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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张淼被非法关押四月 父亲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深圳市法轮功学员张淼八月十六日被龙华区油松派出所警察强行带走,被非法关押已经有四个月了,他的父亲依法控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罪,要求立即释放张淼。

法轮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为准则,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修炼法轮功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关押。

张淼,三十岁左右,在深圳打工已有十多年,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赤岭头新村赤岭花园,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有人敲门,谎称是房管所的人,要检查房屋设施,骗开门后,六名公安便衣强行闯入。当时张淼不在家,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未经家人同意,实施搜查、拍照、录像、翻衣柜、床底下搜查,还堵上防盗门的猫眼。其中罗姓警察留了电话:18138813634.

八月十六日,油松派出所警察绑架张淼。他弟弟闻讯去他家,看到已被抄家,房间翻的乱七八糟,抄走财物多少具体不详,据说在绑架之前,警察去他家给他照了像。目前张淼被非法关押深圳市宝安看守所。

控告书中指出:相关单位的责任人违反了《宪法》、《刑法》、《警察法》等的规定,触犯了法律。

1、六名公安便衣用欺骗手段骗开居民房门搜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及搜查证。这违反我国《宪法》第39条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之规定,上述单位及人员的相关责任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滥用职权罪。

2、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宪法》第36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法轮功要求每位修炼的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标准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

3、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4、《中国警察法》第22条规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款: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以上参与迫害人员触犯了该条法律。

中共江泽民集团对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败坏了社会道德,同时也使中国的法制越发黑暗,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所有的中国人都是这场迫害的受害者。

生活在一个做好人、讲真话被迫害被迫害的社会,是可悲、可怕的。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所有中国人的做好人的权利。中国百姓希望中国的法制能够更加健全,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都能遵照维护善良、公平、正义,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纵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指使,做自己的主人,找回公检法司人员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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