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八年五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黑龙江省大庆市法轮功学员、英语教师郝明媚女士,在租住处,被大庆市国保冯海波指使的乘风公安分局警察抓捕,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乘风分局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她构陷到检察院,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经三次非法开庭后无果。至今,郝明媚在看守所已经被关押一年之久。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在大庆市国保支队冯海波的指使下,乘风公安分局警察非法抓捕英语教师郝明媚,并关押在大庆市看守所。 在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至十一日期间,黑龙江省公安厅国保处长杨波伙同冯海波,直接违法违宪,超越他俩的职业范围,滥用职权先后五次对郝明媚非法提审,他俩不出示身份证明,既不是办案人,也不带办案人“提审”,并采取威胁、恐吓、逼供、诱供、欺骗等手段,获取口供、捏造笔录。逼迫郝明媚承认他们捏造、罗列的所谓证据——自问自答的笔录。 杨波、冯海波又在可信的境外网站上搜索到揭露他俩迫害法轮大法弟子的文章,声称是郝明媚所写,威逼郝明媚承认。冯海波凶狠地说:“你承认也得承认,不承认也得承认。”“我都给你录像了,你敢不承认我就刻录成光碟。”其实乘风分局警察陈杨、王斐然,只是郝明媚所谓案件办案人的摆设,在案件中陈、王没询问过郝明媚,而在杨波、冯海波捏造的笔录上,却写着陈杨、王斐然的名字。并把案卷构陷到让胡路区检察院。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检察院批捕科刘笑臣到看守所做捕前核实,郝明媚向他举报了冯海波、杨波非法提审、做笔录的不法行为,刘笑臣以上报领导批准为借口,玩忽职守,包庇冯海波和杨波,对郝明媚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并仅隔一天,在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对无辜的郝明媚枉下逮捕通知书。 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检察院公诉科韩雪冬对郝明媚再做起诉前远程核实,核实的二十多个问题,都是重复冯、杨问过捏造的笔录,而且咄咄逼人,迫害好人。郝明媚再要求检察院提取冯海波和杨波的非法提审录像,可是检察院却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她起诉到让胡路区法院。 法院仍以荒唐的罪名,分别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十一日、十二月十八日,对郝明媚进行了三次非法庭审。郝明媚在法庭上向法官李晨勇提出卷宗里的伪造之处,并举报冯海波与杨波不是办案人。冯、杨以逼供、诱供的卑劣手段,非法提审做笔录。李晨勇却以“是警察都可以提审、逼供诱供是讯问技巧”来包庇杨波、冯海波。以别宣扬法轮功——强行剥夺了郝明媚最后的陈述权。 由于三次非法庭审后一直没有结果,二零一八年新年前后,家人给法官李晨勇打电话询问情况,李晨勇接电话说:“郝明媚提出那么多异议,我们需要合议,我决定不了。”家人第二次打电话询问,李晨勇说延期三个月;第三次接电话说他过年休假一个月;第四次打电话他说一个月内有结果;过了一个月后,家人第五次打电话询问,李晨勇不耐烦的说:“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有结果就告诉你了。”家人问:“不是说一个月有结果吗?”李晨勇说:“还有一年的呢。”第六次李晨勇接电话说:“郝明媚的电脑没有电源线打不开,电脑已退回办案单位,打开后还要开庭。” 法官一而再、再而三的推脱,致使郝明媚年近九旬的父母整天以泪洗面,不知道大女儿什么时候能回家。二位老人的身体和精神的不佳状态,令郝明媚的家人担忧。 在郝明媚的整个所谓案件中,参与的公检法人员滥用职权都没有依法办案。郝明媚信仰法轮功,符合《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编造、构陷的所谓证据和强加给郝明媚的罪名是违宪的。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郝明媚究竟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法律而不能实施? 法轮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炼者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做道德更高尚的人,不贪不占,遇事为别人着想。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现行的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警告所有执法人员:任何人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都要终身负责。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郝明媚信仰真善忍无罪,理应无条件释放回家! 相关电话: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玉门街139号 邮编:163453 党组书记、检察长 刘振魁 5974999(办)13359590901 侦查监督科:刘笑臣 18104592167(负责批捕) 朱赤红 0459-5974401 13359590355 孙学才 13359590317
公诉科: 韩雪冬18345518106(公诉人) 李凯 13039830789(公诉人) 封光 5974401(办) 5997900 13159835666 13351196789 邹海艳 5974401(办) 6884333 13359590326 公诉科: 丁 宁 15904596306 沙云晴 15045997979 赵岩松 13359590310 张文坤 15845800327 熊洋 13936822875 朱璇 13936702396 李晓培 13359593105 郝文涛 13359590365 郑弼勇 陈万辉 陈文博 穆青松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相关人员电话 法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南路西苑街301号门 邮编:163453 区号0459 法院院长:白景权 0459-5509009 5509001 13936708080(新上任2017.7) 副院长:魏文斌 0459--5997575,13359596118 (主管刑事案件) 张书琦 0459--5977552,13359596011 徐 犇 法 官:李晨勇 13359596120 (办案人) 刑庭负责人:施洪斌 13359596012 法 官:张新乐 13359596629 石 玉 13359596036 付 敏 13359596020 王洪宇 13359595580 孙静然 13304898000 丁 欣 13359596098 孙智勇 13359596115 王立朝 13359596092 李金霞 13394660265 程艳婷 车晓丽 13359591235 马 瑞 13359596136 李 超 13359596066 张 录 13359596061 鲍莉文 李志彬 13359596057 罗英华 13359596131 王广明 13359594008 张金梅 13359591179 于立宇 13359591317 刘 辉 杨建勇 13359596008 张灿国 13804657767 徐桂萍 13359596029 赵雪寒 邢国君 13359596032 姚玉学 13359596018 贾思军 13359596030 边 超 13359596085 于胜军 13359596079 张贵群 13359596033 徐昭贵 13359596076 马福林 13359596077 刘喜春 13359596080 卢 思 李洪斌 13359596103 孟庆友 13359596089 戈 锋 13359596021 韩庆义 13359596626 闫立娟 13359596086 杨 军 13359596062 陈 恒 13359595596 张 君 智光宇 李海文 13359591336 张海涛 13359591209 李玉宝 高 颖 13359596055 潘卫东 王萍英 13359596040 张 峰 13359596099 张欣乐 13359596629 孙 妍 13359596022 董 凤 13359596023 蒋艳丽 13359596139 邓作军 13359596093 苏群英 13359610065 张凤珍 刘丹丹 13359591259 樊忠江 13359596609 李 桐 13359596601 陈晓鹏 13359596097 刘晓东 13359596628 邢海东 宋玉庆 张海燕 泰洪涛 韩庆义 冯玉环 乔莉 张民龙 朱丹 张蕾 李海霞 李彪 张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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