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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江泽民反人类、叛国和灭绝性屠杀罪行的详细起诉状(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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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1年6月14日】以人类的名义,以人类的最大组成部分--中国人民的名义:

现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的江泽民,就你所犯如下罪状我在此向你提出指控,指控你所犯的灭绝性屠杀罪行,指控你的反人类罪行,指控你对中国国家和人民的蓄意背叛。

●你下达了镇压法轮功追随者的命令,并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不断重申此命令。你下令以“精神摧毁,经济拖垮和肉体消灭”以及“打死算自杀”的方式来实施镇压命令。

你在整个中国宣布“对法轮功开战”并将此占领式战术推广到中国大陆所有的省份以镇压法轮功成员。尽管后来试图通过不能适用的“反邪教法”以证明行动的正当性,但是该运动一开始就违反了,并且一直违反着中国的法律。

●你的许多警察、便衣、军人和其他执法人员在你和他们的上级以失去地位,职务和生计的要挟下,肆无忌惮地殴打,折磨,绑架,勒索,强奸和杀害法轮功成员。无论他们的级别职务,他们都说这是“上级的指示”。

●那些执法人员公然背弃和蔑视宪法的尊严以及他们需按宪法和法律办事的职责。

●你下令并纵容持续封锁宪法赋予当事人的正常申诉渠道,以及公民可以合理表达意愿的其它正规和非正规寻求申诉的途径。

●你的法庭剥夺了辩护的时间和辩护权利,并规避适当的法律程序。依法应公开的庭审被秘密进行,显而易见的伪证被认定为合法“证据”;法律程序被漠视;定罪和判决在庭审前就已经决定;起诉通知书不予发送;会见证人的权利被剥夺;所有的上诉权利都被剥夺。

●你命令你的司法系统剥夺(当事人)聘请律师,查阅法律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那些懂得法律知识和知道他们宪法权利的公民受到更加残酷的折磨和虐待。

●你的精神病院和药物治疗中心变成了折磨法轮功成员的集中营,那里的医生和医务人员给健康的法轮功成员注射损害性药物。

●在你的命令下,你的政府大楼变成了监狱和酷刑折磨的集中营,不经起诉,不经正常手续,超越法律期限地关押守法的法轮功成员。政府已经投资并正在兴建更多的监狱和酷刑集中营。被投入这些监狱和集中营的人受到酷刑折磨,强奸,谋杀,无报酬的强迫劳动而不顾及工作种类和对健康的影响。利用一个知名的劳改营向外来及独立的调查者展示假象,通过弄虚作假企图逃避外界对其违犯国际法和中国法律的关注。

●你的媒体刻意宣传诽谤性和虚假报告,上演直接导致伤残和死亡的轰动社会的“事件”,显示出官方蓄意漠视真相以及各民族人民的安全和福祉。

●你的官员们造成了法轮功成员广泛的痛苦和不幸:编造莫须有的罪名处以令人倾家荡产的罚金,拒发结婚和生育许可,逼迫离婚,强迫流产以延长关押时间,当父亲或母亲被逮捕后,将儿童送入国家指定的孤儿院,不许入学,断水断电,取消养老金,盗窃财物和食物,株连九族,对“怀疑是进京上访”的人员限制活动自由。

●暴力罪犯被公然利用,作为编外警察在天安门广场、火车站和其它公共场所殴打(法轮功成员)。

●你的大使馆故意诽谤和骚扰外国公民,蓄意违反他们所驻国家的法律,拒绝履行他们被赋予的保障中国公民安全、旅行和注册的职责。

●你和你的政府代表有预谋地用残忍和野蛮的阴谋陷害(法轮功),目的是最大程度地给法轮功成员造成伤害和痛苦。

●你纵容以同样的非正义加诸法轮功的支持者、可能的支持者以及中国的普通民众身上,明显是企图防止人民对法轮功成员的进一步支持。

●至少200名法轮功成员已经死亡,数万人被酷刑折磨,数十万人被迫与亲人分离,流离失所,数百万人被骚扰。还有无法计算的大量法轮功成员失踪,可能被拘留,或躲避追捕,或已经死亡(取决于他们失踪时的状况)。

