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四月十二日】我们明慧网上有很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案例,其中很多文章提到“非法抓捕”“非法绑架”“非法抄家”“非法闯入”,但很多同修都没有提供事实描述,而是直接下结论/定性而已。 换句话说,无论是当事人或大陆通讯员在撰写报道时,还是大众读者在阅读报道时,将“定性词”改为“事实描述”能显著增强文章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举个例子: 写法一:“恶警非法闯入大法弟子家,非法抄家,并非法绑架了大法弟子。” 写法二:三名未着制服、拒绝出示搜查证的人员闯入民宅(三男一女,年龄看起来在30-40岁之间),在未提供扣押清单的情况下搬走两台电脑,并将当时正在做饭的李女士强行带上私车,未向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告知去向。” 我们换位思考,上述这两种写法,哪种属于“内部伸冤”,哪种让人感到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呢? 现代读者不再喜欢被喂养现成的结论,而是希望通过细节自己推导出结论,因此在报道中,为了更好的讲清真相、让真相更好的传播,我们应避免直接使用“非法抓捕”作为唯一论据。很多读者对他们认为具有强烈政治色彩或宗教色彩的“定性词”(如“绑架”“构陷”)有天然的防备心理,我们叙述时,也应该注意在他们的眼里,逻辑和事实的关联是否成立。 根据法律,一份程序合法的“抓捕”必须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 1. 执法主体与证件(身份合法性) 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出示《警察证》,证明自己的身份合法。如果是进行刑事拘留,必须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例如,描述 “来人未穿制服,未出示(或拒绝出示)警察证,也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便强行将人带走。” 这样的事实描述,能让读者自己看到事件的“非法”属性。当然,如果能正确地指出对应的法规作为参考信息,则可以让有心的读者自己去查证、确认。 2. 传唤与拘留时限(时间合法性) 法定要求遵守传唤时限, 刑事传唤或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批准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禁变相拘禁,比如通过连续传唤的形式延长拘禁时间,很可能属于“变相拘禁”,要当场提出质疑,报道中也应对这样的事实给予陈述。 如何用事实说明“非法”呢?举例说明,如果你说“当事人在派出所铁椅子上被扣留超过48小时,期间未收到任何拘留证明,且审讯结束后仍不释放。”这就属于事实描述。如果你只说“非法绑架”“非法拘留”,读者不但无法了解事实,还会认为你很主观或情绪化,从而丧失阅读愿望,更谈不上帮助你传播事实。 3. 家属通知义务(知情权合法性) 法定要求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及特定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外,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告知拘留原因及羁押处所。 如何用事实说明“非法”?例如,你可以描述: “当事人失踪三天后,家属多方打听才得知其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办案单位从未主动履行通知义务。” 4. 搜查与扣押(物权合法性) 法定要求,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需补办手续)。扣押财物必须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 如何用事实说明“非法”?例如,可以描述 “警察进入民宅后翻箱倒柜,未出示搜查证,拉走数箱私人财物却未提供任何扣押清单,也拒绝见证人签字。” 5. 暴力与文明执法(人身安全合法性) 法定要求严禁酷刑: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使用戒具(手铐等)应仅限于防止逃跑、行凶等必要情形。 如何用事实说明“非法”?例如,你可以描述: “抓捕过程中,多名无警号人员将年过六旬的当事人按倒在地,导致其手臂多处挫伤,且在审讯中连续多日剥夺睡眠。” 上述举例不一定准确,只是建议同修们多从主观“定性”转向“实证”(即关键事实描述),通过列举时间(何时)、人物(有无警号证件)、文书(有无拘留证/清单)、地点(有无送往看守所)等事实,读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自然能推导出“非法”的结论。至于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能向法律专业人士请教、确认、在报道中指出更好。 对于年轻或受过高等教育的学员来说,这种规范化、法律化的写作方式更符合他们的逻辑习惯。 当然,即使文章用了“事实描述”,一些普通读者仍会怀疑:“你说的这些细节是真的吗?” 这时如果有照片、视频或第三方的佐证,而不是仅凭文字描述,会有助于更多读者打消保留态度。 还有的读者可能会问:“如果法律规定得这么明确,为什么基层执法中会大面积出现文中所述的违规行为?”现代读者习惯于碎片化信息,我们的报道可以点出这种“执法违法”的深层原因,但不必长篇大论,而且新闻报道与时事评论属于两类不同的文章,不易混淆。 “非法”本身的确是事实,用“绑架”能精准体现迫害的性质,所以有的同修可能会提出异议:“在那种暴力抓捕的极度紧张环境下,我们很难记全警察的姓名、警号,甚至无法索要文书。要求提供详尽的事实描述是否有些脱离实际?” 答案是,讲真相的确很难,顺着普罗大众的执著讲清真相更难;然而,我们如果没有描述事实的意识、不知道如何才算“讲清”,又怎能尽最大限度地做到“讲清真相”呢?所以不是要求做到完美,而是这种意识和努力是必须有的。 有的同修可能想:“迫害本身是邪恶的,中共本身根本不讲法律,我们跟他们讲法律程序有用吗?”答案是,有用,因为法律是常人层面的理,之上才是良心和天理。从最低的层面开始讲,有助于震慑邪恶、唤醒当事警察的良知,也有助于报道的读者接受真相。 总之,即便在世俗层面,我们也要学会从 “喊冤者”(弱势群体)转变为“目击者”和“记录者”(强者)。也就是说,反迫害的文章,要有事实、有要点、逻辑通顺,让读者自己认为你说的合情合理,他们才会生出正义感而不是疏离感,从内心支持和认同真、善、忍普世价值,赞同大法弟子的反迫害勇气和韧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