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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贪财行贿,法院、劳教所合谋迫害高素英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明慧通讯员山西报道)山西长治法轮功学员高素英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在家中被长治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定劳教两年。二零零八年十一月,高素英的丈夫王聪伶假借高素英坚持炼法轮功为由起诉离婚。王聪伶行贿法院和劳教所恶警,借离婚侵吞全部家产,并阻止高素英上诉。

开庭二十分钟判决离婚案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长治城区法院四名工作人员、高素英的丈夫及律师到女子劳教所开庭,审理离婚案。劳教所二队大队长陈春香一同在庭上。开庭过程中,高素英的丈夫与城区法院的法官一唱一和,将家庭遭受魔难的责任全归在高素英坚持修炼法轮功。

高素英在庭上反驳,陈述自己及家庭在她炼功多年所得到的益处,令法官、王聪伶哑口无言。在陈述中高素英数次被法官及恶警陈春香打断,想阻止高素英的辩护。法官匆匆问了几个家庭方面的问题,也不听高素英的回答,就诱骗高素英在审讯记录上签字。高素英不签,要求看记录,法官欺骗说:签完字就让你看。狱警陈春香在一旁也催促高素英签字。这时高素英的丈夫王聪伶、律师、其他三名工作人员都急忙离开了房间。待高素英签完字后,法官一把夺过记录,夹起来匆忙跑了,根本不给高素英看记录,狱警陈春香则哈哈大笑。整个开庭时间不足二十分钟,明明是一场闹剧,是事先策划、安排好了,结果都内定好了,只不过走个过场而已。

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高素英收到城区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多项明显违背《婚姻法》,甚至基本之处都违背法律、判决结果背离人和社会的基本道德。《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判决书中将高素英的家庭份内合法财产全部判给了王聪伶。

趁高素英被迫害、失去自由之际遭落井下石、污蔑陷害,使高素英身无分文、无家可归。

前夫自称贿赂法官,官司由他说的算

在高素英收到判决书,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高素英与丈夫王聪伶通了一次电话,王聪伶在电话中明讲就是给法官送了六千元钱,说高素英别想打赢官司,打到哪儿都是他说了算(他会给法官送钱)。

王聪伶一面贿赂法官,利用法官按他的意愿判案;另一方面贿赂山西女子劳教所二队恶警陈慧茹、陈春香,利用两名恶警在劳教所中用不法手段直接阻止高素英上诉。

高素英上述,恶警百般刁难

高素英在法定十五日上诉期内写上诉书,受到狱警陈慧茹、陈春香的百般刁难,根本不给高素英写上诉书的时间。国家《宪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陈慧茹、陈春香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执法违法,强行干涉法轮功学员行使上诉权,她们还剥夺高素英请律师的司法权利,高素英在有同情心的警察的帮助下,与女所的一名律师取得联系,律师答应面见高素英听取案件情况,但律师要求当面会见高素英的请求被恶警陈慧茹、陈春香拒绝,不允许见。在高素英打官司的过程中,恶警陈慧茹、陈春香与王聪伶、长治城区法院结成一伙,狼狈为奸,给高素英的上诉不断制造干扰和困难,以达到“从经济上搞垮”的目的。

知情者投诉检察院,重审结果全部财产被侵吞

对高素英的离婚案,有知情的好心人给长治检察院写了封投诉信,投诉长治城区法院法官在审理高素英的离婚案中有受贿行为。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两位工作人员到山西女子劳教所,调查高素英的丈夫王聪伶与长治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勾结行贿受贿一事。高素英将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不足二十分钟的开庭、与王聪伶通电话的内容、案子的判决书及高素英的财产被全部洗劫一空的结果全部讲给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检察院的这两位工作人员在听完高素英被民三庭枉判的情况后,将高素英的上诉书带回检察院。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长治城区法院五马法庭以审判长陈晋元、审判员李艳琴、书记员张小凤、陪审员刘志波组成,对高素英的离婚案进行所谓“重审”。高素英在重审过程中向五马法庭提出申请,“因现身在劳教所中,没有人身自由,离婚涉及的财产、房产、资产、物品不易经管核实,离婚需要的证据无法带到法庭,望我走出劳教所在自由的条件下把婚姻问题处理完毕”。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长治城区五马法庭作出判决:判决离婚,共同财产不作分割。重审结果比一审更无人性,高素英二十多年的婚姻家庭收入和家产在法庭的遮掩下已全部被王聪伶侵吞。王聪伶利用行贿受贿、栽赃陷害等手段如愿以偿,达到其霸占钱财的卑鄙目的。

针对重审的结果,高素英依法提出上诉,要求写上诉书。此次恶警陈慧茹、陈春香比上次更邪恶,不仅不让高素英及时写,陈慧茹还指令包夹吸毒人员将高素英的纸笔全部封在柜中,不许高素英使用,高素英如取就打。在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至十一月十二日期间,高素英连续被暴力殴打三次,被打得翻滚在地,满嘴流血,牙齿松动。详细情况已在文章“山西女子劳教所恶警残酷迫害高素英”(明慧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五日)中刊出。

高素英寄给长治城区法院要求上诉的信件,城区法院至今不回复、不立案。高素英又写出要求再审的重审信寄给长治检察院,交给陈慧茹,足足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一月十一日陈慧茹才收下。一月二十九日,高素英问陈慧茹信发了没有,陈慧茹开始说转给所里了,看需不需要寄。第二天就说没时间,愿找谁寄找谁寄。二月二日,陈慧茹把信退给了高素英。同时陈春香指使包夹把高素英的笔全部偷出,不许高素英再写申诉信。国家《宪法》中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的保护”。在山西女子劳教所,法轮功学员基本的通信权都被恶警邪恶的剥夺,丧失一切合法权利。

