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临沂市法轮功学员冯贵春遭公检法绑架构陷、枉判四年,于二零二四年十月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遭“关小屋”强制转化迫害。二零二五年八月,冯贵春因向最高院(法院或检察院)递交“申诉状”,遭山东省女子监狱打击、报复,再次被“关小号”迫害虐待至今。 酷刑演示:蹲小号山东省女子监狱剥夺冯贵春对“冤案”的申诉权利,公然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伤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冯贵春三十多岁,单身,临沂市中心血站职工,在临沂市政务中心上班,非常善良。冯贵春因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权利,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的事实真相,散发真相资料,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政治保安科(国保)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构陷,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被兰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两万元,上诉被临沂市中级法院枉法维持冤判,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被劫持到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 入狱后,冯贵春被单独关押,全天被人随身监视并强迫观看栽赃法轮大法及大法师父的影像。监狱人员为让她转化,在冯贵春拒绝签字的情况下,非法转化人员控制她的手在同意转化文件上强制签名。家人会见得知她不被允许洗澡洗头,头发脏污成绺。监狱不允冯贵春随意购物,说是犯人分等级,具体“意思”家人也不知晓。她的衣服外被挂不知标记意义的红牌子; 家人会见前被狱方警告不准和冯贵春说“上天”、“神佛”之类的词语,否则禁止会见。每次会见时,主管狱警(其一为毕姓警察)在她身边监听通话内容,不时做记录;家人问起有无被强迫坐小板凳和非法虐待她的人员,冯贵春不敢透露真实情况。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家人收到八月四日冯贵春书写的信件,信中她提及递交最高法(或检)的申诉状监狱回应。冯被告知不能越级申诉,需从基层逐级反映。此事由监狱一陈姓警察办理,诉状具体递交给临沂市哪个部门不详。从信中情况推测,冯贵春当时身心状态良好。 八月二十七日家人去监狱探望冯,发现其状态非常不好:她因挂红牌(狱警怕家人看见,反扣红牌)被限制购物,似因营养缺乏或其他折磨导致身形非常消瘦 ;天气炎热叠加环境恶劣,痱子可见。家人问她是否受到了虐待,她不敢言语、一直流泪。在家人追问下得知,冯被逼迫“学习”诽谤大法与师父的各种邪恶的东西,每周只两天被允许看常人电视节目。家人问起生活状态,冯贵春因说了一句“只给一大堆咸菜吃”,随即被监听电话并做记录的警察严厉训斥。家人提醒她监狱里犯人(包夹)管犯人是违法的,冯贵春只听不语,一直哭泣。冯贵春说起监狱里评判她是坏人,监视她的警察立刻追问:谁说你是坏人了? 据说,同被非法关押的另一法轮功学员临沂市沂水县李孝梅已满头白发、面目虚肿,家人探视时嘱咐她做好人,监视监控的警察打断谈话、禁止提及相关字眼。 家人给冯贵春寄去的二审法律援助律师整理的《辩护词》,冯拿到手还没等看完就被人匆匆收走;家人提醒她多学习法律知识,了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冯说里面没有这些,只有规定书目。 九月十七日家人再度探望后确信冯贵春是因为邮寄《刑事申诉状》遭报复,监狱不仅剥夺了冯贵春的申诉权,连写信的权利也被剥夺,理由是硬笔壳的笔不能给;与家人见面通话的时间由每次八分钟缩减到五分钟。冯贵春的状态较上次更不好,人更消瘦更沉默,依旧被挂红牌限制购物和其他合法权益被剥夺。这次带冯贵春出来会见的警察态度很恶劣,除监听通话内容外,强调通话只能说家常,否则随时给挂断电话终止会见。 山东省女子监狱为了所谓的“转化率”,还专门成立十一监区,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身心摧残,逼迫法轮功学员所谓的“转化”,手段非常残忍,“严管”迫害是其中之一:将法轮功学员单独关小监号,派多个犯人贴身监控,二十四小时体罚,不能与他人说话,限制洗漱、限制如厕、限制食水,随时遭殴打、上刑具等等。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山东省女子监狱迫害死伤的学员众多,由于中共信息封锁,无法完整统计。现任监狱长李延群在任职山东省女子监狱的短短一年多里,就有法轮功学员林建平、李凤英、王玉玲、徐海红四人因遭监狱的残酷迫害而含冤离世,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伤。 监狱内是禁止犯人行使管理权的。《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之(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狱警将管理权力赋予给了应该接受教育改造的刑事罪犯,这本身就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中共监狱强制“转化”,违反多重法律。