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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开庭、漏洞重重:大庆老人宋瑞香被非法判刑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法轮功学员宋瑞香,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和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两次遭到非法庭审。她的律师及家属辩护人明确指出,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相关证据亦明显无效,根本不足以支撑指控,为后续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奠定了基础。然而,让胡路法院一审法官却与公安、检察院人员相互勾连,枉法判处宋瑞香两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六千元。目前,宋瑞香已提出上诉。

宋瑞香今年七十四岁,家住大庆市肇州县。修炼法轮功前,她患有三节腰椎间盘突出、胃病、子宫肌瘤等多种疾病,久治不愈。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大法后,她的疾病迅速消失,从此身体健康、无病一身轻。二十多年来,她和家人因坚持信仰真、善、忍而遭受中共持续迫害,她的丈夫和弟弟更被迫害致死。

绑架与构陷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宋瑞香在肇源县薄荷台乡集市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时遭人恶意举报,被肇源县警察绑架,并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第二看守所。九月二十八日,她被让胡路检察院非法批捕,所有指控均由公安构陷。

二零二五年十月中旬,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时发现,宋瑞香已被迫害致血压高达200多mmHg,并出现严重肺气肿、呼吸困难、无法行走等症状,只能依靠轮椅,但仍持续遭受司法迫害。

参与构陷的让胡路检察院公诉人为封光。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所谓的卷宗被移送至让胡路法院。

两次非法庭审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宋瑞香进行了第一次非法开庭。

庭审中,公诉人封光在审查卷宗期间未履行《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规定的证据合法性审查义务,也未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责,完全无视证据形式严重违法、取证程序严重违规的事实,仍枉法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与家属辩护人当庭据理力争,律师直指证据体系漏洞百出。最终,此次庭审无果而终,宣布休庭。

六十天后,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下午,让胡路法院再次开庭。此次开庭中,法院宣布量刑标准调整为两年六个月。

庭审中,律师进一步揭露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卷宗中无办案民警警官证、身份证明;侦查主体资格不明,所有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均存疑;一份原县级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上,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均无签字,属于严重形式瑕疵,证据来源不明。律师指出,公诉机关未认真审阅卷宗,对程序违法视而不见,并提出多项程序违法、证据无效的辩护意见。

家属辩护人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辩护:法轮功不是×教(注: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罪名不成立、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并不违法、所谓“认定意见”并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八类证据中的鉴定意见等。公诉人当庭未作任何回应,也未反驳或表态。

律师总结指出:本案已形成清晰、连续、致命的程序违法链条,现有证据体系根本无法支撑原指控,为后续不起诉或无罪判决奠定了基础。

然而,一审法官张欣乐却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仍严重渎职、徇私枉法,与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制造冤案,枉法宣判宋瑞香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宋瑞香不服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宋瑞香因坚持信仰被中共迫害的更多事实,请见《被关押迫害致重疾 黑龙江宋瑞香被构陷至法院》

(责任编辑:蒋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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