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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三次被枉判入冤狱 昆明韩震昆再遭绑架构陷开庭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昆明市法轮功学员韩震昆先生,现年六十岁,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下班途中遭警察绑架,并被非法抄家,随后被关押在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构陷。十二月一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其进行非法庭审。

庭审于十二月一日下午二点三十分开始,法官、陪审员、公诉人及律师陆续到庭,旁听席仅允许一名亲属入场。韩震昆被七八名法警从侧门押入法庭,身穿灰蓝色囚服,双手戴铐,进庭时轻声向亲属问好,却被法警制止。法院未遵守公开审理原则,严重违法。

起诉书指控: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韩震昆 将一枚U盘放入家附近路边一辆车内;五月十二日,民警盘问并抄家,抄走法轮功书籍150本、小册子37本、真相币400张等。这些均属公民合法私人财物,根本不构成所谓“犯罪证据”。

韩震昆因坚持修炼法轮功“真、善、忍”,曾三次被非法判刑,分别为七年、四年、四年。庭审中,法官刻意询问三次判刑的时间,暗示“屡犯重判”以逼迫认罪。韩震昆平静回答:“二零零四年、二零一三年、二零一九年。”

当律师问其为何坚持修炼时,韩震昆说:“一九九九年以前,到处有人炼法轮功,包括我的父母,看到父母因炼功身体变好,我也炼了起来。”法官立即打断,并要求其仅回答“是”或“不是”。尤其在问及“是否放过U盘”时,韩震昆坦言:“法轮功对社会没有危害。”法官再次打断,要求只回答“放还是没放”。韩震昆表示记不清,请法官让证人出庭作证,法官不耐烦地打断:“让你的律师说吧。”

律师指出,涉案U盘已离开案发现场,被所谓证人带回家并用电脑查阅,证人未到庭,无法质证,无法排除证人对U盘文件进行增添或更改的嫌疑。而且公诉人指控的文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由证人到庭说明。因此,关键证人不到庭不仅程序违法,还导致案件事实不清。

律师进一步指出,无论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目的看,韩震昆的行为不具任何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要求法庭宣告无罪。

韩震昆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我之所以三次坐牢仍坚持修炼,因为我认为炼法轮功没有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没有任何具体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法庭对此始终无回应。

整起案件仅涉及一个无法确定的“放U盘”行为,且证人未出庭,法庭无人能指出U盘侵害了谁的利益、破坏了哪条法律。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宣传信仰自由合法合理。法庭无法说明韩震昆的具体犯罪行为,最终法官敲槌休庭,声称“择日宣判”。

韩震昆原是云南省网球队队员,一九九一年转业至昆明锦华大酒店工作。修炼法轮大法后,他与父母身体健康、精神升华。尤其是母亲朱琴华,曾患晚期直肠癌及多种疾病,在生命绝望中修炼法轮功后,奇迹般康复,重获新生。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以来,韩震昆全家因坚持信仰遭受残酷迫害。韩震昆曾三次被非法判刑,共计冤狱十五年:

•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韩震昆与妻子郭娟被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国保绑架,韩震昆被判七年,郭娟被判三年;

•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韩震昆被昆明市西山区国保绑架,判刑四年;

•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韩震昆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工作时被绑架,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被勐腊县法院判刑四年。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一司机举报车内发现一枚含法轮功内容的U盘,民警通过录像怀疑韩震昆所为。五月十二日,韩震昆接到民警电话后前往派出所,因随身带有法轮功资料被劫持,随后遭非法抄家,抢走大法书籍、书签等私人财物。五月二十七日,韩震昆被非法逮捕;七月二十五日,官渡分局向五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律师建议撤案未被采纳。

二零二五年九月,韩震昆被五华区检察院构陷法院五华区法院,法官李中原(0871-68261209)负责此案。律师会见中,韩震昆表示自己三次被非法冤判,要求律师无罪辩护!

韩震昆父亲韩国龙八十多岁,是昆明市电信公司退休职工。他母亲朱琴华,七十多岁,退休职工。两位老人在“610”、国保大队、派出所警察、社区不法人员的不断骚扰、威胁中,于二零一七年先后去世。

(韩震昆先生遭中共迫害更多事实请见明慧网报道《曾陷冤狱11载 昆明韩震昆再被非法判刑4年》《曾遭冤狱11年 昆明法轮功学员韩震昆再次面临非法起诉》)。

当日前一篇文章: 勿把冤案当业绩 停止陷害抚顺12位法轮功学员
当日后一篇文章: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