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明慧网

首页
按栏目浏览
按日浏览
天津市武清区杨玉永夫妇被绑架关押 家属控告无门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天津市武清区法轮功学员杨玉永夫妇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早晨八点被天津国保、武清国保、黄花店派出所警察非法入室、抢劫绑架,杨玉永家属当时被阻拦进入家门,并被警察使用辣椒水喷雾器等袭击致使眼睛、咽喉、肠胃等多处受损。杨玉永家属向武清检察院控告武清国保和涉案警察,可是武清检察院拒收控告书,更谈不上立案。家属把控告书寄送天津市检察院,也如石沉大海。

2016年12月7日早晨,天津武清区国保队长陈德军,带领黄花店派出所及刑侦三队人员,队长叫樊贵亮,在未向杨玉永、孟宪珍本人及其家属出具拘留证、搜查证、传唤证等任何合法手续和证件的情形下,强行闯入杨玉永家进行搜查,搜查时,把杨玉永、孟宪珍夫妇带走不在现场,并把杨玉永嘴塞上毛巾,同时将门关起来,派人把守在门口,不让任何家属看见,且搜查后未出示扣押清单。

武清区黄花店镇派出所民警刘利军还阻拦杨玉永家属进入家门,并使用辣椒水喷雾器等进攻警械,致使控告人眼睛、咽喉、肠胃等多处受损。

目前杨玉永和孟宪珍夫妇仍被非法关押在武清看守所,据悉杨玉永曾经遭受坐小板凳体罚、戴手铐脚镣和殴打等等酷刑折磨。

武清区公安局国保支队队长陈德军、黄花店派出所警察刘利军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 、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

《刑法》第245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务严重损坏的;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当日前一篇文章: 北京劳教系统迫害法轮功学员概述(2)
当日后一篇文章: 山东平度市警察不敢接律师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