入,一年六个月)
101. 刘秀英(女,时年五十岁,湖南人,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02. 曾小玲(女,时年二十八岁左右,湖南人,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03. 赵淑梅(二零零三年传统新年前夕被绑架,劫入)
104. 石荣(二零零三年传统新年前夕被绑架,劫入)
105. 史慧丰(女,时年近七十岁,荔湾区人,二零零三年六月中旬被绑架,一年)
106. 卓越(女,时年三十多岁)
107. 王潜(黄浅?)
108. 陆羡明(二次)
109. 王霞(广州市花都区核工业293退休职工,二零零三年八月被劫入,一年六个月)
110. 张茂英(二零零三年被八月被劫入,一年六个月)
111. 陈华(二零零四年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六个月)
112. 陈桦(三年)
113. 戴艳红(二零零四年四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14. 陈东慧(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劳教三年)
115. 邓冬梅(又名邓祥秀,二零零四年九月被绑架)
116. 刘怀英(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六个月)
117. 张玉兰(女,时年五十五岁,系广州市海运局菠萝庙船厂职工,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被绑架)
118. 李红伶(女,增城区二中英语教师,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再遭绑架,非法劳教二年)
119. 邓淑娟
120. 黄艳江(家住广州下渡路,二零零五年九月上旬被绑架)
121. 宋虹锋(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22. 邓祥秀(女,时年四十岁,湖南祁东县人,被非法劳教二年)
123. 郑洁儿(二年,二零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劫入)
124. 梁丽霞(在香港机场工作,二零零六年九月三日在广州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25. 林冰菊(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26. 林文凤(广州海珠区人,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劫入,被非法劳教二年)
127. 沈元慧(广州海珠区人,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28. 赵英梅(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29. 林秀金(二零零七年六月劫入,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30. 黄海霞(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31. 汪宇清(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劫入)
132. 穆广杰(女,现年七十一岁,家住海珠区下渡路,二零零八年三月中旬被绑架)
133. 吴正萍(湖北人,约四十岁,被非法劳教二年,约二零零九年五月到期)
134. 姜美媛(约四十岁,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约二零零九年十月到期)
135. 梁活(女,五十七岁,二零零九年一月十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
136. 熊玉兰(二零零九年三月上旬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7. 雷文(女,43岁,广东省电力学校教师,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8. 樊红卫(女,硕士,约四十岁,二零零九年四月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39. 黄小瑜(二零零九年七月九日晚被绑架)
140. 张润钊(女,四十五岁,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劫入)
141. 张丽霞(二零零九年于七月二十日晚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2. 周雪霞(女,教师,二零零九年九月劫入)
143. 郑映英(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4. 梁惠贤(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45. 吴丽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46. 骆丽萍(女,约五十四岁,广州市中国旅行社退休职工,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被绑架,一年六个月)
147. 刘玉娥(湖北松滋市人,到广州市番禺区走亲戚,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七日晚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48. 杨黎燕(女,广州美林集团公司工程师,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九日被绑架,三月十七日劫入)
149. 侯月萍(女,三十八岁,广州救助局财务经理,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七日被绑架,被非法劳教二年)
150. 任秋红(二零一零年在五月十五日被诬告,绑架,被非法劳教一年六个月)
151. 曾丽波(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被绑架)
152. 李静(湖北人,广州打工,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五日被绑架,一年九个月)
153. 谢纯瑶
154. 李文玉
155. 谢文瑞
156. 赵萍(原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157. 罗春红
158. 高素明
159. 高倩明
160. 周雪菲(从广东省三水劳教所转押过来“转化”,为期二个月)
161. 曾洁(周敏桐之妻)
162. 徐小华(二年)
163. 张阿莲(澳洲公民的亲属)

附录二:《广州市槎头劳动教养管理 法轮功类劳教人员考核奖惩规定》

一、奖励(略)

二、处罚

法轮功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经过严格的教育学习,在改造期间仍对法轮功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或有违反所规队纪行为的,要在对其实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禁闭、延长劳教期限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一) 在场所内有炼功、传功、绝食、有病拒绝接受治疗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等抗改行为的,给予罚1000分,对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加期一至三个月的处理。

(二)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所、队组织的学习和考试,或者学习期间不主动、不按规定填写入所教育各种表格和思想汇报和揭批材料,破坏学习制度的,或者参加各种考试无故交白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罚1000分。

(三) 有私藏、传抄、诵读或默写法轮功宣传品行为,发现一次扣1000分,给他人传阅经文或者接受他人经文的,发现一次加期一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的处理。

(四) 坚持顽固立场,散布反动思想及言论,不认罪错,公开要求与政府、干警对话,言行嚣张,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给予加期1至3个月的处理。

(五) 幕后指使他人进行炼功、传功、绝食和闹事等抗改行为的顽固分子,一经查实,给予加期3至六个月的处理。

(六) 在场所内煽动骚乱,纠合闹事,危害场所改造秩序、安全、稳定的,给予加期半年以上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转化后思想反复的,给予十五天的思考后仍不能认识的,给予加期一个月的处理。

(八) 正期已到尚未转化为写“三书”的学员延长劳教期限一年。

三、分级管理及处遇规定

(一) 宽管的处遇(略)
(二) 普管的处遇(略)

(三) 严管的处遇
思想顽固,仍不认罪认错,执迷不悟的,一切活动受到严格管理,限定活动范围,二十四小时由三名劳教人员进行夹控;每周给予两个半天的学习与训练,每周写一次思想小结,每个月写一次思想汇报,并由本班组学员对其思想认识、表现情况进行评论、评定等级;未转化期间暂停接见直系亲属(经主管所领导或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而且停止购买除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各种物品、取消各种奖励、不能当选为“三大员”、不能够办理所外执行等手续。

四、奖惩原则和要求(略)

五、本规定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当日前一篇文章: 台历和挂历制作图解(更新版)
当日后一篇文章: 历史故事:朱寿命赎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