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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四次遭枉判 河南信阳市张秋菊又遭诬判一年半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南报道)河南省信阳市七十四岁的法轮功学员张秋菊女士,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下旬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高智海、国保警察李士伟绑架,随后被非法关押在信阳市第一看守所。一月份获悉,她被信阳市潢川县法院枉判一年半,目前已提出上诉。

张秋菊曾患癌症,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康复。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集团发动迫害以来,她坚持修炼真、善、忍,多次遭绑架、非法关押,并四次被中共法院非法判刑,遭受了长期、残酷的迫害。

多次遭受酷刑与非法判刑

二零零零年:被秘密带往偏僻农村酷刑折磨
二零零零年的一天,张秋菊被浉河区公安国保大队警察绑架到偏僻农村某处,遭受惨无人道的酷刑。警察揪掉她的头发,殴打致其鼻青脸肿,并使用各种下流、残忍的手段折磨她。警察用棉被堵住窗户,使她的惨叫声无法传出。几个月后,她被非法判刑(具体刑期待查)。与家人见面时,她的脸仍然变形,淤血未消。

二零零九年:再次被绑架、抄家并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日晚,张秋菊在家中被浉河区公安国保大队警察绑架、抄家,后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一零年二月三日,她被劫持到河南省新乡女子监狱迫害。

二零一五年:发真相资料时被国保赵明亚绑架 后被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时许,张秋菊在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向民众发放真相资料时,将一份小册子递给浉河分局国保警察赵明亚(手机号:18837691173),随即被其绑架。同年八月,她被浉河区法院非法庭审并枉判五年六个月;十一月中旬被劫持到新乡女子监狱。

在新乡女子监狱,拒绝“转化”的法轮功学员遭受关小号、毒打、体罚、人格侮辱、不让睡觉、不让如厕、不让喝水等折磨,一天只给一个黑馍。

二零二二年至二零二三年:持续骚扰、强制采集生物信息、再次绑架

二零二二年:国保以“匿名真相信”为借口上门骚扰
大约二零二二年十月前后,浉河分局国保赵明亚等人以“收到匿名真相信”为由闯入张秋菊家。张秋菊当面劝赵明亚不要再参与迫害。赵明亚声称“今天不拿你的大法书,只是去派出所一趟”,但警察离开时却拿走了她的播放器等私人物品。

张秋菊到工区路派出所后,向副所长马涛(手机号:19837601235)等人讲述大法真相,但播放器并未归还,被要求“几天后再来取”。

二零二三年一月:被强行带往老公安局采集生物信息
二零二三年一月三日、四日,工区路派出所所长沈某、马某多次打电话让她去派出所。一月九日,她前往后被强行带到老公安局办公楼,警察企图采集她的生物信息。张秋菊拒绝配合,警察按住她强行操作,折腾近两小时仍未成功。她的腿、胳膊、手指被扯得疼痛难忍。

二零二三年五月:警察诬称“在逃犯”强行绑架,张秋菊被非法判刑一年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张秋菊在与基督徒交流信仰时,突然被几名警察强行拖向警车。她质问警察“依据什么抓我”,围观群众纷纷为她抱不平,不让警察带走她。警察遂诬陷她是“在逃犯”,将其带到羊山公安分局代高庙派出所,后转至浉河分局工区路派出所,再被非法关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她随后被非法判刑一年,上诉后维持原判。办案国保警察为李保军。

善恶有报 迫害佛法者实为害己

法轮功是佛法,修炼者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对社会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真相资料教人向善、提升道德,完全合法。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看似针对法轮功学员,实则祸害所有中国人。最可怜的,是被迫执行命令的公检法司人员——他们被推到违法犯罪的前线,却无人为他们承担后果。

古语云:“宁搅千江水,不扰道人心。”迫害修炼人罪业深重,甚至生生世世都难以偿还。迫害佛法,是犯下如天重罪,最终害的是自己。

这场迫害使中国法制更加黑暗,道德更加沦丧,给社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如今天灾人祸频发,正是上天对人作恶的警示。

法律层面: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决定均属非法

中共政府与法轮功相关的决定从根本上就是非法的。办案人员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为,均超越公权力范围,一旦进入行政诉讼,必然败诉。

