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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父女被非法庭审 当庭揭露警方暴力取证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沈阳市法轮功学员孙德坤和他的女儿孙莺莺在大东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当庭揭露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暴力取证的违法行为。

律师从事实和法律等方面充分论证信仰法轮功无罪,并告诫法官和检察官,不要为违法行为背书。

孙德坤在法警的押解下步入法庭时,高呼“法轮大法好!”。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控孙德坤和妻子邢安梅挂诉江展板,孙德坤对公诉人指控的内容多次提出质疑。如:

(一)诉江展板上的指纹,不能作为他们挂展板的所谓“罪证”,观看展板者有时也会留下指纹。

(二)指证他们挂展板的人不能到场作证,指证人只有姓名,却没有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无法证实是否有此证人。其中一名叫赵殿君的指证人说不认识孙德坤夫妻两人,只是从照片上看出是这两人在挂展板。律师反驳说既然赵殿君不认识他们夫妻俩,怎么能说出男的叫孙德坤,女的叫邢安梅呢?起诉书八十页提到的赵殿君是何许人也?不得而知。公诉人无言对答,低头不语。

(三)家里的两台打印机都是黑白的,而且都坏了,根本就无法打印出彩色的诉江展板,等等。

庭审中,两位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律师问公诉人公安局将案子移交检察院,全家四口是“同案犯”,检察院为什么将案子拆开,另作处理?孙英男不炼法轮功,于五月十三日被释放回家,那邢安梅另案处理是什么意思啊?如果释放邢安梅无可非议,“同案犯”分开处理就是违法的了。公诉人忙解释说:“公安局的人带邢安梅去医院检查身体,结果还没出来。”律师质问说邢安梅是十一月七日去医院检查的,一个月时间什么结果出不来?

律师又说在起诉书中,邢安梅、孙英男是在什么情况下作证的啊?看守所、公安局的人为了取证,邢安梅被警察毒打,在承受不住的情况下才说的。儿子孙英男没炼法轮功,被绑架到上园派出所,在厕所遭到警察的毒打(那里没有摄像头),一个月给放回家后,孙英男出现精神恍惚,不敢出门,怕见生人,走路腿一瘸一拐的。这就是检察院把案子分开审的真正目的:怕孙德坤、邢安梅对簿公堂,揭露公安局警察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罪行。

当事人孙德坤讲述了公安局警察如何给他戴黑头套,如何打掉他的两颗牙,并将一颗牙作为证物拿给主审法官和在座的人看。公诉人马上反驳说:“你的牙掉了,就是警察打的?”阻止当事人孙德坤揭露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暴力取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大东区检察院传唤被告人孙莺莺,讯问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中刘××对被告人孙莺莺威胁恐吓:“如果你不这么说、这么做,分局还把你抓回看守所。”孙莺莺就违心的按照他说的办了,回家后,常在恶梦中惊醒,痛哭不止。同时刘××还诱惑孙莺莺说:“你要按照我说的办,我给你妈妈办保外就医。”几天后,孙莺莺和弟弟孙英男各写了一份给妈妈办保外就医的申请,再给刘××打电话,刘××说保外就医不归他管。

大家知道,检察院履行监督公安机关的职责,监督国保,纠正违法办案行为。律师表示从整个庭审检察院提供的所谓“口供”中,证人完全是在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情况下,按照公安办案机关意图编造的证据,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律师从事实和法律,历史、现实和未来,前因和后果等方面充分论证后,认为信仰法轮功无罪!律师们为法轮功申辩,也是在捍卫法律,彰显正义。律师还告诫法官和检察官,不要为违法行为背书,不要为历史债务买单。

庭审从上午十点三十分开始,直至下午四点才结束。庭审时公诉人表现的有气无力,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只是低头不语。主审法官比较平和,静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讲解。

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最高法院宣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后,沈阳市皇姑区法轮功学员孙德坤、邢安梅夫妇一家依法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起了对中共前头目江泽民的刑事控告。在沈阳市政法委“610”操纵下,沈阳市国保便衣警察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早上,对孙德坤、妻子邢安梅、女儿孙莺莺在大东区洮昌附近一家小餐馆里实施绑架,劫持到大东区上园派出所。邢安梅遭到警察的毒打;晚六点多钟,孙德坤的儿子孙英男在家中被绑架。孙德坤一家四口被绑架后,大批警察去抄家,抢走电脑和耗材等私人财物。孙德坤和儿子孙英男被劫持到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孙德坤的妻子邢安梅和女儿孙莺莺被劫持到沈阳市看守所。五月十三日,孙英男被释放,孙莺莺以监视居住形式被放回家。邢安梅在沈阳市看守所又被毒打,被迫害得牙齿脱落,吃饭非常困难,只能强咽,并且出现头昏、疲乏无力、心慌、恶心等症状,经化验为低钾血症;孙德坤在大东区看守所,被迫害得哮喘病加重;心慌、气短、呼吸非常困难。

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大东区政法委:电话024-24337062
大东区610:电话024-24344563
610主任:靳福纯 手机13998840068
大东公安分局: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1号 邮编:110042
局长:朴强 政委:祖连声 主任:李辉 王晓东
大东国保大队: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36-2号 邮编:110042
办案人:谢顺青 手机15840408909 黄威 手机 15502402078
大东检察院: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合作街89号 邮编:110044
检察长:郑允岐 电话024-62199001 88150911 手机13804999108
徐立石 电话024-62199002 88150669 手机13804056699
施国庆 电话024-62199004 88150913 手机13609870000
公诉科:李俊泉 电话024-62199017 88155066 手机13940163377
检察员:刘雅峰
大东法院: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临河路86号 邮编:110041
院长:朱秀英 电话024-28319299 手机13904007099
副院长:刘金宝 电话024-28319699 手机13066770000
执行局局长:于斌 电话024-28319899 手机13904008866
刑事庭庭长:金成锐 电话024-28319561 手机15640568288
副庭长:张莉 电话024-28319567 手机15904023970
本案负责法官:赵哲 电话024-2831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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