高素英将离婚案的整个过程、现在无法写、寄上诉信的情况向二队警察雷红珍反映,要求允许寄信。雷红珍答应向所长请示。过段时间后高素英又问雷红珍,雷红珍为难地说她也无能为力,只能这样。实际上山西女所所长王敏早就知道高素英离婚案受冤的情况以及陈慧茹、陈春香所干的恶事,这也是她点头同意、安排的,所长王敏也是收受贿赂的一员。

高素英的前夫不顾天理,昧着良心诬告陷害高素英。长治城区法院、山西女所助纣为虐,山西“六一零”幕后撑腰,形成团伙迫害法轮功学员。黑暗过去是光明,真相总有揭示的一天,望仍在行恶的人,为自己的未来想一想,给自己留一条出路。长治城区法院、司法界人士,相信你们其中定有正义、道德之士,不畏强权黑暗,勇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为对你们寄予希望的民众洗清冤屈。我们法轮功学员愿与所有正义人士携手,共同制止这场邪恶中共对人性道德良知的迫害,解救我们的同胞免于谎言的毒害,还人类以祥和、安宁的生活。


附:高素英写给长治检察院的申请重审书

申请重审书

致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官:

你们好!我叫高素英,现年四十八岁,一九六二年八月二十日出生,长治市长青总公司新华分公司人,家住长治市城区环东路桃花街160号。我是一个信仰“真善忍”,是正法正道的法轮功学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外界的这种大环境下,我与众多法轮功学员一样,我和我的家庭都遭遇了巨大的压力和魔难。我曾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判刑三年,在二零零八年五月九日被劳教两年,现在我身在山西省女子劳教所。

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外界的影响作用下,我的家庭又遭变故,王聪伶(我结婚二十余年的丈夫)于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向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起诉与我离婚。我在递交城区法院的答辩书中明确表明,我本人不同意离婚,同时讲明:“我现在劳教所中,没有人身自由,离婚涉及的财产、房产、资产、物品不易经管核实,离婚需要的证据无法带到法庭,望我走出劳教所在自由的条件下把婚姻问题处理完毕”。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一行在山西省女子劳教所用不足二十分钟的时间开庭审理此案,强行我先签字后再看口供笔录。哪知我签上名,法官一把抢走笔录立即跑掉。

二零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大年初六)晚我收到劳教所(山西省女子劳教所二队)转交我的判决书((二零零八)城民三初字第394号)。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法院寄给我的判决书,从法律上看,判决结果是非常不公正的,判决中多项违背事实,违反《婚姻法》及相关法律,针对这样不合法的判决,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我于二零零九年二月七日向长治市城区法院提交了上诉书。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离婚一案的上诉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二零零八)城民三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二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工作人员到山西省女子劳教所向我调查,原告王聪伶即我的丈夫与长治市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勾结行贿受贿借离婚一案洗劫我的全部财产一事。因检察院收到匿名信,我不知道是知情的好心人写的信,也不知是受贿的污吏法官因良智的忏悔而无脸面对长治的人民对他们的重托,愧疚而写。总之,王聪伶与城区法院的法官勾结的卑鄙交易,暴露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桌面上,现不知对这群贪官污吏调查的结果如何,又一群污吏登场。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日长治市城区法院五马法庭以审判长陈晋元、审判员李艳琴、书记员张小凤、陪审员刘志波一行,对我的离婚案进行所谓“重审”。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我收到了城区法院五马法庭寄给我的判决书(二零零九)城民重字第65号。从法律角度看,判决结果完全违反了我国的《婚姻法》。更可笑的是,城区法院五马法庭的法官在执法中却践踏了我国的《婚姻法》,完全失去了理智。重审结果是:判决原告王聪伶与被告高素英离婚,共同财产不作分割,待我劳教期满释放后对财产另行主张权利。儿子已满十九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我再有大半年就会走出劳教所,我身无分文,连生存吃饭睡觉的基本条件都被城区法院五马法庭的法官与王聪伶合谋窃洗掉了,我又如何对财产行主张权利呢?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且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所以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城区法院却对我二十多年的婚姻家庭劳动收入和家产不作分割、不作查实,就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面对这样的重审判决结果,让我不能不想到长治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我的调查,王聪伶这次行贿比上次更超值,且对各个污吏打点满意,使得五马法庭的“法官”无视法律、无视人权、失去理智,做出如此邪恶的判决,城区法院的法官打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使权利,我恳请检察院检察长及检察官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摘落纸上,让全国人民明白了解三十二条法律之规定,对照思考城区法院一批又一批法官是怎样的素质,如何强奸我国的婚姻法、欺压善良,这样的法官会给家庭带来多大的灾难,会给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发人深省……

我迫切希望得到检察官的帮助,同时恳求调查这一离婚案背后阴暗的交易,追究洗劫我全部家产的罪恶污吏,还法律以威严,秉公执法,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我请求重审这一离婚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合法解除我的婚姻,合法合理分割我的财产。我相信无论在何时都有不畏金钱诱惑、不畏权势的正义法官和人士,希望得到帮助!

高素英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山西省女子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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