已有法轮功学员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回养老金、恢复工作等案例。甚至有外地警察坦言:

“我们都是最底层,只能听领导的。现在形势不稳定,领导说别惹事,法轮功的东西都给他们。”

然而,执行命令并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中共历次政治运动中,许多今天的“执行者”,明天就成了“替罪羊”。

善恶正在兑现,天象已变。给中共卖命的人,更应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非法批捕检察院: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
检察长高兴日13598597899、办0376-6617001
副检察长胡海涛13937675196、办0376-6617005
副检察长穆柏川18737681818、办0376-6617006
副检察长13937682663、办0376-6617007
办案检察官:王鹏

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
办公室电话:0376-6610119 0376-6524689
法制大队电话:0376-6524633
督察大队电话:0376-6524692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电话:0376-6524699
纪委电话:0376-6524066
政治安全保卫和反恐怖大队电话:0376-6524678
局长接访热线:0376-6524086
局长接访短信:15037672212
国保大队长高智海
国保警察李士伟
国保警察赵明亚 手机号:18837691173 0376-6524678
国保警察李保军
户口所在地: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工区路派出所:
电话:0376-6593148
所长沈阳13937673415、0376-6598110
副所长马涛19837601235
副所长彭业勇13569703530
副所长毛永德18837691393
羊山区代高庙派出所:
黄敏
二审信阳市中级法院:
院长 0376-6670999
何 啸 副院长 13837695069
王明强 副院长 13513769269
尹伟 执行局局长 13903761303
王大志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13598566988
郭长林 分管刑事庭副院长 13903761989
夏凤强 驻纪检组组长
马萍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13937677666
蔡红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13837671596
李辉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玉明 常务副院长 13700765881
刑一庭:
朱虹庭长13937680068办公室0376-6670806
方晓鹏13837679630 张玲15188287100 0376-6670808
林雷15937606668 0376-6670820彭登科 0376-6670809
赵莹莹 0376-6670809韩坤13839772968 0376-6670807
冷月 0376-6670807
刑二庭:
庭长孙茉莉137829078660376-6670810李德茹13937662268 0376-6670811 赵京京 0376-6670810 冀小元 0376-6670810李欣烨 罗顺 0376-6670812杨松霖 0376-6670813
冷宝杨13839780185 0376-6670812
刑三庭:
秦运忠庭长13603762297 0376-6670816
何金峰 0376-6670816
董全15839729978黄少斌13569750309 0376-6670815
金磊 刘斌13849726796 董万鑫18238285919 0376-6670814张海龙13353763165 刘沛 0376-6670826
二审信阳市检察院
检察长:刘英旭
副检察长:徐鸿
副检察长:黄金山
副检察长:徐鸿
纪检组组长:刘家强
纪检组副组长:曾凡伟17633796167
纪检组汪组长:13526026888
案管办负责人:张振家 13939793667
郭志宇 13526066082
刘春志13353763602
曹灵秀13253806886
一审潢川县检察院
检察长 曾春丽 0376-3116001 13837632768
副检察长(立案科主管)0376-3116002
值班电话:0376-3116700 传真:0376-3116050、0376-3192000

副检察长 项钰 13183378199
潢川县检察院副委员会专职委员:吴微晨 13839799819
潢川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尹思泉
潢川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熊永才
潢川县检察院检察领导 李海洋
一审潢川县法院
院长 李柏定 13939769606 0376-6362601
潢川县法院副院长 仇登涛 13703769869 0376-6362616
潢川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马亚东 13703764896 0376-6362628
潢川县法院副院长 刘国斌 13783761778
潢川县法院 程有林 13703769705
潢川县法院副院长 李刚 13903978075 0376-6362602
潢川县法院执行局局长 李 忠 0376-6362609 13839792160
潢川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魏明星 0376-6362613 13783976661
潢川县法院政治部主任 谷慧 13523765195
潢川县审判庭庭长 董飞 0376—6362632 13783976216
法官:张军军 13526060979
刑事审判庭
程有林 庭长 0376—6362630
肖艳茹 副庭长 0376—6362788 13939719139
方大春 0376—6362687 13839727995
马 涛 0376—6362687 13839796508
王 欢 0376—6362788 18637658922
信阳市潢川县法院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城关草湖路183号(邮编:465150)
电话:0376-636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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