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石家庄市31岁的法轮功学员李莉霞,二零二四年三月被桥西区振头派出所警察绑架、关押构陷,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公诉人是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张世尧,法官是桥西法院的法官祁晶晶。目前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已经进行了三次开庭。 李莉霞是名年轻的女医生,河北医科大学毕业。她对待病人象亲人一样,对工作尽职尽责。二零二一年初,石家庄疫情突起,李莉霞不顾个人安危,坦然加入了第一线的工作,报名参加社区抗疫医疗,好几次被封闭在隔离区里,她和病人同吃住,照顾病人生活,联系检测,观察记录,尽力救助病人。朋友、同事提起她称赞有加。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晚,李莉霞正在她租住的房间休息,突然闯进三、四个警察,进入她的房间抢走她的私人书籍、打印机(已坏)、电脑、手机和一些物品,并把她绑架到石家庄桥西区振头派出所,一天后将她劫持到石家庄第二看守所非法关押。借口是他们认为李莉霞在三月份到石家庄桥西区政法委主办的所谓“反邪教主题公园”(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清除展板上污蔑法轮功的字。李莉霞被非法关押在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桥西区检察院,受市政法委和桥西区政法委指示,非法起诉李莉霞。 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张世尧,全然不顾《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不审查事实依据,不依法办案,全盘接受不法警察提供的所谓“证据”,并非法用《刑法》第三百条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对李莉霞起诉,说她是预备传播未遂,要给她定罪。为了达到迫害李莉霞的目的,石家庄桥西区检察院张世尧也使尽浑身解数,暴露出中共迫害法轮功手段之邪恶。 1、公诉人张世尧故意回避律师核实证据 在检察院阶段,律师多次约公诉人张世尧核实“证据”,张世尧都以学习、开会、在外地等理由回避,等最后一次律师又来时,张世尧说已经送到石家庄桥西区法院了。律师没能在检察院阶段核实证据和提出意见。 2、第一次开庭,拆分传单,翻倍数量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次开庭前,律师发现光盘有十张无法播放,庭上两位律师为李莉霞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声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书籍合法,同时指出检察院公诉人张世尧为了达到起诉数量,拆分传单,一份传单按照单页记作两份,是在制造所谓的证据,是违法行为。 开庭后,李莉霞对张世尧的违法行为向市、省、中央各级进行了控告。而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一直到二零二五年三月份都迟迟未给出结果。李莉霞的家人焦急万分,向法院递交了希望撤诉放人的申请,但如石沉大海。 3、石家庄市公安局政保支队出具“认定意见”伪证据参与构陷 二零二五年三月份,石家庄桥西法院法官祁晶晶突然说补充了一个“证据”,就是石家庄市公安局政保支队出具了一个“认定意见通知书”。这个认定意见的签名人是杜静波、张康平,他们把派出所警察从李莉霞家里搜罗的东西拍照,无差别地都认定为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里的数量却和桥西区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数量不同。法院、检察院让公安局补充这个认定意见,说是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律师说“两高”和公安部份属不同的部门,两高怎么能越级给公安部门制定工作呢?这本身就是违法的。 4、第二次开庭,检察院公诉人违规违法,蒙面换人 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李莉霞第二次被开庭。主要是针对补充的这个“认定意见”,事先没有人告知李莉霞补充这个证据。开庭后,公诉人一直戴着口罩说话。在律师向公诉人询问关于“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的哪一类时,公诉人答不上来,赶紧休庭到庭外打电话请示,得到的授意是“书证”。这时律师才发现公诉人并不是张世尧。中途换人,戴着口罩,看来是想蒙混过去。 律师询问后得知公诉人换人也没有正式的指派函,律师认为这是违规违法行为。事情败露,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5、第三次开庭,张世尧突然变换说辞,“书证”又变成“专家报告”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石家庄桥西区法院又第三次开庭。这次张世尧又出现了。庭审程序再次进行到《认定意见通知书》的举证质证时,张世尧又改变了说法,说作为证据的“认定意见”属于《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专家报告”。 律师申请提供“证据”的签名证人出庭,却并未得到回应。既然法院、检察院让证人提供了证据,却不让证人出庭作证。公安局政保支队的警察如何成了能鉴定邪教、正教的专家,他们如何具备这样的资质,又依据什么做出的结论呢? 中共看来真是“欲加之罪”而不顾一切的疯狂了,什么法律?什么庭审?撕下冠冕堂皇的画皮,全然不顾了。《九评共产党》早已揭露了中共的流氓本性,它背后是红魔邪灵,它不仅迫害法轮功,还用谎言欺骗暴力迫害着全国、全世界的民众。