以下行为证明你已经实施了你为全面或部分摧毁法轮功信仰团体,以及其成员所使用的手段:
(a)杀害法轮功成员;
(b)对法轮功成员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c)故意给法轮功群体的生活状况造成损害,有预谋地从身体上全部或部分地毁灭之;
(d)采取措施防止法轮功团体中的生育后代;
(e)强迫将法轮功团体中的儿童转给别的团体。

所有这一切完全构成了“灭绝性屠杀罪行”。

由于你给他们下达行动命令,没有阻止他们的犯罪行动,为他们的犯罪行动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划他们的犯罪行动,你个人对这些犯罪行为负有不可逃脱的责任。

下述行为证明了你已经系统,并大规模地煽动和指挥中国的政府机构反对法轮功成员及其支持者:
(a)谋杀;
(b)灭绝;
(c)酷刑;
(d)奴役;
(e)政治迫害
(f)系统地在宗教方面践踏联合国宪章所认可的基本人权和自由,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g)肆意强迫迁徙人口;
(h)肆意监禁;
(i)通过暴力使人失踪;
(j)强奸和其它形式的性虐待;
(k)其它导致身心健康和人类尊严受到严重伤害的残忍行为;

所有这一切完全构成了“反人类罪行”。

由于你给他们下达行动命令,没有阻止他们的犯罪行动,为他们的犯罪行动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划他们的犯罪行动,你个人对这些犯罪行为负有不可逃脱的责任。

下述行为证明你在对待法轮功及其成员、他们的支持者和亲属方面,一再蓄意违反中国宪法的下列章节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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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主权”,第1款和第3款
第3条“民主集中制”,第4款
第5条“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1-4款
第6条“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第2款
第8条“农业”,第1款和第3款
第13条“私有财产的保护”,第1款
第14条“劳动生产力”,第1-3款
第15条“经济规划”,第2款
第19条“教育”,第3款
第21条“健康”,第1款
第22条“文化”,第1款
第23条“知识分子教育”
第24条“社会主义教育”,第1-2款
第27条“国家机关”,第1-2款
第28条“公共秩序”
第29条“军队”,第1款
第32条“外国人的权利”,第1款
第33条“公民身份和平等”,第1-3款
第34条“选举权”
第35条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第36条“宗教”,第1-3款
第37条“人身自由”,第1-3款
第38条“人格尊严”,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住宅”,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通信”
第41条“言论自由”,第1-3款
第42条“劳动”,第1-4款
第43条“休息”,第1款
第44条“退休”
第45条“社会保障”,第1款
第46条“教育”,第1-2款
第47条“科学研究”
第49条“婚姻、家庭、父母”,第1款,及第3-4款
第50条“华侨”
第51条“国家利益”
第53条“遵守宪法”
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第55条“保卫祖国”
第58条“立法权”
第67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篡夺了这些权力]
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第89条“国务院的职权”[篡夺了这些权力]
第111条“居民委员会”,第2款
第125条“公开审理和辩护”
第126条“司法独立”
第131条“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第135条“职能独立”,正确和有效实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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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这些方面,你直接违反了你做为国家元首的职责。

在你对法轮功的迫害中,你煽动了对中国宪法和中国人民的背叛,并在看到其效果之后,继续此种煽动。这是你对中国国家和人民的背叛。

由于你给他们下达行动命令,没有阻止他们的犯罪行动,为他们的犯罪行动提供工具和方法,或策划他们的犯罪行动,你个人对这些犯罪行为负有不可逃脱的责任。

出于礼貌,我转达人类和中国人民的话:解除你对法轮功的禁令,取消对造成此种不公正的权力的滥用。我们呼吁对此事件做出完整、公正和公开的解释,包括镇压的起因与升级,以及抵抗和消除。我们呼吁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包括你本人在内的罪行和指控中的罪行,进行彻底的和不受干扰的调查。我们呼吁在此期间对行动做出缓解和赔偿,包括通过惩罚而使中国人民和人类获得最大程度的公正。

以人类的名义,以人类的最大组成部分--中国人民的名义,


一个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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