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二月三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66岁的法轮功学员李秀芹女士,于二零二五年十一月被甘井子区法院枉判三年两个月。她提出上诉后,大连市中级法院定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上午九点对其进行二次庭审。 李秀芹女士遭司法迫害经过简述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下午,李秀芹在沙岗子附近被北站派出所警察拦截。警察从她的包中搜出法轮大法真相资料,随即将她绑架,并于次日将她非法关押至姚家看守所。 六月二十日,大连铁路公安处警察闯入李秀芹家中非法抄家,搜走所谓“证据”包括:播放器一台、护身符一张、真相资料一张、心得体会一份、五元真相币一张。此后警察又多次上门抄家,但均无所获。七月十八日,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非法批准铁路公安处对李秀芹实施逮捕。 九月十五日,大连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构陷李秀芹的所谓“案子”移交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 十月中旬,甘井子区检察院将案件进一步构陷至甘井子区法院。 十一月十三日,甘井子区法院对李秀芹非法开庭,并枉判三年两个月,勒索罚金两万元。李秀芹当庭表示上诉。大连市中级法院随后定于二零二六年二月四日上午九点对其进行二次庭审。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家属辩护人在阅卷时发现,一审对李秀芹的构陷罪名竟被定为“会道门”。家属提出质疑后,中院工作人员称,一审提交上来的材料就是“会道门”。 迫害李秀芹的具体责任人: 周水子派出所: 参与绑架:所长潘永峰、警察潘强 大连铁路公安处国保: 办案警察:赵云飞、魏宁 大连市公安局政保支队: 认定所谓的“邪教”物品:警察刘子健、刘治成 (办案人和认定证据人都是公安局警察,自办自判,完全无视法律法规) 铁路运输检察院: 责任检察官:唐某0411-82950303 甘井子区检察院: 责任检察官:唐明0411-39915187 甘井子区法院: 责任法官:卢丹丹0411-82793826 法官助理:0411-82791755 办案警察:赵云飞13898485838 认定警察:刘子健18940781777 大连市中级法院: 二审法官:郑文龙0411-83775055 法官助理:付黎明0411-83723608 相关人员:0411-83775967 甘井子区其他刑事案件法官联系方式 段丽:0411-82793834,助理:0411-82791754 姚念杰:0411-82793740助理:0411-82791753 李苏:0411-82793882助理:0411-82791755 金华:0411-82793897 刘丽娜:0411-82793753 大连市甘井子区法院信息: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6号 邮编:116039 院长:李奎哲 副院长:李海东、周峻纬、高君伟、吕瑛 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信息: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3号 邮编:116039 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立乾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刘传涛 副检察长:赵蕊 副检察长:曹萍 政治部主任:胡萍 检委会专职委员:王禹 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信息: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安民街11号 邮编:116001 党组书记、检察长:刘仕杰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姚波、 副检察长:赵宁、 副检察长:杨柳 政治部主任:隋吉岩 (责任编辑: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