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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诬判三年半 原广州大学副教授王家芳上诉(图)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州市白云区法轮功学员、原广州大学副教授王家芳,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广州市流花湖公园游玩时,遭越秀区六榕派出所警察绑架、构陷,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被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诬判三年半。

'王家芳档案照'
王家芳档案照

王家芳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一审过程中公检法人员严重违法,自己没有罪,要求无罪释放。

(一)搜查程序违法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没有《立案决定书》的情况下,越秀区公安分局警察到王家芳住处抄家。当时,王家芳坚决抵制,要求他们出示《立案决定书》,有警察当场说:立即就去开。王家芳坚持有《立案决定书》方可搜查,但警察强行抄家。王家芳多次向越秀区公安分局、越秀区检察院和荔湾区法院投诉,但没有得到答复。

(二)拘留程序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应该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越秀区公安分局不但不依法通知王家芳的家属,反而出具一份《呈请暂不通知家属报告书》。

(三)定案依据非法

定案用的《鉴定意见书》,案卷里根本没有。案卷里只有一份广州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书》。《认定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认定意见书》很显然不属于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意见,对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有明确要求,而《认定意见书》不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将《认定意见书》归入鉴定意见明显错误。而这份《认定意见书》也没有向王家芳宣读,因为侦查人员宣称的宣读日期在看守所的“提讯表”里没有记录,侦查人员明显在伪造文书。

(四)适用法律错误

王家芳坚持对荔湾区检察院对自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不成立,法轮功教人向善,自己也没有破坏哪条法律的实施。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非法庭审时,王家芳要求检察员李凡出示证明法轮功与邪教有关联的法律文件。李凡搪塞说:到时候就拿出来了。但到现在李凡也没有拿出来,也根本就不可能拿的出来。

王家芳要求将抄走的法轮功书籍全部归还给她。她说:邪不胜正是真理!历史决不会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人、任何事长期存在下去,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将来负责,为子孙后代负责。她坚信,当历史翻过这一页时,她无愧于自己,因为她坚持了正义,守住了良知,选择了善!

王家芳女士,今年五十四岁,原广州大学数学系副教授,撰写过“模糊集类上的Fuzzy测度”、“Fuzzy集的基数问题”等学术论文,是一位学生喜欢的好老师。王家芳的儿子小时候患有先天性心肌类疾病,多方求医无法医治,听说修炼法轮功可以治好,从此开始修炼法轮功,她儿子得到奇迹般康复。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王家芳老师因坚定信仰真善忍,被非法关押于广州市洗脑班、广东省洗脑班、槎头劳教所(一年半)、广东省女子监狱(九年)等,多次被迫害得生命垂危,累计冤狱逾十二载。

广州市中级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邮编:510030
法官:刘卫鸿 020-8321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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