中国大陆的公检法人员也是被邪灵操控着,执法犯法而不能自拔。 李莉霞作为一名医生,疫情期间曾奋不顾身地到第一线守护病人,曾悉心照顾一名下肢瘫痪病人直至康复,她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这样一个“白衣天使”只因为信仰法轮大法,被关押至今。相信每一个善良民众都在盼望结束这场长达二十六年的对法轮功群体的迫害,还法轮功以公正,还法轮功学员自由,还世间清明! 相关责任单位: 1、石家庄市政法委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普圆街2号,邮编:050000,电话:0311-86686357 书记:郑巍(新任) 2、桥西区政法委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169号,邮编:050090;电话:0311-66536368 政法委书记 甄剑峰(新任) 3、桥西区检察院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33号,邮编:050090;电话:0311-66603128、0311-87032000 办公室:66603002,值班室:66603123 检察长:谢强 副检察长:张玲 政治部主任:陈宏伟 公诉人:张世尧(负责李莉霞案)电话 17367761591 公诉人:李素娟(负责杜国珍、高瑞琴案) 4、桥西区法院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166号 邮编:050091 院长:于辉 0311-83818388 副院长:陈立静 0311-83868038 副院长:赵静 审委会专委:王跃斌 0311-83868070 政治部主任:牛海霞 0311-83868069 18630120068 刑一庭庭长:郑丽君(胡跃霞、杜国珍的法官) 0311-83867051 刑庭副庭长:李立新(高瑞琴、马银环的法官) 0311-83867048 刑一庭法官:祁晶晶(李莉霞的法官) 0311-83867095 5、石家庄市公安局 地址:石家庄市普圆街 号 局长 梁昆 石家庄市公安局政保大队(给法院提供迫害大法弟子的伪证据——认定意见) 支队长:容屹 政委 :张军谦 副支队长:武保永 王世伟 常艳红 韩洪兴 栗意 三大队 大队长 杜静波 (在迫害李莉霞的认定意见上签名) 教导员 刘西许 副大队长 侯着荣 郭焕升 王红亮 五大队 大队长 师东明 教导员 王永新 副大队长 张树辉 张康平(在迫害李莉霞的认定意见上签名) 焦瀑 民警 李辉 郑丹 6、桥西区公安分局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3号 邮编:050091 局长 刘力军0311-85188801、18830681217 政委 张鲁 副局长 何英军 崔颐 杨爱明 王向斌 林玉森 纪检书记 李丙剑 政治处主任 王欣 政保大队长 王为民 85188846,教导员:王风刚 副大队长:林震生、高清华 民警:陶玉鸿、李效忠、姚冰、倪青来、刘先吉、时阳、刘祥、单永刚、张慧英、孟飞 7、桥西区振头派出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59号 邮编:050090 电话:0311-83816277、0311-83827679、0311-83839619、0311-87901960、0311-87901971 所长:李江涛 0311-66161690 指导员:李鹏13833166679 副所长:李伟、苑世雄 警察:杨琨(李莉霞案办案人)0311-83816277、0311-83827679、周上进。 振头派出所社区警务站警务站教导员 冯新川 社区民警 赵晓玲(女) 8、石家庄市桥西区区委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169号 邮政编码:050090,电话:0311—66086627 电子邮箱qxqzhk@163.com 区委办公室:0311-66536311 66536511 66086616 13582317860 0311-66536211刘宏志 66086669 13932140869 区委书记 冯磊 区委副书记:南龙 李华 区委常委:王伟、高华、张军、张立明、王军、魏永辉、杜国庭、容旭辉 9、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府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169号 邮政编码:050090 政府办公室:0311-88606898 88606899 区委副书记、区长 南龙 副书记 副区长 桥西公安分局局长 刘力军 0311-85188801 18830681217 副区长 程志华 副区长 邢 锋(负责桥西公园管理) 焦卓琳 桥西区办公室副主任 10、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大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普惠路8号 邮政编码:050011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尹立仓 副主任 蔡玉霞、秦景红、赵欢 11、石家庄市桥西区政协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普惠路8号 邮政编码:050011 区政协主席 张雪敏 副主席 何立军、赵月芬、赵国海、杨树新 12、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育新路6号 电话:0311-89166500 党工委书记 底建民 0311-89166111 18903218110(负责公园管理)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陈慧 0311- 89166999 13931115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