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65岁法轮功学员金晓峰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被大东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金一万元,金晓峰提出上诉。四月二十一日,上诉案由沈阳市中级法院受理,主审法官是刑三庭副庭长姜辉。金晓峰家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为金晓峰的亲友辩护人。二审法官姜辉及合议庭成员违反法庭程序审理本案,试图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非法讯问当事人,拒绝公开开庭,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意见,不想纠正冤假错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金晓峰家属日前已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姜辉、金梁等人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无条件释放金晓峰。 金晓峰 |
一、讯问当事人全程违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二审法官姜辉等人视频讯问当事人金晓峰,讯问过程处处违法。 当事人金晓峰坚持让二审法官姜辉出示法轮功是×教的红头文件,姜辉说没有文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一口咬定说法轮功是×教;姜辉讯问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谁给请的律师?谁让“翻供”的?金晓峰指出公安采取诱导、欺骗、恐吓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所谓的“翻供”才是真正的法律事实,且有确凿物证作为佐证;姜辉问金晓峰法轮功宣传资料哪里来的?怎么和另一位当事人赵桂萍认识的?认不认识某某?金晓峰均回答:与本案无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宣传资料是当事人制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传播行为,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传播法轮功真相违法,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律事实说话。金晓峰强调一审法庭上未播放非法讯问、抓捕及搜查录像,所有物证的实物都未质证,一审法官完全不采纳当事人辩解,不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合法诉求,作出违法判决…… 二审法官竟说当事人的打印设备已经转移走了,电脑还都格式化了,对此需要补充侦查;且信口雌黄说当事人反社会、反科学,却说不出怎么反社会、反科学的,也说不出和本案强加的罪名有什么关系。二审法官姜辉在对当事人金晓峰的讯问过程中,均提出与本案罪名毫无关联性的问题。本案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法官未出示法轮功是×教组织的法律依据,讯问的内容也不是围绕当事人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怎么利用的、破坏哪条哪款法律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危害结果等提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已经明确了法轮功书籍和资料是合法的,二审法官却讯问法轮功的真相资料来源、送给他人资料几次、是否认识某某等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二审法官姜辉明知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也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合法依据,却公然侮辱诽谤法轮功是邪教,其目的是继续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二审法官最明显违法之处在于: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依法改判当事人无罪,而是违法要求补充侦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依据现有证据进行公正裁决的。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并做出裁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扮演的是中立裁决者的角色,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这和公诉人不同,公诉人是控方。但是二审法官姜辉明显扮演了公诉人的角色,不能依法公正审理本案,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二、试图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权 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金晓峰的亲友辩护人到沈阳市中级法院阅卷,阅卷即将结束时,书记员突然说:“你不是律师,不能拍照。”亲友辩护人向其出示相关法条,书记员说:“得请示法官,法官不让拍,立刻就得删。”亲友辩护人坚持法律规定,并告诉书记员:“提醒法官别违法。”后二审法官姜辉默许,但要求亲友辩护人对案卷内容保密,否则后果自负。 五月八日,亲友辩护人向姜辉提出再次查看讯问录像,因上一次查看时环境吵闹,关键信息有遗漏,姜辉没拒绝,但立刻说“阅卷时要是我在,我肯定不会让你拍照,既然你拍照了,就得保密。”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阅卷就是指查阅、摘抄、复制卷宗。同意阅卷就是同意查阅、摘抄、复制卷宗(三项内容是并列的,不是或者的选择项)。复制卷宗就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二审法官姜辉同意阅卷但不允许拍照,是故意错误解读法条,试图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权。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开开庭,催要辩护意见以结案 二审阶段,亲友辩护人先是在电话中与法官姜辉沟通,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姜辉表示无法确定是否公开开庭,还说:“不是你想申请开庭我就得开庭。”同时多次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并威胁亲友辩护人:“你交不交无所谓,如果不交就以你一审辩护意见或者电话里你的意见为准。” 亲友辩护人提醒二审法官这么做不合适,要依法办案,并表示将要递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和《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并充分说明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及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指出一审公检法严重违法的事实。姜辉立刻反驳:“是否违法我心里自有判断,是否开庭不在于你申请了我就得开庭,明白不?你们家属的诉求,不说我也明白,要不就认为不够罪,要不就认为违法。”亲友辩护人坚持要法官依法办案。姜辉狡辩说:“讯问录像不是必须得有,有就是证明公安机关办案合法性,你看出有什么问题了吗?”亲友辩护人回答:“有问题,问题很大。”姜辉听后沉默无语,突然又转移话题,向亲友辩护人追要书面辩护意见,还说必须提出确凿证据才行。亲友辩护人再次要求公开开庭,并告知法官会递交以上两份文书。 亲友辩护人在《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中明确指出: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2、一审庭审程序违法,未对定案证据进行质证;3、定案的事实与证据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合法;4、一审公检法人员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申请人已向相关部门提起控告。 二审法官姜辉对此却视而不见,于五月十四日下午指使法官助理金梁在电话中再次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姜辉和金梁对此有如下说法:二审以书面审为主,合议庭讨论过不开庭;马上到二审审限,如不递交辩护词,就将一审辩护词作为二审的使用;给你打电话就是通知你一声,不用和我说别的,下裁定你就知道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法律明确规定上诉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尤其针对冤假错案。亲友辩护人在电话中多次强调,不质证没法交辩护词,二审质证和辩护内容与一审有不一样的地方,有新的证据,可是任凭亲友辩护人如何强调,法官助理金梁都漠然回复:“我就是通知你一声”,然后“啪”挂了电话。在亲友辩护人多次申请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姜辉仍要坚持不开庭审理,还想尽各种说辞向亲友辩护人催要辩护词,无非是想不开庭审理,直接下个维持原判的裁定。这就是想与一审公检法人员共同对当事人实施迫害行为。姜辉对亲友辩护人在二审阶段递交的多份法律文书也是置若罔闻,无一回复,其长期不作为、渎职行为目的就是继续制造冤假错案,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金晓峰的家属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等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要求依法追究沈阳市中级法院法官姜辉、法官助理金梁的刑事责任,要求依法无条件释放当事人,还金晓峰清白与自由。 金晓峰自去年七月十三日被绑架关押至今已十月有余,因长期遭非法拘禁,金晓峰被迫害的身体出现异常,他年轻时得过胃炎,通过修炼法轮功不药而愈,现在旧病复发,吃不下东西,吃了就胀气,胃要掉下来的感觉,难受的睡不了觉,夜里还被安排值班,人变得体弱消瘦,体重从之前的150斤降至不到120斤,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金晓峰坚定信仰,在任何环境中都践行真善忍,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他善待接触到的人,对身边的在押人员都很好,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里面的人都说老金是好人啊,怎么被关在这里?公检法都不是人,中国哪里讲法律?!善良的世人都在为修大法的好人受迫害而鸣不平。金晓峰心态祥和,无怨无恨,看到不明真相、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做着毁自己的错事,觉得他们很可怜。他真心希望这些人能够尽快悬崖勒马、停止迫害,善待大法,诚心悔过,为自己争取一线赎罪得救的机会。 迫害单位及人员信息: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 邮编:110013 信访接待电话:024-22763192 院长:王志文 副院长:吴冬、高铁军、白云良、陈青、樊志军 巡视员:孙佳宁、田爱群 政治部主任:高鹏 纪检监察组组长:刘书庭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吴波、巴红岩 刑三庭:电话:024-22763756 刑三庭庭长:贾敏飞 二审法官(副庭长):姜辉 电话:024-22763733 法官助理:金梁 电话:024-22763731 书记员:郑金玲 电话:024-2276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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