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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周小朝、石登灵遭构陷 面临非法开庭
【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州省贵阳市法轮功学员周小朝、石登灵被非法关押在贵定县看守所,至今已经八个多月。现在案件已到贵定县法院,俩人面临非法开庭,贵定县法院定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开庭前会议。

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周小朝、石登灵开车到黔南州贵定县时,被贵定县公安局警察拦截、绑架,非法关押进贵定县看守所,遭到连续两天两夜不让睡觉连夜审讯。

当天晚上十一点多,贵定县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派出所、贵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和贵州省公安厅专案组等几个部门的三十多个警察,冲进周小朝父母家中非法抄家,抢劫走大包法轮功书籍。

七月十日上午,贵定县公安局、贵阳市公安局、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派出所等部门二十几个警察又去周小朝家里非法抄家,家里没有人,他们自己开锁入室,但是没有任何他们想要的所谓证据。

为了找寻其家人下落,中共警察在周小朝家周边布控,非法断电、断煤气,对周边群众造成不良影响。

如今周小朝、石登灵被非法关押在贵定县看守所,至今已经八个多月。现在案件已到贵定县法院,面临非法开庭。

据悉,在周小朝、石登灵被绑架的当天,正好中共政法委会议在贵州召开,贵州公安将周、石的“案子”报给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孟建柱说要严惩,贵州省公安厅、贵阳市公安局等机构相关人员就图谋定为“要案”,企图邀功请赏。

从法律角度来说,周小朝、石登灵在《刑法》上不构成犯罪,而贵州当地警察在整个非法办案过程中有诸多侵犯合法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周小朝、石登灵的一系列绑架、关押、抄家、抢劫走法轮大法书几大包、非法断电、断煤气,两天两夜不让睡觉的变相肉刑逼供(刑讯逼供),以及贵定县检察院的非法构陷,涉嫌犯下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绑架罪、财产侵占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与言论自由罪,同时搜查时没有搜查证、立案决定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贵州警方利用刑法第三百条针对法轮功学员来非法强行定罪,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执法犯法。

在周小朝、石登灵的构陷案中,警方利用刑法第三百条构陷周小朝、石登灵车中存有“手机基站”犯罪,但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根本无法证明指控成立。

首先,法轮功是以 “真、善、忍”为根本信仰的教人向善、福益社会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

其次,犯罪的四个要件:A、犯罪主体(要有犯罪的个人或组织);B、犯罪客体(要有被损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要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D、客观方面(要有损害的行为及后果并达到犯罪的程度),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周小朝、石登灵有幸修炼了法轮大法,获得了健康的身心,有了健康快乐的人生,在修炼法轮大法中身心受益的他们用各种方式讲真相,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权利。所以对法轮功的信仰是合法的,任何的打压迫害都是违法的。法律应该是尊重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及宣传法轮功的行为都属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范畴,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符合信仰自由的普世价值。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也没有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犯罪客体” 不存在。

综上所述,按照中国法律,周小朝、石登灵没有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不构成犯罪。

无罪释放周小朝、石登灵是公检法的明智选择

作为应该懂法律的执法者不会看不出来,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起诉都是非法的。非法起诉和枉判法轮功学员完全是各地610等胁迫利诱公检法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彻底的冤假错案。参与迫害是严重违法行为,必受法律制裁。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就已经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已经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号《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指出,对警察等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并且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取消了旧条款中的“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免责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检出台了“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再次重申公检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不再免责,案件的经手人只要活着,就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二十八期消息提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于二零一一年三月签发的总署令第五十号。第九十九条和一百条,废止了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禁令。

新闻出版署总署第五十号令表明,在中国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以各种形式制作、传播、张贴、散发法轮功资料及相关宣传品,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真相和劝“三退“都是合法的。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检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

依法退回案件,释放周小朝、石登灵就是贵州公检法人员正确的选择。因为维护法律尊严,释放无罪好人,对得起天地良心,经得起历史检验,必定会使自己的人生立于不败之地。


责任单位与相关单位: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孟建柱
中共政法委书记:孟建柱
地址:北京东城北池子大街14号
邮编:110000
电话:010-55599090

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法院
地址:贵定县城关镇庆熙路29号
邮编:551300
电话:0854-5220341
传真:0854-5220341
网址:www.gdxfy.gov.cn

蒙胜清
书记、院长:蒙胜清
副书记、纪检组长:蔡红
副院长:杜贵平
杨朝忠
副院长:杨朝忠
副院长:陈康谊
政工科长:吴红梅
执行局局长:陈平
办案法官:罗涛 18008542057(主管石登灵案子的责任人)
法官:喻正勇、朱家宏、韩菊芬、路军、向丽蓉、王积文、马灯会、罗文才、文涛、王燕、兰保祥、彭建琼、罗涛、杨先茂、陈留龙、向正荣、郎勇、刘国丽、杨小林、庭容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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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贵定县检察院
地址:贵定县城关镇庆熙路114号
邮编:551300
电话:0854-5221659 0854-5221912

朱启松
检察长:朱启松
宋朗辉
副检察长:宋朗辉
陈雄
副检察长:陈雄
金光锋
副检察长:金光锋
彭能举
纪检组长:彭能举
公诉部主任:许燕 13595450906 (主管周小朝、石登灵案件主要责任人)
公诉科科长:李庭江
控告申诉科科长:赵德凤
办公室主任:龚定祥
专职检委会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周正芹
政工科科长:高源
反渎局局长:黄大勇
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曹永祥
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潘丽娟
监所科科长:姜瑜
昌明检察室主任:袁用祥
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童玉红
负责案件质量评查:吴道超
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汪友莲
办公室工作人员:谭木英
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余永刚

贵州省黔南州中级法院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经济开发区龙山大道旺福大厦
邮政编码:558000

王亮海
书记、院长:王亮海 三级高级法官
田军
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田军 一级法官
袁承东
副院长:袁承东 三级高级法官
刘锋
副院长:刘锋 一级法官
李雪莹
副院长:李雪莹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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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欧忠耀
胡跃飞
机关党委书记:胡跃飞 四级高级法官
周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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