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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梁顺景辩护权被剥夺 律师要求重新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院非法强行对两位法轮功学员梁顺景、邓秀芬夫妻开庭,公然剥夺他们的辩护权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而且还报复性地将之前因高血压、肾病等而“取保候审”的邓秀芬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针对梅江区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律师向法院提出严正交涉,要求重新开庭审理,并且向有关部门控告法院的违法行为。

这次所谓“开庭”之前,法庭违法要求二人的辩护律师进行羞辱性安检,不准律师带办公包和手机进场。二律师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6条的规定不接受安检。然而,梅江区法院罔顾最高法院得规则,并剥夺该二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在二人的辩护律师未能到场的情况下强行开庭“审理”。梁顺景、邓秀芬在法庭上多次要求要等辩护律师到场才能开庭,但法庭无视该二人合法、合理要求。

法院“开庭”丑戏

梁顺景、邓秀芬夫妇是嘉应东路苏泊尔生活馆老板,他们委托的俩位律师刘正清、范标文准时到达梅江区法院,而做恶心虚、自知理亏的梅州市、梅江区两级公检法人员不敢面对律师的辩护,在市、区610邪恶组织的操控下,梅江区公、检、法部门串通一气,刻意刁难、阻挠,欲强行对俩律师实施羞辱性安检。俩位律师,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坚决不配合接受安检,因此被法庭拒绝进入,不能依法为他们的当事人行使辩护权。而梅江区法院的所谓法官知法犯法,罔顾梁顺景、邓秀芬夫妇当庭多次提出辩护律师必须到庭辩护的要求,非法剥夺公民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强行开庭,之后宣布休庭。

为抗议梅江区法院的非法行径,俩位律师当场通过自媒体进行曝光,并表示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鉴于梁顺景在看守所被查出身上有三个肿瘤,律师除为他做好无罪辩护准备外,原本计划为他申请“取保候审”,未料不但梁顺景被强行非法庭审,连其原被所谓取保候审的妻子邓秀芬也在这次被非法逮捕、强行非法庭审。而他们经营多年的店铺因为夫妻俩遵循法轮功“真、善、忍”的标准,为人厚道、诚实守信,刚有了新的发展,去年底扩大了铺面,从团结路的内街搬到了团结路与嘉应东路交汇的大街上,现在却因夫妻俩同时受到无辜迫害,面临一时无人照管的困境,正在读大学的女儿学业也受到不小的影响。

面对一系列打压,邓秀芬显得有点憔悴,气色不太好,头发也白了不少。据说非法庭审后被劫往梅江区看守所的邓秀芬被检查出高血压、肾病、炎症等症状。因体检不合格,梅江区芹黄看守所拒收邓秀芬,现不知她被非法关押在何处。

梅州市梅江区法院强行非法庭审,梁顺景、邓秀芬的少数亲属目睹了这场罪恶的丑戏,一些闻讯赶来的善良民众迫于中共邪恶机构的嚣张气焰未能进入非法庭审现场,只能在周边围观。

公安局绑架、构陷

梁顺景先生,梅城江南法轮功学员,现年五十五岁,原中国工商银行梅州分行职工,早年与妻子一同开店经营家用电器等。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日晚上十点多钟,梁顺景、邓秀芬夫妇开车外出讲真相时,怀疑被跟踪定位,回到住家小区门口时,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区分局国保大队、610等人员蹲坑直接绑架,戴上手铐并非法抄家,抢走大法师父法像和三套大法书籍、真相资料若干及二部电脑、一部打印机、一部真相机、二个MP3、一部收音机、四部个人手机,汽车也被非法扣留。

之后,他们被劫持到梅江区公安分局非法问话和检查身体,直到次日凌晨五点左右,邓秀芬被量出血压高达180/230,由家属接回家,梁顺景则被非法关押在梅江区芹黄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一月十一日下午,梁顺景的家属去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要求归还被非法抢走的银行卡、身份证等个人物品,接待的警察说要先请示领导。过后,梁顺景的妻子邓秀芬被电话告知第二天早上九点到值班室门口等。第二天,邓秀芬等家属到了公安局,以为可以取回被抢走的个人物品,结果邓秀芬却被单独带进值班室非法问话。恶警威胁说:“上次去中医院,你的体检不合格,领导说中医院不属于市一级医院。”并强行带她去梅州市黄解兴医院体检,结果不合格才让她回家。

一月十四日下午,公安局的人开车到梁顺景、邓秀芬夫妻俩在嘉应东路经营的苏泊尔生活馆店里,其中一人叫邓秀芬过去,要求其在对梁顺景的非法逮捕书上签字,邓秀芬不配合,并说:“他是做好人,我不签!”其中一人就恐吓说:“不签,就寄到你女儿学校去!”一月十六日上午,邓秀芬在店里收到了邮递员寄来的对梁顺景的非法逮捕证。

律师严正交涉

梁顺景的辩护律师刘正清2016年3月30日针对梅江区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向法院提出严正交涉,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下面摘自刘律师在向法院交涉的信函原文:

《刑诉法》第32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最高院《刑诉解释》第35第至第60条(特别是第40条)作了详尽的司法解释,想必你们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是应该知道的,我就不一一罗列了。律师没到庭就算是我们律师的责任,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你们也应立即休庭!!待解决好辩护权问题后才能开庭!

