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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迫害中请重视全方位彻底否定“认定意见”
文/公义论坛推荐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二月二日】二零一七年之后,绝大部份司法迫害的案卷中出现了“认定意见”类构陷材料,这个东西在近几年的迫害中起到了非常坏的作用,它的荒谬性体现在多个方面,此前明慧的文章中也多有论述。

“认定意见”源于两高为了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出台的第三份伪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全文是:“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这句话文字虽然不多,但包含的信息量、触犯的“违法点”却非常多,详细论述请参见明慧文章《“两高解释”展示中共司法流氓诡诈》。

实践中“认定意见”往往会有两种所谓的认定结论,一种是直接诬蔑被用来作为构陷材料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为“×教宣传品”,一种是将作为构陷材料的大法书籍和真相资料直接认定为“法轮功宣传品”、不提“×教”二字。从司法鉴定主体资格的角度看,不管是哪一种“宣传品”,“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都没有权力去做什么认定或鉴定,因为国家对“宣传品”是纳入出版物管理的,而出版物鉴定机构是由出版行政部门主管,目前我们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具备出版物鉴定的资格。

认定“邪教宣传品”的荒谬

毋庸置疑,认定“邪教宣传品”的实质是认定“邪教”。而认定邪教,对于任何世俗权力机构(当然包括司法机关)来说,是不务正业。司法鉴定离不开两个要素,一个是主体资格,一个是鉴定标准。对于正教与邪教的判定,是信仰领域的话题,只有正信者才有资格按照普世价值的标准去判断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而任何世俗权力机构的“职能权限”里面都不可能有“认定正教、邪教”,所以其既不具备认定邪教的资格、更不会有认定邪教的标准。而对于无神论的中共而言,它本身是地地道道的邪教、魔教,对正教、正信具有天然的仇恨和惧怕,巴不得把世间所有宗教都认定为邪教,因此,中共没有资格触及正教、邪教的话题。

说到这里,可能有同修会想到被我们广泛引用的《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既然中共没有资格涉及正教、邪教话题,那么我们反迫害中为什么还经常引用这份文件?我们认为,中共邪灵附体所有国家机关,任何一份法律、法规文件都不可避免带有邪党邪灵的因素,我们反迫害中只能根据需要、根据司法人员的执着去善用、正用这些法律文件,但不能将任何中共的法律文件看重、看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邪教的定义,和修炼人对邪教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我们内心得知道衡量正邪善恶的真正标准是什么。

认定“法轮功宣传品”,也是荒谬的

在一个法治国家,如果一个司法机构或者司法鉴定单位(中介机构)企图对一本书或一张图片進行鉴定,鉴定它是否属于“基督教宣传品”,那么这样的行为一定会引发世人的关注和质疑,质疑其鉴定的目的和意义何在。而且搞这种鉴定,很容易让人担心司法权力对公民信仰的限制和剥夺,让人联想到罗马人对基督徒的迫害。

同样,由于中共的所谓司法对法轮功是搞“有罪推定”,因此,在中共司法人员的荒谬逻辑中,是将“法轮功宣传品”和“法轮功犯罪证据”完全等同起来的。宣传,本身不是一个褒义词,但是中共的各级党务机构都设有“宣传部”、专门从事造假洗脑宣传却毫不以为耻,但当公民说真话揭露中共的罪恶时,中共就会给人扣上“××宣传”的帽子大打出手。因此,公安机关认定“法轮功宣传品”的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制造冤狱而伪造构陷材料。

鉴定“法轮功信息、法轮功电子数据”之类似是而非的结论,也都是荒谬的。

迫害案卷中除了“认定意见”外,往往还有一种关于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这种“鉴定意见”看似属于技术鉴定类文书,是由正式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做出的,会附有看似合法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在鉴定意见的文书的末尾还会有鉴定人的亲笔签名。这些在形式上看似没什么毛病,比“认定意见”规范、合法。

