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坦埠镇西坦埠村法轮功学员肖玉军、张艾梅夫妇,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在临沂市沂南县法院被非法庭审;两位律师针对公诉人的非法指控,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肖玉军和张艾梅夫妇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被绑架,三个便衣警察先带走肖玉军,后又折回家中带走张艾梅,同时进行非法抄家。当时肖玉军家种植的水稻已开花,肖玉军夫妇突遭绑架,农田无人照理。肖玉军被非法关押在蒙阴县看守所,张艾梅被非法关押在临沂市看守所构陷。 事实上,修炼法轮大法(佛法)、按照真、善、忍做人,福益家庭社会,提升大众道德,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根本就不应被抓、被起诉、被庭审。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北京日报》载文介绍京城晨练,特别提及法轮功并配以法轮功学员炼功的压题照片。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国国家体育总局派到长春和哈尔滨的调研组组长在对法轮功进行调查后肯定了法轮功的健身效果及对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 二零二六年一月十三日,于临沂市沂南县法院被非法开庭审理,公诉人为沂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孟庆秀。公诉人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迷信破坏法律实施及致人伤亡,起诉书指控的所谓“证据”:两人一九九七年开始加入法轮功组织,仍然坚持法轮功立场,从家中搜出法轮功书籍等刊物264本。公诉人声称“证据充分,情节严重”,图谋对他们判有期徒刑7年。此次抓捕为切实意义上的绑架,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的“证据”只是证明了他们是法轮功修炼人,并不能证明他们如何破坏法律实施及致人伤亡。 公诉人指控内容均不合法:指控两人一九九七年开始加入法轮功组织,本身指控内容违反中国刑法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九九七年时法轮功仍合法,于法无据;第二则指控二人仍然坚持法轮功立场,根据“思想不入罪”基本法理原则,信仰法轮功本身在思想上不能被定为犯罪,根据卷宗所反映的内容,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三则指控在其家中搜到的相关法轮功物品,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宣传单页为陈旧品,没有宣传的必要,数量不实,且未经肖玉军签字;第四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证据,其证据充分的说法不能成立。 所谓的“案件”存在2项重大违规: 搜查违规:带走肖玉军时他中午干完活正在床上休息,并不是因为发放法轮功资料被抓。三个便衣进入室内未敲门,未穿警服、出示警官证,未佩戴任何录音录像设备,搜查证(不确定是不是)仅在肖玉军面前晃一下没有明确告知或者展示,他们直接把他绑架到派出所。 扣押物品清单违规:他们被非法抄家时仅有张艾梅一人在场,从家中带走相关搜查物品时并未当场让张艾梅签字或者按手印,后被带至派出所之后才让张艾梅按手印,因张艾梅是文盲不会写字,扣押物品清单中的本人签字也不确定是不是张艾梅本人授意。且肖玉军被绑架之后从未见过扣押物品清单,也从没见过相关物品的鉴定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在家搜查到的东西不应该直接被定性为邪教宣传物品,需要到相关部门鉴定,鉴定结果需要通知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需要提出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肖玉军和张艾梅通过长达近四个小时的庭审,本应无罪释放,理由是: • 其二人没有导致他人有任何财产损失,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目的,到目前为止公检法机关没有明示过信仰法轮功自己在家信仰破坏了国家哪部法律实施。 • 搜查过程不合法; • 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不合法; • 重要证人公茂富、张玉芝未出庭作证; • 张玉芝重要证人证言仅有复印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应; • 案件线索仅仅来源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份沂南县公安局公茂富的举报,由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从而对肖玉军和张艾梅进行了抓捕并进行抄家,此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不应作为刑事案件被起诉; • 二人在家中被带走,没有任何传播相关证据(即使有,也不是所谓的“犯罪证据”); • 没有制作刊物,家里没有打印机、塑封机、切纸刀(即使有,也不是所谓的“犯罪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肖玉军为自己辩护“二零零五公安部在全国调查认证15种邪教没有法轮功;两高司法解释没有通过人大就不作为立法;关于书籍国务院新闻出版署2011年下发的59号文件法轮功书籍合法。”此时公诉人(检察官孟庆秀)矛头指向律师,提问肖玉军:“你为自己的辩护内容是如何知道的?通过什么途径查的?通过别人说的?是你主动问的还是别人告诉你的?是谁告诉你的?是他主动告诉你的还是你向他询问之后他告诉你的?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咨询的这个事情?”而作为一个公民有权利了解法律,而作为肖玉军修炼法轮功当然更关注修炼的相关法律规定,无论向哪个律师咨询都是合法的,与本案的指控没有任何相关性,由此看出来检察官缺失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 肖玉军和张艾梅正经历严重迫害,至今已被非法拘役半年。 中共迫害法轮功,必遭天谴与人间正义的惩罚。希望所有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不要被眼前的利益蒙了双眼,不知不觉中做了中共的殉葬品。俗话说:害人害己。现在的“倒查二十、倒查三十年”,不就是前车之鉴吗?那些在装糊涂的人,是被权钱迷住了心窍。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不可悲吗?为什么还要推波助澜呢?!现在的天灾人祸一波接一波的,那是上天对人作恶的警告,为什么还不醒悟呢?! 负责本案的相关公检法人员联系方式: 沂南法院审判长赵成新:0539-3221012 沂南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孟庆秀检察官0539-30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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