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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议员罗伯特-依万斯给欧洲法轮功之友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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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2年12月6日】
2002年11月27日

亲爱的先生:

感谢您11月11日就香港问题来函。

您将会欣慰地得知,香港人权状况已经在许多场合中得到了欧洲议会的密切注意。欧洲议会讨论了[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及总体上对人权的尊重情况,议员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强调了该状况,并敦促委员会和理事会采取行动。

在此我附上一份议会提出的最新的问题和欧洲委员会的答复。它包括欧盟在敦促香港尊重人权方面采取的行动。我的同僚们与我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诚挚地,

罗伯特-依万斯(Robert Evans)
欧洲议会议员

以下是上述提及的问题和答复:

问题E-2445/O2,奥里维亚-都普斯(Olivier Dupuis)致委员会(2002年8月20日)

内容:谴责(对)香港16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

2002年3月14日,16名法轮功学员(4名瑞士公民,1名新西兰公民和11名香港公民)在香港中联办外举行和平绝食抗议,要求中国[江氏集团]停止杀害无辜群众。各种照片和录像清晰地显示他们的抗议是和平的,没有威胁到法律和秩序,也没有阻街。尽管如此,香港警方还是进行了武力清场。2002年8月15日,示威者被控阻碍交通和袭警而被推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他们“妨碍法律和秩序”及其他6项罪名成立,并处以29300港元(合3750欧元)的罚款。

对此系列事件委员会掌握了什么资料?采取了或将采取什么行动来保证对这16名法轮功学员的判决得以取消?更广泛地说,委员会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行动来敦促香港政府保障基本人权,尤其是言论自由、宗教和信仰自由、公众集会自由和示威自由?

彭定康(Chris Patten)代表委员会做出的答复(2002年9月20日)

委员会已经注意到香港法庭2002年8月15日对16名在香港中联办外举行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的裁决。他们被控在抗议期间阻碍公众及其它罪名。法庭判决每位被告150至500欧元不等的罚款。

鉴于法轮功在中国大陆的处境,欧盟已在多个场合通过外交及欧盟与中国的人权对话途径敦促中国重新审视法轮功学员遭受的严刑。特别是委员会已经要求中国确保公正的审理,包括足够的法律程序。中国人权总体事务理事会2002年3月的总结中表示,关注法轮功学员人权被侵犯的状况。在香港,这是法轮功学员活动第一次被集体起诉。据我们获得的消息,该法庭判决正被上诉。

至于香港总体的政治情况,包括尊重法制和基本权利方面,委员会认为在香港回归的4年半期间里,“一国两制”运作良好,总体而言,香港保留了它的法制、人权、民权自由,保持了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但对这些原则的具体实施上确实引发了一些争议和不确定因素,委员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香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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