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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彭州公安局虚构事实设“11.30”专案组的罪行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成立的所谓“11.30”专案组,始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该局警察绑架法轮功学员曾凡凤,之后警察又接二连三的绑架了数名法轮功学员,实施刑讯逼供,导致法轮功学员黄春兰被迫害致死,法轮功学员刘嘉被殴打致大腿骨裂、胆囊被切除……

所谓“11.30专案组”全称“11.30利用邪教(中共才是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案专案组”。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彭州市法轮功学员曾凡凤被闯入家中的警察非法抄家,并被绑架到彭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凌晨零点二十分左右,彭州市法轮功学员聂宗华被闯入家中的十几个警察非法抄家,银行卡、社保卡、工资卡、两辆汽车被抢走,聂宗华被劫持到彭州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彭州市法轮功学员、退役军官周进霸,在街上被彭州光明派出所七、八个警察绑架,同时抄家;被非法关押在成都市郫县安靖看守所,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回家。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早上,成都市法轮功学员刘嘉去彭州办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绑架。下午两点左右,刘嘉在成都的家被抄。刘嘉后被警察毒打致大腿骨裂,并被切除胆囊。(请参看《成都法轮功学员刘嘉被毒打切除胆囊、非法批捕》)

◎与刘嘉同时被绑架的还有彭州法轮功学员龚一斌(一说是龚敏)被成都市国保警察及彭州市军乐派出所警察绑架,后续情况不明。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八点多,71岁的彭州市法轮功学员叶芳被闯入家中的七、八个警察非法抄家,并被劫持到成都市郫县安靖看守所,于二月二十五日以取保候审形式回家。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一点,黄素兰在其住所处被成都市国保和彭州公安绑架到彭州市云端酒店,三天后,即一月二十三日,黄素兰被刑讯逼供迫害致死。家属见了遗体,黄素兰脖子上有一道伤痕。(请参看《成都市法轮功学员黄素兰被迫害致死》)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晚上十点,彭州公安局警察私闯民宅,在未出示工作证、传唤证或拘留证、搜查证的情况下,抢劫了罗国平、杨志夫妇的私人合法财物当作所谓的犯罪证据,罗国平、杨智夫妇被绑架后,非法拘禁在彭州市云端酒店。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八点多至下午四点,彭州市公安局警察提审罗国平的过程中,只要罗国平不按照他们的要求供述,办案人员就用拳头殴打罗国平小腿,导致罗国平受伤。罗国平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被带离酒店非法拘禁至成都市双流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三月二日,杨志被非法监视居住。二零二二年十月,杨志被解除监视居住。二零二二年三月八日,罗国平被取保候审回家。

法轮功学员刘嘉遭迫害情况及警察违法事实

成都法轮功学员刘嘉现年53岁,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早上他开车到彭州办事,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及彭州市军乐派出所的警察绑架,当天被劫持到彭州市“都市云端酒店”四楼,以“我局正在侦查11.30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非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居住的房间有监控,窗户是全封闭,几个人轮流看守。第二天,警察开始轮番殴打刘嘉,把刘嘉拉到一个没有监控的房间暴力殴打,六个警察,一天三顿打,致刘嘉左腿骨裂,将他迫害致胆囊炎。刘嘉遭万分痛苦中被拉到医院切除胆囊。刘嘉在此酒店被非法关押了十八天,每天几乎不见阳光。在律师的干预下,一月二十四日,刘嘉被非法拘禁到彭州市看守所。入所时双腿充血,无法站立行走,由两名保安搀扶着走,没有体检,在大厅身体被脱光拍双腿伤情,右膝盖处有肿块。三个月后,刘嘉被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刘嘉被彭州市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月退侦两次。六月七日下午,刘嘉的律师王光琦到彭州检察院向案官办递交辩护手续并要求阅卷。得到的答复:承办检察官何岩柏交代,办刘嘉案的辩护律师必须到北京市司法局和彭州市司法局双备案,才可以阅卷;渎职拒绝接受王律师递交的辩护手续材料;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刁难律师会见。

办案警察涉嫌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1、办案警察明知刘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采取非法搜查的方式将当事人的合法私人财物抢劫走拒不归还,涉嫌非法搜查、抢劫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办案警察搜查时未主动出示警察证和搜查证,扣押物品时,未给他或其亲属扣押清单,事后索要也拒绝履责交付。家用轿车和2000元现金与指控的罪名无关,但是至今拒绝归还。

2、办案警察滥用职权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将当事人非法拘禁到“都市云端酒店”。《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刘嘉在成都市武侯区有固定住所,本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采取指定监视居住适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对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反法律规定。

3、办案警察滥用职权剥夺律师会见权。本案不属于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要侦查机关准许的案件类型,违法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办案负责人罗先进(彭州市公安国保大队长)吴某等违法不准许律师会见刘嘉,企图掩盖办案警察违法犯罪行为,律师向彭州市公安督察投诉,谢大队长等人拒绝履行监督,严重破坏法律实施。

4、办案过程中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故意伤害导致当事人左腿骨裂、胆囊被摘除。

5、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何岩柏滥用职权剥夺律师的阅卷权等。

刘嘉案直接责任人:

彭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电话:028-68819883
第三检察部部门负责人黄明江
检察官何岩柏

彭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大队长罗先进13518173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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