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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检法制造冤案 周秀华家属继续申冤、控告
【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武汉市73岁的法轮功学员周秀华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杨阔电话通知周秀华家属,杨阔也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见了周秀华告诉了此事,她当即上诉。她家人悲愤不已,控告汉阳区法院刑庭女法官邓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月七日早九点左右,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上班的第一天,周秀华的家属辩护人冒着大雪,深一脚浅一脚地赶到了武汉市中级法院接待厅。在等了约一个半小时后,家属辩护人向书记员杨阔递交了要求转交给法官张勇的七份申请书和两份刑事上诉状。七份申请书分别是:1、公开开庭的申请书;2、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3、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4、阅卷申请书;5、会见、通信申请书;6、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7、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二月十一日,周秀华家属辩护人打电话给武汉市中级法院法官张勇,张勇接电话通知家属二月十四日可以给起诉书和判决书。后家属拿到了起诉书和判决书。

家属辩护人看到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警察后来给的被非法抄家的没有任何人签字盖章的“三无清单”,照样是构陷周秀华的主要证据,家属还发现自己莫名成了周秀华案中所谓的证人。震惊之余,家属辩护人开始着手写自己在刑事判决书里发现的一些问题,想亲自递给法官张勇。

家属在信中表达:

1. 自己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为委托亲属辩护人,邓法官采取各种理由推脱不同意,却在开庭前几天指派法律援助律师。知道家属要参加庭审时,却有社区人员陪同监视。社区人员陪同说:不能讲话、发言。

2. 自己从未和邓法官见面,但却作为证人出现在刑事判决书内,连孩子(女儿)都成了证人。这不奇怪吗?家属写道:我能证明什么?我只能证明周秀华是法轮功修炼者,是好人,没有犯任何罪。

3. 非法抄家时,警察没有当场出示搜查证,至今也没有搜查证让家属过目签字,但在刑事判决书上第四条却表明有搜查证、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以证明公安机关所谓“依法”对周秀华住所进行搜查。

4. 之后给的所谓扣押清单是没有见证人、持有人、办案人签字、没有年月日、公章的三无产品,应属无效证据等等。

家属还表达:自己今年75周岁,二零二一年因病两次住院治疗,周秀华74岁,如果被非法判刑六年,两人都80岁了,恐怕难以活到80岁,希望法官能感受到家属现在的心情。

二月十五日,周秀华的家属突然接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杨阔的电话,杨阔说:法院有规定,当了证人不能当辩护人。杨阔要家属写一句话:放弃当家属辩护人。周秀华家属听杨阔讲话非常急,信了他的话,以为自己真的不能当辩护人,想着不能耽误别人的事,就写了放弃家属辩护人的书面文字。

二月十七日,家属到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放弃家属辩护人的说明,同时他也把写给张勇的信交给了杨阔。杨阔嫌家属写的放弃家属辩护人的文字太多,他重新写了一份,家属照着抄了。杨阔告诉家属,说周秀华的案子二审要开庭,要指派一个律师给周秀华。

回到家里,家属越想越不对,想着武汉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杨阔只是口头说当了证人不能当辩护人,并没有给出法律依据。并且自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引诱、欺骗当的所谓证人、证明周秀华所谓破坏法律实施,这不是自己的本意。

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家属向法官张勇邮寄了二月十四日写好的、一直被催要的辩护词,同时还附了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和控告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阮浩的控告状。

在“无效声明”中,家属写道: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晚上,阮浩找我谈话,我认为周秀华是好人,没有违法,因此很坦荡的回答阮浩的问话,我是为了证明周秀华无罪才回答。我认为,周秀华是个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注定与犯罪无缘,所以就说了一些关于周秀华的基本情况,目的是让警察知道周秀华是个好人,不要冤枉她。但万万没想到的是,警察竟然恶意用我的话做证据构陷周秀华。现在我申请:凡我被警察引导做的笔录内容,都是非法证据。我作为证据能证明的只有以下内容:1.周秀华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道德高尚、品质出众,注定与邪教、犯罪无缘。2.法轮功不是邪教。3. 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4. 周秀华绝不会做任何危害国家、社会、人民的事情,她根本不知道如何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没有能力、没有条件破坏法律实施。

