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二月五日】面对警察非法设定的公职义务,我们应该知道自己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民权利。 几天前,在论坛上看到一个帖子说:“曾经在高速入口因为交警查到我的驾驶证,上面显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非法扣押,和同修们一起被邪恶绑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里,我基本做到了不配合邪恶的问话,一直要求他们拿出法律依据,涉及到同修的信息,我也一概拒绝回答。但是有一个地方,我至今有点迷惑,不知怎么回答。” “我当时问警察询问我的案由是什么?对方回答:‘没有案由啊,这也根本不是案子。只是问问你今天被××高速入口警察拦截一事。因为(你被送)到了我们这里,所以走走这个程序。正常询问。只是聊聊天,没事。如果在大街上走,我们发现谁有什么(我们认为该问一下的)问题,都可以让对方来问问情况。你也有义务回答。’听到这里,我就有点困惑了,觉的也许警察说的是那么回事,部份配合了他的问话,比如我叫什么名字,为什么被带到这里?我想请教,警察的这一说辞是否合法?我该怎么破除呢?” 在这里,我想用我自己的经历回答此同修的困惑:我们是大法弟子,同时我们也是合法公民。我们不能只知道公民有义务,却不知道公民有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警察这是在公开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严。我们不能只知道警察有执法的权力,却不知道警察有依法行使权力的义务,“法无授权即禁止”。 交警没有权力因同修的身份而扣押同修,更没有权力因同修的身份而将其送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让同修走程序,走程序这不是同修的义务,警察让同修配合走程序,这不是警察依法行使权力,警察是在用非法设定的义务,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给同修的选择是你只有义务(警察非法设定的)而没有权利。 此同修没有意识到,这个警察在非法设定义务,是在参与迫害。警察说:“如果在大街上走,我们发现谁有什么(我们认为该问一下的)问题,都可以让对方来问问情况。你也有义务回答。”警察说的这个情况与同修的情况根本上是不同的,警察是在偷换概念:警察在大街上询问行人与法轮功学员身份证被做标记被非法拦截不同:前者某些情况下具有合法性,而后者是对信仰的迫害,是中共系统迫害法轮功的一个组成部份。面对违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不仅不能配合,更应该制止迫害,讲清真相。 如何制止和破除迫害呢?我也曾经面对过这种对真相置若罔闻的警察,一意孤行的要绑架我,那我就直接行使我的公民监督权,把警察直接投诉到督察那里,绑架瞬间解体(《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有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 这种投诉最好是在第一现场,也就是同修在被中共交警劫持时,就让交警拿出证据来,交警拿不出证据或拿出的证据没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这三性,就直接行使你的公民监督权,把交警投诉到督察那里(警察怕督察,两年考核不合格,就可被辞退,这时的警察绝不会和你死磕的),对不听真相警察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投诉,制止警察参与迫害是对警察的最大救度。 如果,第一现场配合了警察的劫持,那到第二现场(派出所)就很难否定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了,中共警察有一套把他们应该做的举证责任会转嫁到当事人身上的话术,比如说;你没犯事,为什么会抓你?把当事人直接推進自证清白的陷阱。 看看同修向警察陈述的“我正常驾车回家,交警(涉嫌违法执法)只因为我身份证上有我是法轮功学员信息就无故拦截,扣留。与谁在一起,去哪里、炼法轮功是宪法赋予我的自由与权利。”是不是有自证清白的影子? 行政执法,执法者首先要有执法的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 同修应该问责:为什么要拦截我,而不是向警察举证:我为什么会被拦截,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否定迫害,后者是承认迫害反迫害,法轮功学员信息与被拦截没有任何关系,有的只是救度与被救度的关系。要被截的人出示被拦截的证据,是举证责任倒置,是警察应该出示拦截的法律依据,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依法执法,而不是相反。 如果一个常人无缘无故的被交警劫持,那他一定会投诉的,一定会追责的,他一定会向警察讨个说法的。 曾经有个民告官的案件在大陆公开审理,说有个人骑着电动车在马路上行驶,被交警拦截,说不允许在这条马路行驶,这个人问交警为什么?交警说:这是上级的规定。结果,这个人一纸诉状就把交警告到法庭,和交警对簿公堂,结果这个人胜诉。常人自信自己有理,都敢与公权力对簿公堂。而大法弟子更不要配合邪恶非法询问。 虽然有的同修可能不知道《宪法》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但师父教导过我们:“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我们看到很多同修在第一次非法笔录时就出现问什么说什么,完全把师父讲的:“任何环境都不要配合邪恶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的法理忘到脑后。结果,后来发展的取保候审、诬判、上诉、申诉等,都是第一次配合非法笔录后付出的代价。 以上是个人看法,有不妥之处,请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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