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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十年冤狱折磨 河北秦皇岛市武兴菲控告江泽民
【明慧网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六十岁的武兴菲女士,坚持修炼法轮功,遭种种折磨,被非法判刑十年;父母与弟弟弟媳也遭受迫害。鉴于中国大陆法院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二零一五年六月,武兴菲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对江泽民予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和精神赔偿责任。

在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之前,当地中共县委书记亲自到家找她父亲,说:“您带那些老干部们炼法轮功吧,我们查您两年没有报销医药费了,而那些老干部们报销的医药费的数目惊人,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让给你们炼法轮功吧!” 二零零五年,武兴菲的父亲在迫害中去世。

以下是武兴菲女士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四、五岁时,做过脑开颅手术,身体一直虚弱,反应迟钝,家里和邻居都叫我傻子。三十八岁就停经了。以前我得过多种疾病,心肌缺血、美尼尔、偏头痛、口腔溃疡,后来专家又确诊出雷诺病,这种病无药可治。得法之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日左右就来月经了,各种疾病都好了。

一、被迫流离失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晚上十一点多,厂长胡宝纯带了一大帮人,两个副厂长一个叫周英凯,保卫科长姓寇,工会主席左玉凤,办公室主任,厂家属院人满了。他们大声喊着我的名字叫我开门,胡宝纯说:“你炼法轮功是吧?”我说是。“我们到屋里看看,咱院里几家都收了,你这是第五家,你是把法轮功资料自己交了,还是我们进去搜?”我一听随手把门关上说:“孩子在睡觉,有话我们到外边说。”

我直接往大院走,保卫科长说:“你看车都要装满了,有你们师父的像和资料,你若知趣就象那几个一样快点都交了吧!省得我们麻烦,否则对你没好处。”态度非常生硬,说了好多电视上诬蔑大法和我师父的话,我听不下去,大声喊着说:“你说了那么多造业的话,会遭报应的。”

胡宝纯威胁我说:“别给你点阳光你就灿烂,你要是不交资料、不写保证就滚出这个厂,不准你住房,不准你上班。”我自己走出大院。二十三日就不让我在原职上班,天天在太阳底下拔草,并把我住的房子给封了。后来我把门打开了,在地上住。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唐山地区滦县公安局到处找我弟弟,八月初把我抓到我单位保卫科审讯我要我弟弟的下落,用警棍打我,用木棒打断,打耳光,杀绳(用细绳五花大绑)把瓶子插入胳膊缝里,绳子勒进肉里,加剧疼痛。打了我差不多有两个小时。第二次又审讯我,拳打脚踢、打耳光,威胁我到学校抓我儿子,他们出去找我儿子一个多小时后回来说我没说真话(我说的是我儿子的小名),继续打我。从那以后,我就流离失所了。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过节以后我到单位上班,单位通知我下岗。从一九九九年九月份就没有给我发工资,到二零零六年退休年龄一直没开工资,二零一二年一月份办的退休手续。

二、去北京请愿被绑架迫害

一九九九年十月中旬我就去了北京。在天安门广场有两个便衣问我是不是炼法轮功的,我说是,就把我抓上了他们的车,车上人已经满了,被拉到前门派出所,挨个做笔录然后关到了地下的牢房,把大法书和几百块钱搜走了。夜间二点多,秦皇岛市公安局把我带回张庄派出所,第二天下午关进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绝食抗议第三天把我转送到卢龙县行政拘留所,非法关押一个月,十一月中旬放出。

二零零零年二月初,我去北京天安门广场请愿,回到秦皇岛,大年初三被绑架到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了五个多月,到第二看守所十多天,七月初放出。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份,我上北京证实大法好,被绑架到前门派出所,被打,拳打脚踢问姓名地址,当晚被转到半壁屯派出所审问我姓名地址,又转到北京转运站在那里还不说晚上就被转到大兴县看守所半个月,我一直绝食,不会说话不会行走,然后我被转到河北省驻北京办事处,又转到秦皇岛市公安医院, 我从公安医院走出。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三日秦皇岛市大法弟子被非法抓捕,我暂时居住的地方有十多天被公安住在我家里骚扰我儿子,那时他才十四岁,并从我家绑架三十名左右大法弟子。我儿子的存款本五千多元和现金一千多元,还有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蓝宝石戒指一枚没有了(二零零一年六月我到公安局立案,公安局不给立)。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我在山海关佛顶山被绑架,山海关交通六中队扒光我的衣服,把我的大法资料收走,暴打我,用烟头烫脸,警棍胶棒乱打,打了两天一夜,遍体鳞伤,眼睛封侯,鼻子嘴错位,浑身上下成紫黑色。

