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中共《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个罪名成为了中共公检法系统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最主要罪名。二零一七年两高针对《刑法》300条制定的违宪违法的司法解释中,把“制作、传播”某教宣传品认定为犯罪行为。其实制作和散发资料与此罪名无关联性,因为这些行为并未破坏国家的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 本文就大陆大法弟子面对非法指控时出现的一种误区進行交流、切磋,有的同修会在矛盾的心理状态下主动配合邪恶“指控”,承认自己是真相资料的制作者或传播者,认为这样是“真”。下面有几个问题要弄清楚,我认为对我们解体迫害有所帮助; 1、师父告诉大法弟子:“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 2、不法人员滥用大法学员的善良,以“修真”为由,让学员承认自己是真相资料的制作者、传播者。这是在配合他们的“指控”,捏造所谓的“证据”,是旧势力的安排。 3、指控某人犯罪,司法机关必须出示真实、合法、与罪名有关联性的“证据”,这是法律上的要求。 4、大法弟子面对非法指控向指控者要证据,这是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解体迫害。 与公检法人员沟通的时候,我们要把握一个原则:对方提出的所有涉及案件本身的问题都拒绝回答,包括是否修炼法轮功这样的问题都不要直接正面的去答复“炼”或者“不炼”(请参考明慧文章:《从刑事迫害的开端否定迫害的一点认识》、《结合法律讲真相》),因为所谓的“法律程序”,不管是询问、讯问,都是迫害的一个环节,都是为了迫害你,我们不能配合对方的犯罪行为。所以“真”的体现恰恰是不配合邪恶,反过来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程序性文件。 而不配合的基点是为自己负责、为众生负责,不让众生被邪恶利用参与到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中。我们是来救人的,配合回答问题其实就是配合邪恶害众生。所以,摆正基点、思路清晰、理性对待。我们说出来的应该是真话,但是不配合邪恶,就是不去说不该说的,这是真正的无私的“真”。 明慧网曾刊登过一篇交流文章,文中提到警察让同修指着被非法抄家抄出来的真相资料拍照作为犯罪证据,同修认为这都是自己制作的,我们本来就是“修真”的,所以就配合警察摆拍,完成了旧势力的安排。 从法律程序上讲:要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由司法机关出示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罪名有关联性的证据,同修应依法要求公检法机关出示合法证据,而不是配合公检法人员的犯罪行为:指控自己就是真相资料制作者、传播者。 邪恶为了达到构陷大法弟子的目地,就拼凑与罪名根本没有关联性的所谓“证据”。这种所谓的证据,一般来源于两种方式: 一种是对手写的真相资料做鉴定、一种是对机器制作的真相资料做鉴定。邪恶要拿出手写的证据很容易,做个笔迹鉴定就知道是谁写的了。近几年,邪恶对同修发放的真相资料進行指纹鉴定、DNA鉴定。另外一种,就是要有相应的技术证明这些真相资料是从哪台机器制作出来的。邪恶至今都没有这个技术,以后也不会有这个技术。 有的同修可能认为真相资料都被抄家抄出来了,还向警察要证据就是不讲真话了?真相资料本来就不是犯罪证据,邪恶在诬陷、诽谤、迫害我们,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按照师父的明示:“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不要主动配合邪恶,无论是面对公检法人员的讯问(非法),还是在法庭的质证阶段,我们反过来要求相关人员:出示证明真相资料是从我的机器制作出来的证据,出示制作资料与罪名有关联性的证据……我们要破除旧势力的迫害企图,全盘否定一切迫害形式。 几年前,我本人就曾面对邪恶的绑架,我坚定正念:不配合,豁出去了!我一句都不配合,当时,我把警察挡在门外,告诉他们:“有话在门外说。”警察就问:“你叫什么名字?”这句话我都没有回答他们,我说道:“你这是审问、讯问还是传讯哪?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他们立刻就不吱声了。我又直接把妄图绑架我的警察投诉到督察那儿,绑架瞬间解体。至今我都没再遭到骚扰。 记的明慧网曾刊登过这样的交流文章,有一位同修,多年前社区网格长来电话,让同修到社区签一个所谓的法轮功“三书”。同修问:“法轮功‘三书’和我有什么关系?”网格长说:“你不是法轮功吗?”同修回答:“我是不是法轮功也和法轮功‘三书’没有关系!”网格长弄懵了,话都接不下去了。按照他们的经验,法轮功学员讲“真”,一定是问啥答啥,没想到这位同修一句都不配合。接下来同修当起了主角开始讲真相。最后,签“三书”的事情不了了之,至今那位同修再也没被社区骚扰过。但在那之前,该同修曾被社区绑架到洗脑班迫害过。 法律方面的应对思路,同修们可以到公义论坛咨询,以上内容是个人的一点经验总结,供同修参考,有不符合法的地方,请慈悲指正。 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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