《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监狱法》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九)其它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检察院或者法院处理,检察院或者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十条: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之(五)虐待被监管人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三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山东省女子监狱(二零二四年信息):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822信箱111分箱 山东省女子监狱 邮编:250110 电话:531-85838300、0531-85688158、0531-85838316、0531-85838310、0531-85838066 监狱长:李延群,男,18053710002 副监狱长:王静 18053105129 副政委:韩春茜 18053105150 教育改造科: 科长:张燕 教育改造科(负责转化法轮功学员): 王长征 18053105018 王海燕 18053105112 郑磊 18053105206 翟丽质 18053105102 李科 18053121213 彭维芝 18053105196 王晓莉 18053105244 苏菲菲 18053105315 彭瑜 18053105348 陈晓梅 18053105451 山东省女子监狱十一监区:0531-85838310 (专门关押迫害法轮功的监区) 副监区长:孙莉 18053105274 褚国华 18053105209 徐玉美 18053105152 于建华 18053105188 赵丽云 18053105292 杨扬 18053105232 张楠 18053105260 刘瑞雪 18053105204 张恒晓15806691782 陈楠 18053105308 姜燕美 18053105445 高玲 13698638757 杨苏 18765896596 花蕾 13165445537 穆琼博 18053105406 尹力 18053105433 政治处: 束茜 18053105132 孙震 18053105366 赵光军 13853193717 陈洋 18053105156 王莹莹 18053105283 孟慧 18053105296 林占 18053105396 张志青 18053105452 周怡然 18053105488 于超群 13176699261 狱政管理科: 张爱玲 18053105180 杨建 18053121170 徐辉 18053105126 冯麟18053105104 张洪岿 18053105199 王晓丽 18053105341 李海勇 15990909888 罗素青 18053105101 陈勇 18053105393 李繁斌 13953162116 冯卫红 18053105182 杨静 15153157081 简敏 18053105178 李健 18053105286 马坡 18053105127 阴良 18053105291 王建英 18053105019 孙晓莉 18053105122 张钟鸣 15854856238 王爱霞 15562539825 办公室: 李陆 13869190492 于一 18954135310 闫朔 15066146366 李厥瑞 18053101039 接金家 18053105017 赵敬军 18053105041 李文竹 18053105077 张广朝 18053105620徐东华 18053105219 周强 13361037717 景顺年 13695310079 王伟平 15508679156 盛秀萍 18053105079 刘善坤 18205316696 金明 18053105329 戴磊 13964066333 侯强 13583193138 孙红祥 15866601111 刘长征 18053101962 潘志强13953102549刘晨 15053191777 毕军华 13853147865 邱利淼 15169011890 刑罚执行科: 李淑芹 18053105130 丁峰 13953181098 李楠 18053105414 夏良18053105459 韩春茜 18053105150 徐磊 18053121258 宣传教育科: 刘晓康 18053105424 李慧菊 18053105050 陶和龙 18053105207 贾吉生 18053105016刘广先 18053105201 张亚鲁 15588896353 狱内侦查科: 胡秀丽18053105063 张丽曼18053105225 房妍18053105148 穆晓宁18053105071 王晓英18053105114 部景松15564161226 张鹏飞18053105460 二、山东省监狱管理局(2024年信息):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63号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邮编:250014 电话:0531-51799539 0531-85688228 总值班室:0532-86943010、0532-87072815、0532-86960742、0532-86969224 总机:0532-86953941、0532-85688116 传真:0531-51799547 秘书室:0531-86960824 杨增胜:省监狱局第一政委 王发军:局长 18053613002 王正:政委 18053107798 黄向荣:副政委 18053101703 赵后卫:副局长 18053101220 张如山:政治部主任 18053101613 肖广亭:副局长。13953095996 鞠建忠:总工程师、一级调研员 18053101222 朱广灿:总会计师、一级调研员 18053101069 马冬鸿:总经济师、一级调研员 18053711001 三、山东省司法厅: 地址: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743号 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51781703、0531-51781999 传真为0531-51781988 1、厅长,杨增胜, 2、纪检组长,胡凤莹 13708935123 3、副厅长,刘振远 18053101726 4、副厅长,何旭 18053101551 5、副厅长,田秀娟 6、孙春雷,政治部主任 7、副厅长,王发军 18053613002 8、二级巡视员,姜运华 180531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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