酷刑演示:毒打
酷刑演示:毒打

二十七日转到秦皇岛市公交分局,开始审问我,当晚公交分局的田佩春、李凤仪、夏骞(局长)一处长姓徐(男)还有四、五个人审讯暴打我,上背铐又上双铐,双铐卡进肉里至今还有疤痕,打了几天。到五月三十一日把我送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是几个男犯人搭进看守所二十号监室的。一周以后外提我,审讯我条幅哪来的,喇叭哪来的,好多大法资料哪来的,暴打我;拎起来往地上摔,大腿以下都是血泡,上身打的成紫黑色。第一看守所的所长拒绝接收:“没气了,还不送公安医院。”这样他们把我扔到车后备箱里,田偑春和另外两个人跟随,拉到公安医院,田偑春和院长耳语了一会,没检查开了一个证明,又给我送回一看,所长说:“这是蒙古大夫,这样了还写一切正常?”才接收了我。我绝食抗议。

三、十年冤狱折磨

二零零二年七月中旬开庭,我们七位大法弟子分别判刑十三年一位、十二年一位、十年两位、七年两位、三年一位。我写上诉状,被非法维持原判十年,十月中旬非法关押到保定太行女子监狱。

在保定太行女子监狱转化不了我,没几天,给我转到石家庄女子第二监狱。到那进行转化。教育科科长姓冯(女),教育科主任姓李(男)队长姓尹、姓曹、姓吴都参与转化我,包管警官叫段雪峰(女),每天在屋子里转化我一个人,天天强制坐小板凳,早上八点到晚上十点是转化时间,十点以后回监室。晚上有人分两班看着我,坐着不许闭眼,闭眼打耳光,脚踹,看转化不了我就开始熬夜,白天晚上不许睡觉,不许回监室,看诬蔑大法和我师父的录像,我说:“这都是假的。”一名转化人员开始打我,二零零三年一月份在他们写的转化书上签了字才让回到监室。我睡了三天觉,醒过来之后看着我的人说:“你转化了。”我就哭了。屋里的执行员报告了警官,包管警官和教导员找我谈话,我不理她们只管哭,我就写了严正声明交给了教育科冯科长。她们又开始组织转化我,后来转化中心的人来了,转化了我两天,说:“活神仙也转化不了她了,不用转了。”转化中心的人就撤了。

从那天起让我到中队车间干活。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转到鹿泉市女子监狱。从早上七点出工到晚上十点收工。有时干一天一宿,隔三差五的还把我叫去转化,一直到二零零九年以后才放弃转化。天天有人看着我,到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从鹿泉市女子监狱放回。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日秦皇岛市三个公安人员要求我上他们的车,我儿子一直挡着:“今天是我妈自由的一天,谁也不能把我妈带走。”我说:“你们关了我十年,你们已经违反法律了,十年我没有见到我母亲了,我父亲二零零五年去世都没能见上我一面,我母亲已八十多岁了,我今天一定要见我母亲去。不跟你们走。”一名警察打手机请示:“她不上我们的车。”“走吧,你上哪我们送你去哪。”我儿子说:“不用你们送,就我们娘俩走,这么多年我有心里话要跟我妈说。谢谢你们请行个方便吧!”这样他们才走了。

回来之后,单位把房子没收了,工作开除了,但是没有手续,我一直找单位,半年以后才解决退休问题。

四、父母、弟弟弟媳遭受的迫害

我父亲修大法后,县委书记亲自到我家里找我父亲谈话:“您带那些老干部们炼法轮功吧,我们查您两年没有报销医药费了,而那些老干部们报销的医药费的数目惊人,把老干部活动中心让给你们炼法轮功吧!风天雨天你们都不用担心了。”从此以后,老干部们就在那学法炼功开法会,每个星期开一次大法交流会。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滦县公安局一直监视我父母他们,老俩口都被绑架到看守所,离休老干部们联名保他们,半个月才放回家,还是有人监视。二零零零年年初又绑架他们和五十多名大法弟子戴着手铐游街走了五十多里路后关进看守所。我父亲出现严重心脏病,腹泻,呕吐,晕了过去才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并逼迫他们写了保证书,老俩口才从医院回家了。

二零零零年秋天时,我父母又一次被绑架,家被抄,院子里地挖很深,到处都给挖了,连地下室都给挖了,他们又被关进滦县看守所,我父亲开始出现病症,出现昏迷,又送进医院抢救后才回家。从那以后耳背发呆,见人不爱说话,很少出家门。这样还是有人监视。

一九九九年我弟弟被非法判刑四年,关押在石家庄北郊监狱,二零零零年我弟媳被劳教关押在唐山开平劳教所,二零零一年我被非法判刑十年关押在石家庄女子监狱。这些迫害都给我父亲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使他的身体每况愈下,二零零五年我父亲一句话都没说就去世了。一直到我出狱才知道我父亲已离世。

五、依法追究迫害元凶江泽民

被控告人江泽民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

江泽民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 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

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 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告江泽民违反中国《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被告江泽民触犯中国《刑法》所犯罪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并贩卖)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三百条: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中国法律规定“对于重大案件和特殊案件,可由最高检察院直接受理。”中国大陆法院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因此,申请最高检察院(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迫害法轮功的始作俑者(元凶)被告江泽民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提起公诉,立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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