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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盐山县六旬刘淑丽遭非法庭审 律师依法追责
【明慧网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盐山县65岁的法轮功学员刘淑丽,被警察入室绑架、构陷,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在沧州黄骅市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根据刘淑丽被构陷冤案的整个过程以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向沧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出举报和控告。

九月十日的非法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十一点左右结束。家属聘请的两位律师,结果只有一位律师参与了庭审辩护。其中谢燕益律师遭到黄骅市法院非法阻挠。接待法官以谢律师无核酸报告和与当事人朋友关系不明确为由,拒绝让谢律师出庭辩护。当事人刘淑丽的合法辩护权被剥夺。

实际上,谢律师在庭审前一天已经向法院刑庭胡建英法官助理递交了刘淑丽亲笔签名确认朋友关系的辩护委托书。且黄骅法院未提前通知谢律师在开庭当天进法院前需要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黄骅法院公然违法。

刘淑丽乘坐法院警车下车后,由于被强制身穿隔离衣,人们看不清她的面容,她却为法轮大法鸣冤,高呼:“法轮大法好!”令在场的法警、庭外的便衣警察和围观的民众感到很震撼。

法院不允许刘淑丽的丈夫直接参与旁听,他们将他带到法院里面的一个小房间里看非法庭审的小电视直播。因刘淑丽被强制要求穿隔离衣开庭,她丈夫根本看不清她容貌。

当天,黄骅法院门口及附近有众多便衣警察,法轮功学员也前去法院门口关注。盐山县公安局国保队长刘振明,通过特殊方式转告盐山县法轮功学员:“不要去黄骅法院附近,都布控好了。”便衣警察询问门外围观的法轮功学员:“你们是干什么的?”遭到法轮功学员正义反问:“你们是干什么的?”

被迫害事件回顾

刘淑丽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家中被盐山公安警察绑架,二十七日被非法刑事拘留。刘淑丽老人原本身体健康,被盐山县国保队长刘振明非法关押在派出所后,出现高血压,被送往沧州市看守所关押迫害。

强制体检后,由于刘淑丽血压过高,身体条件不合格,沧州市看守所拒收。按法律规定,应放人回家。刘振明为实施对刘淑丽的进一步迫害,他们要求刘淑丽服药,被刘淑丽拒绝,刘振明竟然掐着刘淑丽的脖子,将不明药物从她嘴里灌入,随后,强行将其关进看守所。

盐山国保大队为继续罗织罪名,二次去刘淑丽家抄家抢劫,欺骗她丈夫刘洪玉,非法询问刘洪玉。二零二一年一月九日,刘淑丽被非法批捕。

正值三九严冬,沧州市看守所不准家属送衣物。刘淑丽被非法关押初期,曾绝食抗议迫害。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盐山县检察院将非法构陷刘淑丽的案件移交给黄骅市检察院。黄骅市检察院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非法将淑丽起诉至黄骅市法院。

律师依法控告责任人

针对黄骅市法院的违法行为,当天谢律师先向相关部门邮寄了“纠正违法渎职行为保障辩护权利紧急申告书”和“详细的开庭无罪辩护词”,其中包括:沧州市政法委、沧州市中级法院、沧州市检察院、黄骅市法院、黄骅市检察院、等诸多相关部门。谢律师给黄骅法院院长郭淑仙打电话,询问为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郭淑仙搪塞说:“不了解具体情况,去了解一下。”

紧急申告多日未果,也未收到任何相关部门的回复。谢律师根据刘淑丽被构陷冤案的整个过程以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向沧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出举报和控告。“举报控告信”直接邮寄给了沧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姚幸福。并向其阐明了相关责任人在法轮功学员刘淑丽的冤假错案中所触犯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相关责任人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

被控告人王艳旭,盐山县公安局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王艳旭作为受害人冤假错案的立案侦查机关负责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刘淑丽的无辜仍错用法条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当事人,造成受害人被非法羁押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王兴国,盐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涉嫌滥用职权罪。王兴国作为侦查监督机关负责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刘淑丽的无辜仍错用法条非法批准逮捕当事人,造成受害人被非法羁押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刘金生,黄骅市检察院检察长,涉嫌滥用职权罪。刘金生作为审查起诉机关负责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刘淑丽的无辜仍错用法条非法起诉当事人,造成受害人被非法羁押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李清顺、孙云鹏,黄骅市检察院检察官,涉嫌滥用职权罪。李清顺作为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刘淑丽的无辜仍错用法条非法起诉当事人造成受害人被非法羁押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控告人侯欣(黄骅市法院刑庭庭长)、胡建英 (黄骅市法院法官), 涉嫌滥用职权罪。 侯欣作为审判员,明知当事人委托控告人担任其辩护人却恶意剥夺辩护权非法开庭,公然践踏基本刑事诉讼制度。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向沧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姚幸福举报控告的同时,举报控告信及相关证据同时抄送邮寄予:沧州市委、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检察院、河北省纪委监察委、河北省政法委、中央公安部、全国最高检察院、中纪委监察委、中央政法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刘淑丽被非法拘禁近三百天。这场被构陷冤假错案,给其本人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迫害之初到现在二十多年来,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件,政法委、610办公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各部门的参与者,在法律面前都是刑事罪犯。历史的车轮在向前推进、历史的审判也将到来。无论以法律的形式,还是以瘟疫淘汰人的方式,无疑的是:所有参与过迫害的人都处在最危险当中,无论你相不相信,正义的审判终将到来!停止迫害和将功补过,是你们唯一的出路。

法轮功学员修善,不会报复任何人,甚至直接面对迫害者的时候,都要求自己不出一丝的恶念。但是,三尺头上的神明在监察、记录每个人的善恶,丝毫不爽。迫害法轮功(法轮佛法),罪恶滔天。真诚的希望:参与迫害的沧州市政法委及610人员、沧州市国保支队、各区县国保大队人员。以及检察院、法院人员,能够猛醒!请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刘淑丽!

河北省沧州地区黄骅市政法系统人员名单
政法委书记 肖宝青 13785717366
法院院长 郭淑仙(女) 17733760138 0317-5811588
检察院检察长 刘金生 18103173666 0317-5326258
安全局局长 高相华 13333369669 0317-5313732
前610工作人员 现工商联局长 张云洪 13903177656、0317-5337265
前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现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董金刚 18631756066 0317-531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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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后一篇文章: 重庆市女子监狱警察唐安智的罪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