但是,无论是“法轮功宣传品”,还是“法轮功信息、法轮功电子数据”之类的说法都是很模糊的。举例而言,一张贵州藏字石的门票图片、附有对图片文字的介绍和提示,这张传单往往会被鉴定为法轮功信息或者法轮功宣传品,从而被作为构陷材料使用。但这么做的实质不就是把“真相”当作“罪证”、以司法暴力维持谎言吗?况且,提取和计数“法轮功内容信息”本身就是为了定量构陷材料的多寡服务的。

应对方案

以行政诉讼应对刑事司法迫害,从公义论坛收到的反馈看,效果还是很好的。“认定意见”类构陷材料几乎是迫害案的核心,一方面它是中共司法机关看重和依赖的,另一方面,对它的抽丝剥茧能全方位深入揭示迫害案的非法实质。所以我们建议大家从信息公开入手彻底的、全方位的否定这类东西。为了便于操作,本文介绍一个简易版的应对方案供大家参考实践。

一、迫害刚一发生,即使同修刚被绑架还没有走到司法迫害程序的公安阶段,我们就立即着手开始对公安部、省公安厅、地市级公安局、省新闻出版局发起信息公开

(一)向公安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向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本省公安系统中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

(三)向地市级公安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市公安局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

(四)向省新闻出版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本省范围内合法的出版物鉴定机构。

(说明:往往是党务机构宣传部加挂新闻出版局牌子,所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委宣传部应该是一个地址)

二、迫害发生后,案卷中发现“认定意见”

一般在检察院阶段允许阅卷时就会发现,有的迫害案在公安阶段当事人可能就会知道。不管怎样,从检察院阶段开始之后的所有迫害阶段,比如法院阶段、同修入狱及至出狱后,乃至二零一七年后被迫害的所有同修都可以参考以下建议去做。因为已经见到了“认定意见”,所有这个阶段的信息公开内容可以更详细些。

(一)针对公安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二)针对省公安机关。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本省公安系统中具备出版物鉴定资格的单位。

● 请公开××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部门)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 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够判断和认定“正教”、“邪教”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能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如果“认定意见”是“法轮功宣传品”,本条就写: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够判断和认定法轮功宣传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能和《鉴定人资格证书》。)

● 请公开就×××案××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判断和认定“正教”、“邪教”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如果“认定意见”是“法轮功宣传品”,本条就写:请公开就×××案××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判断和认定法轮功宣传品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 请公开就×××案××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以及该文件备案情况,公开的时间和方式(载体)。

(三)针对地市级公安机关。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具备的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明。

● 请公开××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 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够判断和认定“正教”、“邪教”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能和《鉴定人资格证书》。(如果“认定意见”是“法轮功宣传品”,本条就写: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的警察姓名以及所取得的能够判断和认定法轮功宣传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技能和《鉴定人资格证书》。)

● 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判断和认定“正教”、“邪教”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如果“认定意见”是“法轮功宣传品”,本条就写: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判断和认定法轮功宣传品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 请公开就×××案××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所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以及该文件备案情况,公开的时间和方式(载体)。

(四)针对省新闻出版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内容描述”中填写:

● 请公开本省范围内合法的出版物鉴定机构是否包括××市公安局国保支队。

我们得到的信息公开答复,一定是对否定迫害有积极作用的。一方面可以将答复(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直接作为证据否定构陷或提出申诉,一方面可以继续走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更深入全面的揭示“认定意见”的非法性。

三、对于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应对方案

出具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有两种,一种直接隶属公安机关,一种是社会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前者归省公安厅管理,后者归省司法厅管理。

(一)如果《鉴定意见》是由隶属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我们向省公安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

● 鉴定人×××与×××的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职称、个人信仰、党派。

● 鉴定人×××与×××分析、辨别、判断“法轮功内容的信息”所依据的专业技能、行业标准,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

根据信息公开答复情况,提起复议、诉讼,同时将该鉴定人及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列为第三人,要求参加复议和诉讼案。

(二)如果鉴定机构是社会上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不隶属公安机关,那么它的鉴定主管机关是省司法厅。我们向省司法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与(一)相同、后续应对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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