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二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于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她们因在集市上讲真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被警察绑架,后来被构陷到法院。 以下是龙口市法院非法庭审纪实摘录: 公检法人员带着愚昧的仇恨刁难、欺负法轮功学员 在龙口市公检法人员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司法迫害过程中——如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法院审理阶段、在非法庭审过程中,涉案的公安局办案警察、审判长赵瑜和公诉人吕莎莎、书记员、法警等,都是带着被邪党谎言灌输的仇恨对待法轮功学员。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故意违反规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审查起诉,刁难亲友辩护人,使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力。 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严重影响辩护人对案情的了解。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只准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在近三个小时的非法程序中,审判长赵瑜和公诉人吕莎莎、书记员、法警都带着被邪党谎言灌输的仇恨欺负法轮功学员,当亲友辩护人申请解开当事人的手铐时,赵瑜故意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法庭调查中,审判长数次打断亲友辩护人发言,偏袒公诉人,为其解围,甚至强令不许辩护人发问;对于亲友辩护人要求更正法庭记录,书记员更是一口回绝:“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别人的,别人的跟你没关系。” 庭上,对于申请回避,亲友辩护人说,因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控告过吕莎莎、赵瑜,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31条,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赵瑜强行说:“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辩护人问:“为什么不属于?”赵瑜根本不回答,强硬问:“你们是否听清?”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问三位法轮功学员认不认可起诉书的指控?崔秀菊说:“我不认罪。那都是(警察)把着我手写的,我也不知道写的啥。”公诉人气哼哼的问:“谁把着你手写的?你在公安、检察院的笔录都没有签字,谁把你的手写的?来,你过来看看,上面的字是不是你签的?法警,把她带过来。”崔秀菊说:“这不是我签的,我不会写这种字。”栾艳萍说:“俺不承认是邪教,俺没有犯罪。”李玉芳说:“我让他(公安提审人员)吓的,我就承认了。(他们)大声呵斥我,叫我签字,不让看,就让签字。 辩护人让崔秀菊说说她被绑架那天的经过。崔秀菊说:“那天(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在大王集上,有七、八个人,没穿警装,都是便装,也没出示什么(证件),就问我:叫什么名?叫什么名?领头的一个穿蓝短袖的说:是不是崔秀菊?他们抓着我两手摁在地上,我当时吓坏了,我说我怎么的?然后他们把我拽到警车上,当时我就不知道啥了,也不知道到哪去了,后来说是徐福派出所。他们把着我的手让我写字,全是把着我的手写的,我也不认字。当时上面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他们也没念。然后他们拿着我的钥匙到我家去抄家,去了一屋子人,不是警察,他们把我看的(大法)书都抄走了,具体有什么我也不知道,没让看单子也没让签字,接着(拉我)去烟台(医院)抽血、量血压,有人说这个血压200多,一个警察说没事,然后就把我送到看守所去了。我在家时没病,家属都知道,我从炼功后没吃过药,(这次)是吓的心脏不行了。我在看守所值班站在那就倒了,监室的人都扶着我到窗口那叫,警察就给大夫喊来了……”没等崔秀菊说完,赵瑜打断她说:“好,下一个问题。”辩护人接着问:“在看守所有人讯问你吗?”崔秀菊:“在看守所,我血压280-290,稀里糊涂的,很多事记不清了,只记得公安(警察)对着我大吼:你就说你犯罪了!……”这时赵瑜强行打断:“现在开始,不允许辩护人发问。” 在李玉芳被讯问时,辩护人指出公诉人的提问有诱导性,赵瑜马上袒护说:“与案件无关法庭会予以制止,公诉人发问有自己的方式。” 公诉人念“证据”无实物 法官赵瑜全程蛮横偏袒 在法庭质证阶段,当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时,公诉人全程都是在念“证据”,但实物1-10都没有呈堂,所谓五名证人无一到场。 亲友辩护人:我的当事人不承认法轮功被定为邪教,证据是不是应该当庭出示? 赵瑜偏袒说:公诉人已经当庭出示了,公诉人当庭宣读一下,把详细内容宣读一下。 公诉人开始读烟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亲友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烟台市公安局认定邪教宣传品的法律依据。 赵瑜(强行打断):只能就被告有罪无罪 罪轻罪重发问,而不是质问公诉人。 辩护人问:不是质证吗? 赵瑜:记下来。还有什么?栾艳萍辩护人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我想请问公诉人,你是依据什么请烟台公安局做这个认定意见? 赵瑜:辩护人,你现在就是就栾艳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发表意见。 栾艳萍辩护人:不是在这质证吗? 公诉人:对呀,你就发表质证意见,而不是让你反问我,而是让你发表意见,你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栾艳萍辩护人:是他们提供证据没错吧?他们就得告诉我依据什么…… 赵瑜(又打断):你看看法庭怎么给你记录?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什么法庭给你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说明烟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的依据。 现场一片寂静。 赵瑜:好,继续发言。 栾艳萍辩护人:怎么不给答复啊?等着呢。 赵瑜:你有什么意见法庭给你记录?我们现在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并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你这个要求,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关于证据这方面?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应该当庭出示啊。 赵瑜:栾艳萍辩护人还有没有辩护意见了? 