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慧网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崔秀菊、栾艳萍和李玉芳被非法判刑。栾艳萍和李玉芳随后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但烟台中院于五月十八日再次枉法裁定“维持原判”。三人历经十一个月的非法关押后,均已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 崔秀菊(女,约70岁)、栾艳萍(女,50多岁)、李玉芳(女,约70岁)在看守所期间均遭受严重迫害:崔秀菊被逼吃药、血压高达280~290,精神恍惚;栾艳萍血压超过200;李玉芳脚底发凉、胃部反嗝、明显消瘦。她们入狱后的情况目前仍不明。 一、一审法官枉法审判回顾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三位学员在龙口市大王集被便衣警察绑架,随后被抄家。八月十八日,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宣布“侦查终结”,将捏造的所谓“案子”移送龙口市检察院。办案警察为政保大队郭福兑。 仅四天后,八月二十二日,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即称“审查起诉已完成”,案卷已移送法院。九月三日,龙口法院立案,承办法官为迟亚囡。 在整个公检法办案过程中: · 公诉人吕莎莎完全无视公安侦查阶段的大量违法行为,审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法官迟亚囡以“牵扯政治问题”为由,拒绝亲友辩护人办理手续、拒绝阅卷、拒绝会见当事人,公然剥夺合法辩护权。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龙口法院开庭。庭审中,公检法人员带着明显的敌意刁难、侮辱法轮功学员;公诉人宣读所谓“证据”却无任何实物;审判长赵瑜全程蛮横偏袒(详见明慧网《检方念“证据”无实物 法官蛮横袒护》))。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龙口法院以莫须有的“破坏法律实施罪”枉判: · 崔秀菊、栾艳萍:三年九个月,罚款两万元 · 李玉芳:两年六个月,罚款一万元 二、二审法官枉法维持原判 栾艳萍和李玉芳不服,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家属多次追问后才得知烟台中院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立案。承办法官吴国岩按照惯常套路,企图草草维持原判,对亲友辩护人的合理诉求百般刁难。 1、对辩护人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 亲友辩护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公开开庭申请书》《认定人员、证人出庭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公开审理。 吴国岩对所有文书置若罔闻,只反复催要“辩护意见”,并由中院下发通知要求在五月十日前提交,否则将直接审理。 2、刁难辩护人阅卷 吴国岩先以各种理由拒绝阅卷;辩护人据理力争后,他才勉强同意,但禁止拍照,只能手抄卷宗。随后又反悔,不允许李玉芳家属抄写,只能“看”。 栾艳萍家属要求阅卷,只能对着厚厚卷宗逐页抄写。一名工作人员看到后甚至惊讶地问:“怎么还抄?” 亲友辩护人多次拨打吴国岩电话,始终无法接通。 3、枉法裁决后故意拖延通知辩护人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吴国岩在“辩护意见”缺失的情况下,直接做出“维持原判”的裁决。为逃避责任,他故意不通知辩护人,让一审法院来告知。 龙口法院助理邱广州在五月中旬还假意安慰辩护人,让他们“耐心准备证据与二审法官沟通”,同时隐瞒二审已裁决。 直到六月十八日,亲友辩护人才收到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三位法轮功学员均已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栾艳萍被送入山东省女子监狱 •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李玉芳被送入山东省女子监狱 • 崔秀菊:因未上诉,应更早被送入,但具体时间不详 至此,三位学员历经十一个月的非法关押,全部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 四、烟台、龙口公检法司合谋制造冤案 本案没有犯罪事实、没有犯罪客体、没有法律依据,是典型的公检法司合谋制造的冤假错案。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完全是借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 法律终身负责,因果自负。天道昭昭,善恶有报,任何参与迫害的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参与本案的部份人员信息: 烟台市中级法院: 通讯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邮编:264000 院长:李胜良 审判长:武静 法官:潘军岩 法官:吴国岩0535-6675306 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政法委: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邮编265701 政法委书记:孙少君 龙口市法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邮编265701 电话:0535-8517832 院长:孙巍 0535-8778269 副院长:王院长18653518931 (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 审判长:刑庭庭长赵瑜(女,数次冤判法轮功学员)13156934533、18561066566、0535-8778316,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25#-2-202 赵瑜的丈夫:曲以杰 电话13697850681 工作单位: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医院急诊室 法官助理:邱广州13287428981 合议庭:董培森、战娜(女) 书记员:吕振东 龙口市检察院: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3号,邮编265701 电话:0535-3012810 代检察长:姜远斌 18353500506 本案公诉人:吕莎莎(女,数次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18353502852、0535-3012852 家庭住址: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12#-2-202 龙口市公安局: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邮编265701 书记兼局长邢斌:18660066055 05358501001、05358788711 13853569159 政委:石建强 18660064807、0535-8788712(分管政保大队) 国保大队: 大队长王国爱 18660067375 教导员王琪13905450545 一中队: 中队长 郭福兑(直接责任人) 18596118718、0535-8788821(18660067090、15318627858) (责任编辑:蒋明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