你院故意挑衅和歧视本案辩护律师:2016年3月28日上午本律师到你院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时,我说我是律师(出示律师证)门卫二话没说就让进去,后当得知我是梁顺景的辩护律师时,就羞辱性地要对我安检,为了息事宁人也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和律师的尊严,我变通了一下,将包交给当事人家属,然而我的善意换来的却是你院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居然连手机也不能带在身上进你院刑庭办公室(请注意:是到办公室)。据同案另一辩护律师范标文说,他当天下午到你院刑庭办公室复制案卷材料时,他的手机不能带去(要存在你院柜子里),而其他律师却可用手机拍案卷材料——暂且不论你们此举是否违法,从公平、人之常情的角度考虑,你院是故意挑衅本案辩护律师的感情和尊严!!

律师出庭辩护与公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为此,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6条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本律师以最大的善意当天(2016年3月28日)上午就电话与你院书记员进行了沟通,但你院无视律师的合法意见。开庭那天(2016年3月29日)我二辩护律师提前到你院准备开庭,你院仍违法对辩护律师要求安检,并无理要求将我律师办公包存在你院。在我律师严正交涉下,你院置之不理;在没有律师到场辩护的情况下,你院强行开庭。违反了程序正义,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你院非法剥夺梁顺景聘请律师的辩护权,属于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当事人上诉,根据《刑诉法》第227条的规定也应发回重审!

虽然我国法治不彰,也许你们以为有“保国家政权”政治正确这张免责王牌,就可肆无忌惮。实体怎么判暂且不论,虽然你们有身不由己的难言之隐,但程序违法是你们的硬伤!根据错案追究制,若干年后谁也保不了你们!——我坚信你的难言之隐是无据可查,幕后操纵者也不可能将此证据落到你们的手里,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

为此,我特郑重告诫那些利用公权利破坏法律实施者: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周永康及其余孽乱法之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那么“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

刘律师还表示:如果本案的法官能够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气,坚守《刑诉法》第5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你们可能会因此赋闲,当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们功不可没!人们铭记于心!你们也将名垂青史!虽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你们理解否?!


参与迫害单位人员信息:

1、梅州市委610办公室(梅州市江南机关路9号 邮编:514022)综合业务科:0753-2273823,传真:0753-2278822,值班室:0753-2273823;
2、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兼610办公室主任:邓冠明,男,1964年10月生,广东梅州市大埔县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2011年7月前任梅州市政法委副书记,之后提为市政法委副书记、梅州市委610办公室主任,办公电话0753-2399223,住宅电话0753-2240291,手机13823863838;
3、梅江区政法委书记李思平:办公电话0753-2196919,住宅电话0753-2257319,手机13502520252;
4、梅江区政法委副书记兼“610”主任侯伟文,手机:13923043518;
梅江区“610”副主任邓成华,0753-2214935,手机:13823899218;
5、梅江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0753-2168210;国保大队副队长:李海珠;
6、梅江区国保副队长刘国导,住在江南三板桥,住家电话:0753-2244395,2250003,手机:13823855876;
7、梅江区芹黄看守所(梅江区看守所)0753-2290154,梅江区芹黄看守所电话:0753-2291303,所长李小健(原丰顺县公安局副局长,也有可能已换人)0753-2326868(宅),13902781103;
8、梅江区法院(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江北道前街14号,即:江北金山小学门口、区政府旁边,邮编:514000,单位电话:0753-2196811,传真:0753-2196900);
9、梅江区法院院长、原平远县法院院长(09年12月前):徐吨13502529309,办公0753-2196948;
副院长:章文烈 13823836111 办公0753-2196887 宅电0753-2297938;
副院长:温永红 13823828668 办公0753-2196786 宅电0753-2246096;
副院长:朱 晟 13823862593 办公0753-2196879 宅电0753-2257023;
10、梅江区法院刑庭电话0753-2196987;
陈冰萍(刑庭庭长)手机:13549183983 办公:0753-2196722;
徐苑芬 手机:13823893066 办公:0753-2196722;
11、梅江区检察院(地址:广东梅州市江北道前街12号,邮编:514000,值班室:0753-2196761 传真:0753-2196804);
12、梅江区检察院人员信息(请留意:有些人的职务可能有变动,或已调离)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 机
钟兴周 检察长  0753-2196873 0753-2245757  13823833031
李炼新 副检察长 0753-2196884 0753-2256745  13823821153
李名庆 副检察长 0753-2196726 0753-2257066  13502525889
胡瑞环 副检察长 0753-2196763         13824582355
袁靖文 侦查科科长 0753-2196721 0753-2267982 13823823303
黄敬元 副科长   0753-2196721 0753-2227568 13502520214
李 峰                    13539188395
何勇兴                    13549123318
黄华强 控告申诉科长 0753-2196723 0753-6139993 13560965011
赖小莹              0753-2246007 13502378961
廖新传 侦查监督科科长 0753-2196949 0753-2258289 13923031089
高燕玲 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0753-6139086 13823826966
陈 芳               0753-6139883 13723626001
徐苑芬               0753-2260008 13823893066
胡红玉                      13560968849
叶泉林              0753-2250651  13923010187
侯建筠 公诉科科长 0753-2196950 0753-2203128  13322668869
潘俊英 副科长          0753-2272832  13750555692
曾炜剑 副科长          0753-2592163  13902789119
张东娴                     13750545758
温宇峰                     13719993525
俞绍群 渎职侵权检察科科长 0753-2196762 0753-6139935 13549179396
梁志权                 0753-2253795 13560992848
梁申荣 监所检察科科长 0753-2196765 0753-6138980 13824586523
王建辉 副科长           0753-2247565 13509090451
杨国强 副科长           0753-2255858 13502378040
黄建忠               0753-2575101 13670782212
罗文生               0753-2241461 1350233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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