栾艳萍辩护人:根据刑诉法新司法解释71条:证据应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明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过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我提交了《证人和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 赵瑜(转移话题):公诉人是否已就所有证据出示完毕? 公诉人:出示完毕。 赵瑜:是否有视听资料需要展示?需不需要展示视听资料?光盘那些资料需要展示? 在赵瑜的再三“启发”下,公诉人及其助理仓促播放了崔秀菊、栾艳萍、李玉芳在集市散发真相小册子、李玉芳家被搜查的视频,视频播放了很长时间,除了展示一群彪悍的男人是如何欺凌弱小之外,还能说明什么?她们三人的行为是善良的体现,与被构陷的罪名之间没有任何联系。 辩护人:法庭也得依法办事! 栾艳萍、李玉芳的辩护人随后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文件:公通字【2000】39号文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50号令。并当庭做了解释:“我们的当事人与公诉人给定的罪没有关联性,拒绝接受。” 赵瑜:法庭都给记录了。 李玉芳辩护人:公诉人控诉当事人的证据必须所有证据全部到庭,不到庭这个就不叫证据。 赵瑜(转移话题):被告人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向本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还有《回避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阅卷、会见申请书》、《撤回起诉申请书》、《庭前释法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回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当庭予以驳回。排除非法证据,辩护人未提交初步的线索和证据,本院不召开庭前会议,也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栾艳萍辩护人:这个我提交了。 赵瑜(强势打断):法庭还没说完,(口气强硬)不启动非法调查程序,也不召开庭前会议。关于证人、认定人员,关于证人,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的证人进行了调查,并将相关卷宗材料提交法庭,公诉机关就证人证言的内容及证明事项已当庭宣读,本案认定机构为相应的公安部门,对《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本院不予准许。本案是否需要撤回起诉,须本次庭审结束后,本院综合案件情况进行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会准予以辩护人请求,不再另行答复。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相关条件,本院不予准许。对阅卷和调取无罪证据,相关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辩护人是否听清? 栾艳萍辩护人:听清,但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记录。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已辅以各方的意见并记录在卷,待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栾艳萍辩护人:等一下,有异议。 赵瑜:法庭已经给你记录,你有异议了? 栾艳萍辩护人:证据也不拿,怎么叫质证? 赵瑜:法庭已给你记录,请听从法庭指挥,你们如果还有异议,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栾艳萍辩护人:你说我排除非法证据没提供初步的线索?我之前邮寄的…… 赵瑜(抢话):初步的线索和证据不符合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条件。 栾艳萍辩护人:你和上面说我没提供线索,这不一样的。 赵瑜:不符合条件。 李玉芳辩护人:(如果)不符合那你们应该给我们回复告诉我们不符合。 赵瑜:当庭予以回复。 李玉芳辩护人:那你们应该告诉我让我们补交啊,但是你们没告诉我们呀。 赵瑜:当庭予以告知。 在崔秀菊当庭否认讯问笔录系本人签字且不知内容是否属实、揭露所谓证言是在被恐吓所致这一事实情况下,公诉人依然昧着良心说。 公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法院按破坏法律实施罪予以宣判。 李玉芳辩护人:证据为什么不当庭出示? 赵瑜: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记录有什么用? 赵瑜:请听从法庭指挥,现在是法庭在开庭,请尊重法庭,你的意见法庭已记录。 栾艳萍辩护人:法庭也得依法办事。 违法违宪迫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必将承担反噬后果 最后陈述时,栾艳萍说:“修炼是合法的,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做好人没错。”崔秀菊说:“做好人没有错,修心向善没有错。”李玉芳说:“法轮功对国家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书都是好的,法轮功任何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 两位亲友辩护人从《宪法》、《刑法》、《立法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非法性讲述了自己的当事人没有触犯刑法300条,法轮功不是邪教,当事人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 最后公诉人以两高司法解释和民政部的所谓决定构陷法轮功,污蔑说邪教。其实她忘了宪法。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充分说明,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没有立法权。两高司法解释、民政部的所谓决定因违反《宪法》、《立法法》,其所作的任何规定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龙口市公检法人员公然违法违宪构陷法轮功学员,必将承担反噬的后果。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所有善良人都在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龙口市法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邮编265701 电话:0535-8517832 院长:孙巍 审判长:刑庭庭长赵瑜(女)13156934533、18561066566、0535-8778316 法官助理:邱广州13287428981 合议庭:董培森、战娜(女) 书记员:吕振东 龙口市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3号,邮编265701 电话:0535-3012810 代检察长:姜远斌(2026年2月查) 本案公诉人:吕莎莎(女)18353502852、0535-3012852,住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12#-2-202 (责任编辑: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