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明慧网

首页
按栏目浏览
按日浏览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接上文

从一九九九年以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就是中共打击的重点。经过长期的亲自接触,许多警察也已经发现法轮功并不危害社会,而且都是一些良善之人。但是一些深受中共蒙蔽的警察、凶手这样说:“政府已经让你们在家里练了,你们不要出去讲啊!”其实除了中共禁止法轮功,中国政府从没有颁布过不允许修炼法轮功的政令。至于讲真相,也是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一、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属于宪法规定的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

揭露诬陷与迫害,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的修炼效果,或者告诉人们“天安门自焚”是骗局表演,或者告诉人们镇压法轮功本身是违法的,等等。这些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一条规定的是公民的监督权。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甚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前,中共媒体就对法轮功进行抹黑。但是,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提升修炼者道德、净化人心、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确实具有神奇、良好的效果,中共媒体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国法律,这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法轮功学员向这些媒体和工作人员讲清法轮功修炼的实际情况,要求纠正不实的、诬陷性的报道,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另外,在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后,法轮功学员也直接向国家机关讲述自身炼功受益的真相情况,希望取消镇压,纠正不实的宣传。其行为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广泛讲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

揭露诬陷与迫害,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修炼是以“真、善、忍”为指导,或者告诉人们法轮功洪传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全世界(包括当初中国)的3000多项褒奖与支持,或者告诉人们镇压法轮功本身是违法的,等等。这些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从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大陆的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许多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其所诬陷的对象直接是法轮功,其实也就及于所有法轮功学员。由于百姓们受电视台、报纸等影响,如果放任这种诬陷性宣传,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严重损伤。所以,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广泛向各界群众讲清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维护的对象是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李洪志师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李洪志师父将法轮大法洪传于全中国、全世界,是对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和谐做出巨大贡献的伟大人物,也是对全世界做出巨大贡献的伟大人物。是否对李洪志师父给予褒奖属于各个国家、政府、个人自由决策的范畴,但是对李洪志师父及其传出的法轮功进行诬陷性的宣传,就属于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广泛向各界群众讲清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维护的对象是法轮功学员最尊敬的李洪志师父的人格尊严。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击,是披着法律外衣进行的,实质是对人权的践踏。由于法轮功学员无辜遭到刑罚、劳教、拘留或者其它处罚,对于不明真相的人而言,会产生修炼法轮功违法的错误印象,会导致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伤,会导致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师父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伤。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清真相,说明“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维护自身以及李洪志师父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救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且不侵犯任何合法权利

劝三退、救人,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天灭中共的必然性,劝说曾经加入中共党团队的人抹去曾经发下的誓言、摆脱作为其一分子的命运,从而在天灭中共的历史进程中不因此受连累。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轮功学员向人讲真相、劝三退,属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 而且不构成违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为什么说法轮功学员劝三退不构成违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呢?原因有三:

(一)不存在被侵犯的法律主体。法轮功学员讲“天灭中共”,让人退出中共;但是中共并没有在中国任何国家机关注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中共”被侵犯的可能性。

(二)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法轮功学员所讲的是“天灭中共”,希望每个人抹去当初加入中共(及附属组织)的时候发下的“永远跟着走”的誓言,目的是拯救这个人真正的生命,所有语言和行为到此即为终止。法轮功学员没有劝任何人采取暴力或者其它方式搞革命,所以对于社会秩序没有影响。

(三)不危害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法轮功学员劝三退,说的是“神佛见人心”,思想上退出、以真名或者化名向神佛天地做出声明即可,不需要到单位说明;原来是什么工作的,还要继续原来的工作;所以对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没有影响。

综合以上,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是有固定内涵的,不是搞革命,也不是混乱社会,不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总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人三退,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所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三退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附带说明,法轮功学员劝人三退能够拯救这个人真正的生命,实质是大善的行为。

当日前一篇文章: 十年前小孙儿命在旦夕之际……
当日后一篇文章: 明慧周报(冠县、临沂、牡丹江、彭州、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