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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骆斌、杨滔等恶警犯罪记录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重庆报道)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重庆万州公安恶警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用国家的法律量刑,已构成犯罪的人不在少数。

运用法律对照这些人的所作所为一看,不难发现,审判这些坏人恶警的法律要件都已完备。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故意给法轮功学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捏造虚构罪名,损害法轮功学员名誉、人格或嘲笑和辱骂,已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对法轮功学员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强迫承认强加的伪证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如殴打、吊铐、捆绑、电击,以及其它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或变相肉刑,如冻、饿、烤、晒、强迫站着、蹲着、不让睡觉来取得口供。《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对法轮功学员强行搜查身体,闯入法轮功学员家搜查住所,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下面是重庆市万州区几个公安恶人的部份犯罪事实:

骆斌,男,50余岁,原万州区龙宝区公安分局局长,现任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他既是万州区龙宝公安分局的局长,又是万州龙宝区的政法委书记期间,从一九九九年七二零开始,他策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侮辱、诽谤大法。他亲自指挥几百人参加的所谓焚书仪式,利用媒体公开大规模的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修炼者进行肆无忌惮的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并焚烧上万册大法书籍。他还组织公安、国安、各派出所的恶警,大肆抓捕绑架迫害法轮功学员。二零零零年至二零零一年的两年中,就非法劳教二十人,判刑三人,所外劳教九人,送到精神病院迫害的一人,罚款一次高达三万的一人。他还组织了洗脑班,在洗脑班被他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有50多人次,至于拘留、遭毒打的有上百人。骆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罪、诽谤罪。

杨滔,男,40多岁,万州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迫害法轮功的负责人。杨滔与一些单位和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密谋策划,利用手中权力,使用了集人类历史最下流的行为,动用了古今中外一切最恶毒的方式迫害大法修炼者。他指挥或带领坏人、恶警采取监听、监视、跟踪、恐吓、要挟、强拖、撬门、翻墙、打劫、诬陷、敲诈、勒索、绑架、酷刑等手段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仅2004年至2010年间,他绑架42名万州法轮功学员,经他手签字批非法劳教27人,劳改1人,所外劳教14人。杨滔一伙还抢劫,勒索法轮功学员钱财数人。他们肆意制造紧张空气,故意刁难,要挟恐吓法轮功学员:一会喊到派出所“交待问题”,一会喊去某头儿那谈话,一会说检察院起诉你了问题严重,一会又说法院传票到了,某月某日要开庭审判,弄的法轮功学员亲属四处奔波,八方求人,反复请客送礼耗费十三、四万也难了结此事。

杜克斌,男,40岁左右,自零九年当万州区白岩派出所所长以后,他带着副所长高其春、杜永平、章雄伟和谢丽、王贤等一帮警察,肆无忌惮地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他们不讲法律、不讲证据、不讲手续、不讲道理、不讲区域,想抓谁就抓谁,想到哪儿去抓人就到哪儿去抓人,想劳教谁就劳教谁,还不让当事人知道,也不需本人签字。仅2009年至2010年的两年时间,就非法劳教13人,非法所外劳教15人。杜克斌迫害法轮功学员全无人性。有位法轮功学员,丈夫患精神病,啥事都做不了,还有一个十多岁的小孩在校读书,一家人靠她收周围几幢楼的水电费的收入维持生活。白岩派出所全然不顾她患精神病的丈夫和读书小孩的死活,硬是将这位法轮功学员送到重庆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三个月。杜克斌迫害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不讲证据,有个法轮功学员头年在他家搜出三篇经文,事隔两年后非法劳教他一年,还有位法轮功学员九个月后,才知道被杜克斌所外劳教一年。

李兴国,男,30多岁,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警察,复转军人。二零一一年元月八日,黄永桂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迫害的不省人事,其家属和好友不能看到她被折磨致死,将她从医院背回家里调养。二十天后,黄永桂才从休克状态中苏醒过来。能扶着她下地走路,可断断续续说话,但记忆力已丧失。就在黄永桂还挣扎在生死线上的时候,万州区公安分局钟鼓楼派出所的恶警李兴国一行,于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强行闯进黄永桂家里,翻箱倒柜,洗劫一空,然后不由分说,非要绑架黄永桂到钟鼓楼派出所去迫害。李兴国真是邪,四月一日,又闯进黄永桂的家里,搞了一个什么所谓的所外劳教一年,要她签字。一个躺在家里床上神志不清,记忆力丧失,说话语无伦次的人,她能签字吗?但还是不放过,还要迫害她,就叫她的家属签字。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强行囚禁法轮功学员,私设刑堂、私自禁锢,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囚禁在屋子里、宾馆里、办公室里,派人监视,限制法轮功学员不能离开。或送往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监狱医院、或其它地方。

强行带走劫持法轮功学员,向其家属勒索钱财,已构成绑架罪。如把法轮功学员强行带走、绑架劫持到洗脑班、派出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向法轮功学员家属勒索 “生活费”、“保证金”、其它名目的财物,或迫使法轮功学员购买看守所、劳教所、监狱里的高价生活用品变相索得钱财,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构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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