在“辩护词”中家属还点出了:审判程序不合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写道:汉阳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剥夺了家属辩护人为周秀华作无罪辩护的权利。使家属辩护人不能和公诉人、法官面对面对所有用以指控周秀华所谓犯罪的证据材料进行细致、全面的举证、辨别、质证。公诉人指控周秀华拥有多少法轮功资料等这些证据材料几乎都是纸质的东西,而这些证据价值体现在其文字所承载的思想和精神,因此,必须逐句逐字对证据材料质证,以判断其与指控罪名之间的关联性,这一切都不能进行。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所谓证据都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种无效证据作出的对周秀华的判决是违法的,不能成立。

且不说公安机关无搜查证,强行闯入家里非法抄走的各种打印机及法轮功资料,在刑事判决书中被武汉市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它没有资格鉴定)证实:无法证实送检的资料出自该取样打印机。再者,只顾计数书籍、刊物的册数而不去辨别这些书籍是否与“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有关联性,张冠李戴地捏造所谓“证据”。

家属想到二审要开庭,法院又准备给周秀华指定律师,于是给周秀华请了一位律师。当家属告知请了律师时,杨阔说:你们不早点说,我们费了好大劲才找到援助律师。

二月二十二日,律师到中级法院阅卷,家属又提到家属辩护人的事,杨阔说;法官不同意,不允许担任辩护人。家属说要旁听,杨阔说法院从今天起,开庭不允许旁听,疫情期间特别紧。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家属把辩护词、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和控告阮浩的控告状,寄给了抄送单位:武汉市中级检察院、湖北省高级检察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汉阳区法院、武汉市监察局、湖北省监察厅、武汉市政法委、东西湖区委政法委、东西湖区检察院、东西湖区吴家山街派出所等领导。

关于周秀华遭受迫害的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武汉72岁周秀华被汉阳法院非法庭审》《武汉七旬周秀华遭诬判六年 家属奔波上诉》等。

武汉市中级法院书记员:杨阔027-65686614 承办人:张勇027-65686762
武汉市汉阳法院法官邓玮:027-84586526(新)
家属所在一社区人员电话:17320558746
武汉市中级法院 区号027 邮编430024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156号 电话:65686114(查号总机)
热线:65686333 咨询:027-12368 总值班室:65686000 政治部、65686961 中级法院电话027-65686114 监察室65686777
武汉市中级法院院长:刘太平(新任)
刘太平,男,汉族,1968年10月出生,湖北石首人,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8月入党,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2022年1月任武汉市委委员、武汉市委政法委委员、武汉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武汉市汉阳法院 邮编430050 区号027
地址:汉阳区马鹦路159号 电话:84586500、84586574 办公室电话:84586503传真电话:84586504 汉阳区法院立案庭电话:84586556值班室电话:84586562
诉讼事务服务中心:84586597
院长:闫小龙(新任)84586508 副院长:李乐84586578-18717176078
闫小龙,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湖北钟祥市人,1993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4月入党,三级高级法官,2016年12月,任洪山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21年12月,任汉阳区法院院长。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邮编430051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7号, 电话:027-84862000
027-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接待室:027-84881063
检察长:王爱华(新任)84871273
王爱华,女,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学位,党员。2021年12月任汉阳区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官:吴松恩84886090(1984年12月6日出生)
武汉市政法委 邮编430010 区号027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公园路42号 027-82402446
武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曹裕江
武汉市汉阳区委政法委 邮编:430051 区号027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号机关大楼 84468726、84468118
汉阳区610办公室:84468413 汉阳区法制办公室:84468629
武汉市汉阳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黄江波(新任)
黄江波,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湖北荆门人,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2004年5月入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2021年12月任汉阳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政法委副书记:周玉聪、朱晓波、王成明 防范办主任:黄丽萍
政法委副科长:田志耘 汉阳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李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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