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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市安州区法院无理驳回孙仁智的诉讼
【明慧网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绵阳市涪城区新皂镇法轮功学员孙仁智收到绵阳市安州区法院行政判决书,驳回他的诉讼请求。为制止安州区公检法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孙仁智已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七月十三日,孙仁智的行政诉讼案在安州区法院开庭。孙仁智聘请的重庆律师在法庭给出在法律上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并且当庭提出,黄土派出所的罗文受、杨友福二人未得到法律授权和上级命令的情况下,擅自对孙仁智住所进行非法检查,涉嫌滥用职权,应当予以行政处分,对此我们将向有义务查处的机关控告。且指出以前对他(孙仁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明确指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客观事实和证据在本案中严重不足,涉嫌非法收集,且适用法律不当,并从法律、法规等方面阐述执法者的违法行为。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已经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刑法》的多项规定以及国际法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当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国策以及“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标准提升道德水平,使人变得越来越诚实、善良、宽容、平和。《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有惩治“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律师说:今天我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维权我理直气壮。我最担心的是:当这一段历史过去,法轮功真相大白于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当参与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有谁?用什么法律来为您辩护?没有啊!早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就已经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再加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已经共同堵死了你们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斩断了任何侥幸的希望。任何参与迫害法轮功且至今不明真相的公检法司人员,都必须对自己的执法行为终身负责,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能得到任何上级的保护。

律师奉劝:“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依据办理案件,指望用这些“内部通知”、“指示精神”为自己开脱脫法律责任,必将成为替罪羊,断送了自己的未来。

然而,安州区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违反宪法和法律,驳回孙仁智的诉讼请求。

参考信息:

1.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2.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3.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执行的新修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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